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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农村金融调研报告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大力发展金融业是促进榆林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农村资金的供求矛盾突出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重大制约因素。推动农村金融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已经迫在眉睫。最近,根据省政协的通知精神,我市政协财农委组织人员,对全市金融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先后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情况通报,召开了金融界人士座谈会,并走访了有关金融机构,企业界人士和农村,了解我市金融业发展取得的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提出加快发展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榆林金融业的现状
(一)榆林金融业机构建设概况
目前,我市共有银行业金融机构5类21家,包括1家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4家大型股份(国家控股)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榆林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分行、中国银行榆林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榆林分行;3家银行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榆阳农村合作银行、神木农村合作银行、府谷农村合作银行;9家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长安银行榆林分行、交通银行榆林分行、招商银行榆林分行;1家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榆林分行,构成榆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基本框架。其中法人机构12家(12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法人机构9家。从业人数5064人,营业网点544个,其中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325个,邮政储蓄银行79个,农业银行61个,占营业网点的85.4%;从分县情况看,主要集中在经济发展相对较快的榆阳区、神木、府谷、定边、靖边和横山县,分别为106、60、72、52、48、40个,占营业网点的69.4%。当然全市仍有14个乡镇没有金融机构网点,主要分布在靖边、佳县、绥德和子洲县。平均每0.6万人拥有一个银行网点资源;城市网点密度大于农村,农村网点人口覆盖率小于城市。近期,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西安银行等多家银行考察榆林市场,拟在榆设立分支机构,榆林银行业金融机构队伍将进一步壮大。
根据陕政办发[xx]108号和陕金融发[xx]1号文件精神,我市积极支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共16家,已开业经营的有10家,其余6家正计划于年底全部开业。目前正在申报的小额贷款公司有34家,其中已经报省金融办待批的有18家。
xx年三季度末,全市共有保险公司24家,152个机构。其中财产险公司15家,寿险公司9家。全市县级支公司40个县级营销服务部81个,中国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在乡镇设立了79个保险机构。全市保险从业人员6597人,较年初增加702人。
(二)货币信贷运行情况
xx年三季度,全市各银行金融机构执行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榆林经济的冲击,促进地方经济稳定快速发展,榆林市存款保持良好增长势头,信贷投放呈现扩张趋势。
1、存款增长再创新高。截至9月末,全市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达到1147.78亿元,较年初增加260.85亿元,增长29.41%。储蓄存款余额为604.17亿元,较年初增加121.08亿元,全市企业存款余额为329.10亿元,较年初增加98.19亿元。从总量看,全市活期存款(包括企业活期和活期储蓄)呈上升的趋势,定期存款(包括企业定期和定期储蓄)呈下降的趋势,存款活期化趋势有所加强。9月末,全市活期存款余额为768.17亿元,占全部企业存款和储蓄存款的82.31%,定期存款余额为165.10亿元。受经济面逐渐好转影响,居民投资意愿增强,储蓄存款增速出现下降,企业加大生产投入,企业存款持续快速增长。
2、各项贷款增势明显。9月末,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达651.84亿元,较年初增加183.84亿元,增长39.28%,增幅比去年同期上升21.92个百分点,同比多增113.25亿元。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390.99亿元,较年初增加72.23亿元,增幅22.66%,同比增长13.99个百分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191.25亿元,较年初增加62.5亿元,增幅48.54%,同比增长13.86个百分点。短期贷款与中长期贷款同步增长,9月末,全市短期贷款余额为379.40亿元,较年初增加129.70亿元,同比多增74.34亿元,主要是农业贷款增加较多(较年初增加84.46亿元,同比多增38.62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为264.79亿元,较年初增加60.08亿元,同比多增35.57亿元。在总量增长的同时,信贷结构得到优化。各类金融机构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保有压、区别对待、不断提高信贷投入效率,支持农业生产和能源化工基地建设,使全市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 势。从贷款投向分布看,9月末,工业贷款余额62.66亿元,较年初上升18.52亿元,同比多增11.74亿元,继续加大对煤、电、油、气、化工等重点行业的支持力度;农业贷款余额192.07亿元,较年初增加84.46亿元,同比多增38.62亿元,占全市新增贷款的61.12%,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基本建设贷款余额134.64亿元,较年初增加23.11亿元,同比多增3.57亿元,金融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也在加大。
3、不良贷款持续“双降”。6月末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为11.89亿元,较年初减少1.25亿元,不良贷款率仅为1.96%,较年初下降了0.84个百分点。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3.64亿元,占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的30.6%,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4.79亿元,占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的40.2%。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三农”机构,占全市不良贷款总额的88.22%。从五级分类情况看,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分别为8.19亿元.2.99亿元和0.78亿元,其所占比率分别为1.35%、0.49%和0.13%。比年初下降0.68、0.17和上升0.02%。
4、经营效益继续攀升。截至6月底,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账面利润14.72亿元,较去年同期多盈1.36亿元。国有商业银行实现利润7.84亿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现利润6.09亿元(其中三家合行的利润占到了全市合作金融机构的78.66%)。利润的增长主要来源于信贷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利息收入仍是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利润的主要来源。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上半年99.5%的收入来自贷款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所占份额仍然很少,但较以往有很大起色,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上半年的中间业务收入达1.26亿元。
5、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有所提升。自去年市银监分局出台《榆林银监分局推动小企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以来,提升小企业金融服务取得各方共识。今年银监分局进一步推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截至6月底,全市发放中型企业贷款118.04亿元,比年初增加13.69亿元,增幅13.12%。占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19.5%。全市发放小型企业贷款49.16亿元,比年初增加14.57亿元,增幅42.12%。占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8.12%。
6、农户小额贷款的试点推广工作顺利进行。为了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缓解广大农村地区贷款难问题,我市加快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步伐。xx年12月我省首家小额贷款公司——神木县惠民贷款公司正式挂牌成立。还有部分区县,如府谷、横山、榆阳正在积极筹建各自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标志着农村金融创新开启了良好的局面,对解决“三农”问题和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7、保险业的发展稳步提升。xx年前三季度,我市保险业保持了较快发展,全市保险业在参与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保障作用。一是保险费收入增幅较快。9月底,全市保险费总收入112667.2万元,其中财产险73039.77万元,寿险39627.43万元。二是保险保障功能明显。9月末,全市保险业为社会提供了851.3亿元的财产风险保障,共为171万人次提供了256亿元的人身保险保障,其中财产险公司赔款支出36662.92万元,寿险公司赔款与给付支出1062.87万元。三是扩大农村保险市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前,已在农村开办了农村房屋保险、农村各种车辆保险、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小额借款人意外保险、农村干部综合保险、计划生育手术保险、学生平安保险、能繁母猪保险、红枣种植保险等十几种保险业务,并逐步建立一批“保险示范乡村”,逐步建立农村保险体系和风险防范补偿机制。四是税收贡献逐年提高,截至9月底,全市保险业上缴国家及地方税金5992.58万元,代地税局代收代缴车船税4592万元,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xx年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资本市场的发展,一方面支持证券公司提高证券交易量,另一方面积极组建以基金运作方式的能投公司,积极推动诚投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推动榆天化、神木九江等公司上市工作。
二、当前新农村建设金融需求与金融服务的主要矛盾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发展受农村与城市相分离的二元经济结构等历史性原因影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远未完善和健全,不仅体现在农村金融机构的硬件设施建设等方面,更体现在农村担保、信用体系不完善,市场发展不充分等软件方面。这些不健全的表现在当前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日益突显,引发诸多矛盾。具体表现在:
(一)需求多样性与金融机构单一性之间的矛盾。以现代农业、现代农民和现代农村为核心的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趋多样。目前农村,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体系现状是:一是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撤离县域农村地区,支农功能“边缘化”。二是政策性银行机构职能难以发挥。三是合作金融难以满足新农村建设的多种资金需求。目前农村金融阵地基本上是农村信用社“一家独大”的垄断经营局面,但由于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有限,服务“三农”的能力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二)需求成长性与资金来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资金增量需求很大。随着农村经济产业化、现代化步伐的加快,解决资金的来源问题是新农村建设最现实也是最关键的环节之一。从目前农村金融现状看,金融供给与资金需求矛盾突出。一是国有商业银行农村金融供给逐年减少。二是农村金融机构实力较弱。农村信用社虽然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因其历史包袱较重、内控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对“三农”的支持往往也显得力不从心。三是县域农村资金大量外流。遍布于城乡的邮政储蓄机构,由于体制原因更是存多贷少,成为名副其实的农村资金“抽水机”。
(三)需求时代性与金融服务传统性之间的矛盾。从目前金融服务情况看,其服务的传统性与时代性需求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是金融服务品种单一。目前大多数农村金融部门仍然以传统存、贷、汇服务手段为主,中间业务和外汇业务种类很少,金融服务种类单调,缺少服务品种创新。二是金融产品的适应性较差。首先是贷款期限短,目前涉农银行业机构多沿用传统农业贷款方式发放办法,发放1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与农业生产的长周期、季节性的特点不相适应。其次为贷款额度偏小,目前农村从事生产经营的贷款需求通常在5—50万元左右,而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正常授信1万元以内,最高授信额度为5万元,与规模农业和特色农业发展不相适应。三是信贷交易成本过高。近年来,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调整经营战略和市场定位,逐步从农村市场退出,这使得农村信用社的区域垄断定价能力得以增强,农村信贷供给价格不断提高。
(四)需求新生性与金融服务功能落后性之间的矛盾。一是农业产业保险支持空白。农业生产对自然有着特殊的依赖性,产量风险远大于工业制造业。因此,需要引入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风险。二是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当前,贷款担保难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的瓶颈之一。三是现代农村物流体系建设缓慢。建设新农村就必须加快建立现代农村物流体系,但目前金融对现代农村物流体系建设支持投入很少。四是农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缺位。农村劳动力人口科技文化素质偏低,已成为当前农村,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五)政策的不完善性与农村现实性之间的矛盾。我国最根本的问题是农村问题,农村最根本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最根本的问题是土地问题。我市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8倍,加各种补贴等隐性收入达6倍左右。农民依然是最弱势的群体,农民只有土地和宅基地,而农民土地仍集体所有。xx年9月党的xx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推进农村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国家为防止耕地流失,对农村宅基地审批使用权管理收紧。同时,针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现在法律规范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受到无形限制。所以,农村土地不流畅,土地流转形式处于自然流转状态,缺乏一些中介、服务、监管体系,导致流转过程出现各种矛盾和纠纷。现行政策与农民拥有的土地和宅基地不能作为银行抵押物的现状,致使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很难得到根本缓解。
三、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健康、完整的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在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投入是资金投入的主渠道,而现在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难以对新农村建设形成有力的支撑。
(一)农村金融机构退位,服务功能弱化。一是政策性金融缺位。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其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农发行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太窄,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农业发展急需的其他贷款业务涉足甚少,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开发的作用。二是农业银行支农功能“边缘化”。随着农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其“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相背离,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使得贷款业务逐渐离“农”。三是政府的涉农资金未能全部存入涉农银行。四是农村信用社支农有限。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占主导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较好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但由于受自身经营规模和经营体制、机制所限,其资金供给总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存在“农信难为农”的严重问题。
(二)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农民取得贷款难。一是为防范贷款风险,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贷款规定较为苛刻的条件,大部分农民贷款因提供不出相应的质押、抵押及不动产等担保而与农贷失之交臂。二是农村贷款期限、结构、金额等方面设计与农村资金需求特点不相适应。三是现实的贷款产品金额偏小,期限较短,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四是浮动贷款利率制度使农民承载的压力加大。实行浮动利率制度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处于垄断地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贷款一律实行上浮,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
(三)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较差,金融生态断裂。一是借款人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二是农村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金融机构考察其财务状况和信贷条件较为困难,同时贷款需求总体缺少有效的担保、抵押,使农业地区需求量大、亟须支持的大额农户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中小民营企业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水利建设贷款等难以形成有效需求。三是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处于零散分布状况。
(四)民间借贷缺乏规范,金融风险加大。一是民间借贷良莠不齐,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由于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正确引导,其风险、隐患日益凸现,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呈上升态势,间接殃及社会稳定。二是民间借贷不规范,无借据、合同,缺乏担保,隐蔽性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坑蒙拐骗时有发生,甚至引发刑事案件;民间借贷利率一般远远高于同档次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风险集中,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三是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金融机构,加大资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息失真,干扰央行、银监部门对社会信贷总量的监测,民间信贷投向具有一定的趋利性、盲目性,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能吻合,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效果不佳。
(五)保险业发展不平衡,农业保障体系存在许多障碍。一是保险深度和密度与全市经济发展速度不相匹配。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国际上通行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业发达程度最主要的两个标志。9月末,全市保险市场深度为1.12%,保险密度为357元,与全省平均水平相比,保险深度低了1.xx年百分点,保险密度低了110元,同时与我市gdp增速同样存在巨大差异,这就说明我市保险市场挖掘和开拓尚不够充分。二是地区、城乡发展不平衡。产寿险业务都主要集中在榆阳、神木、府谷、靖边、定边等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区,南部六县的保险业务发展较慢。三是产品开发和拓展需求进一步加强。名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很多,但是发展的比较单一,险种结构相对集中。农业险种划分及其保费标准正在探索中,理赔及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滞后,贴农、为农保险制度不完善。四是社会的保险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规模小,经营行为不规范。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及补偿机制尚不健全。
(七)银行业机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存在潜在隐患。xx年,榆林市行业机构案件上升,部分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求,给银行案件防控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良好的司法环境和社会治安状况、高效的案件侦破能力将成为维护金融安全和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的因素。
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对当前农村金融需求与金融服务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阐述,我们不难发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和新农村建设一样,同样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多方面着手才能加以完善。
(一)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农村各类金融机构的支农合力作用。一是扩大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支农范围,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及推动农业化进程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强化其政策支农职责。二是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治理,探索和推行大额贷款和联户担保贷款,有重点地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专业户、专业村的发展。三是鼓励地方商业银行开展“公司+基地+农户”贷款和“订单农业”贷款,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信贷资金的大规模需求。四是明确农村所有金融机构的法宝义务,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必须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用于支持当地农户生产经营、民营企业发展、助学和消费。五是实现邮政储蓄银行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良性循环,建立农村资金反哺回流机制。
(二)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改善农村金融运行环境。一是政府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重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过度,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努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切实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二是以农村文化为载体,强化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农户及农村个体二商户信用信息库,为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提供依据。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三是将农村保险体系纳入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框架,积极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农村设立网点,争取成立地方性的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为农村种养等行业提供保险服务,建立完善的“三农”保险补偿机制。四是建立多主体、多形式的担保机构,要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多种担保方法切实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状况。
(三)增加大额贷款的投放,积极支持农村种养大户、工商户和小企业的发展。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经济主体的投资也迅速增加,资金需求规划也大大增加。小额贷款只能满足小农户的简单再生产需求,无法满足扩大再生产需求。而扩大再生产需求受到限制将制约和减缓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
农村企业、种养大户和个体工商户是农村最重要的经济引擎,他们有强烈的资金需求,并且资金需求规划较大,但正规金融的信贷规模约束却使得很多企业、种养大户和工商户为了发展生产不得不七拼八凑借钱。而很大一部分不能融入到充分资金的企业或农户则不得不延迟投资、压缩生产规模,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对农村种养大户、工商户和小企业大额贷款的投放,应当成为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重点。
(四)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健康发展。一是明确小额贷款的监督管理。针对业务范围、风险特点以及对公众影响的不同,合理确定小额借款组织的市场收入条件。允许和鼓励产品创新、自主开发小额信贷产品,通过灵活多样的信贷服务增强生存和发展能力。同时,应根据小额信贷组织的类型、业务范围以及风险大小等因素,设定不同的监管原则。二是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加紧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及制度,将其纳入法律制度的约束之内。与此同时,要为小额贷款组织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为扩大小额信贷组织融资来源提供更有利的环境,消除一些体制上或制度上的障碍。三是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功能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方向,坚定不移地在农业、农民和农村这个大市场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在服务农业和农村经济中求得自身发展和壮大。四是坚持小额贷款公司和市场化动作。要建立在市场商业化的基础上,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原则进行经营,追寻资金可持续运营的成功模式。
(五)大力开展农村金融创新,开发真正适合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产品,努力改善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持续、高效的金融创新服务。创新包括:金融产品创新、贷款方式创新、担保方式创新、服务方式创新等。目前,广大农村仍以农户经济为主,但是今日农户正朝着现代新型农民转变,传统的种养加工户正向种养大户、订单农业、进城务工经商农户和小型加工户转变。其经营范围已渗透到农产品加工、制造、运输、商品流通及各类产业化等领域。随之而来,农户的资金需求也显现出多元化。因此,要从培养新型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的角度,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在继续推行农村小额贷款和联户担保贷款的同时,农村金融机构还应不断创新贷款方式,开发出更灵活,更适应农民需要的贷款品种。比如:为加快培养新型农民,可拓展教育类、培训类、创业类贷款,帮助农民自主创业;围绕富裕起来的农户,可尝试开办农户投资型、消费型及住房类贷款,以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对资金需求比较大的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户,可尝试推出大额联保农业贷款,水利设施改造、低洼地改造中长期贷款,以支持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培植优秀农村民营企业,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
农村金融十三五规划服务问题的调研报告范文
农村金融的困境日益凸显,农村金融服务落后,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 “瓶颈”,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因此,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强化“三农”金融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破解的难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健康、完整的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在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投入是资金投入的主渠道。而现有金融体系在为农村服务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机构退位,服务功能弱化。由于农村经济货币程度较低,农村金融赖以生存的微观经济基础脆弱,正规金融因农村的比较弱势而选择“自我纠正”,国有商业银行大量退出农村市场,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下降,农村金融出现“空洞化”和边缘化。首先是政策性金融缺位。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其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农发行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太窄,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农业发展急需的其他贷款业务基本没有涉足,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又将面临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开发的作用。其次,农业银行支农功能“边缘化”。随着农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其“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背离,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使得贷款业务逐渐离“农”。再次,农村信用社支农有限。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占主导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较好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但由于受自身经营规模和经营体制所限,其资金供给总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存在“农信难为农”的严重问题。
2.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农民很难取得贷款。为防范贷款风险,面对农村贷款规定较为苛刻的条件。大部分农民贷款因提供不出相应的质押、抵押及不动产等担保而与农贷失之交臂;另外,由于农村贷款期限、结构、金额等方面设计与农村资金需求特点不相适应。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渐深入,农业走向产业化、现代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周期长,而现实的贷款产品金额偏小,期限一般为1年,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信息不对称;此外,浮动贷款利率制度使农民承受能力严重受挫。实行浮动利率制度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处于垄断地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贷款一律实行上浮,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
3.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较差,金融生态断裂。由于社会信用环境差,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金融机构考察其财务状况和信贷条件较为困难,同时贷款需求总体缺少有效的担保、抵押,使农业地区需求量大、亟须支持的大额农户、个体公商户贷款、民营企业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水利建设贷款等难以形成需求。另外,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处于零散分布状况。
4.民间借贷缺乏规范,金融风险加大。民间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良莠不齐,同时,也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由于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正确引导,其风险、隐患日益凸现,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呈上升态势,间接殃及社会稳定;另外,民间借贷不规范,无借据、合同,缺乏担保,隐蔽性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坑蒙拐骗在所难免,甚至引发刑事案件;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风险集中,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金融机构,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息失真,干扰央行对社会信贷总量的监测。民间借贷投向具有一定的趋利性、盲目性,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能配套,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效果不佳。
5.农业保障体系存在许多障碍。农业保险机构运行障碍主要表现有:保险基金规模较小,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项目界定模糊,农业险种划分及其保费标准正在探索中,理赔及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滞后,贴农、为农保险制度不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规模偏小,经营行为不规范;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及补赔机制尚不健全。
二、改革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需要积极地进行变革和创新,适应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广大农户、乡村企业多样化、多层次金融需求
特点,积极构建以合作金融为主体,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机结合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有效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合力。
1.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建立起政府主导、横向联动和金融服务“三位一体”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机制,并构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和监测,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行量化考核,并不断健全金融生态环境法律基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外部生存环境。首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融资成本,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强化农户诚信教育,培育农户的信用道德和信用精神,提高农户的信用素质。政府采用补助的形式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新型农民整体素质。另外,深化农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真正成为合格的农村市场主体。尽快建设和健全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系统,加快诚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等诚信机构,提升其公信力。建立农村信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市场竞争和退出的公平环境,创造农村金融生态良性发展的诚信环境。其次,转换地方政府职能。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要加强对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指定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规划、目标、任务以及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农村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质量和效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支农金融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保证规章制度的完善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保护农村投资者、存款者的合法权利。再次,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与支持力度。财政是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支撑。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需要以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农业产业环境,投资环境和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满足农村金融日益多样化的需求,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农村金融生态比城市金融生态相对脆弱,因此,需要加强国家财政与政策性金融对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项目支持力度。同时,需要积极探索工业反哺农业,促进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可行途径与制度设计。
2.加快法律制定,为农村金融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农村金融立法应循序渐进,平稳推进。应重点制定农业投资法、农村合作金融法和农业保险法等专门法律,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使之有能力和动力进行金融制度创新。首先,制定农业投资法。制定农业投资法,使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法律化,通过立法规定中央、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资比例及相应的责任。另外,农业投资法在法律上要规定对农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中央银行对农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应低于城市的商业银行,以调整其级差收益。同时,建立农业信贷国家财政补贴制,以补偿因低息贷款而造成的损失,走农村金融 “以农养农,国家保护”的路子。此外,农业银行在完成上交存款准备金后,多存可以多贷,但必须明确年度农业信贷的结构比例和投入时期。其次,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及配套的法规,给农村合作金融以应有的法律保护。在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中,要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组织形式、融资渠道、经营机制、管理模式、运营规则、职能作用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在资金、利率、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优惠政策,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在立法中应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经营目标、经营业务、权利义务、与政府的关系等内容做出规定。这样既可以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的依据、规范和保障,又可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市场,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再次,制定农业保险法。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在农业保险法中,要明确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扩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农业保险应包括农作物的耕种、收获后储藏、加工及其运输的保险,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财产的保险,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身保险及各种手工艺和家庭产品的保险等。另外,要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进行保费补贴,根据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和我国财力,规定保费补贴的参考比率;进行费用补贴,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某些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免税,对其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则降低税率,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也实行免税;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另外,要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需要,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应多样化,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等。
市农村金融业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大力发展金融业是促进榆林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农村资金的供求矛盾突出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重大制约因素。推动农村金融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已经迫在眉睫。最近,根据省政协的通知精神,我市政协财农委组织人员,对全市金融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先后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情况通报,召开了金融界人士座谈会,并走访了有关金融机构,企业界人士和农村,了解我市金融业发展取得的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提出加快发展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榆林金融业的现状
(一)榆林金融业机构建设概况
目前,我市共有银行业金融机构5类21家,包括1家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4家大型股份(国家控股)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榆林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分行、中国银行榆林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榆林分行;3家银行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榆阳农村合作银行、神木农村合作银行、府谷农村合作银行;9家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长安银行榆林分行、交通银行榆林分行、招商银行榆林分行;1家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榆林分行,构成榆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基本框架。其中法人机构12家(12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法人机构9家。从业人数5064人,营业网点544个,其中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325个,邮政储蓄银行79个,农业银行61个,占营业网点的85.4%;从分县情况看,主要集中在经济发展相对较快的榆阳区、神木、府谷、定边、靖边和横山县,分别为106、60、72、52、48、40个,占营业网点的69.4%。当然全市仍有14个乡镇没有金融机构网点,主要分布在靖边、佳县、绥德和子洲县。平均每0.6万人拥有一个银行网点资源;城市网点密度大于农村,农村网点人口覆盖率小于城市。近期,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西安银行等多家银行考察榆林市场,拟在榆设立分支机构,榆林银行业金融机构队伍将进一步壮大。
根据陕政办发[xx]108号和陕金融发[xx]1号文件精神,我市积极支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共16家,已开业经营的有10家,其余6家正计划于年底全部开业。目前正在申报的小额贷款公司有34家,其中已经报省金融办待批的有18家。
xx年三季度末,全市共有保险公司24家,152个机构。其中财产险公司15家,寿险公司9家。全市县级支公司40个县级营销服务部81个,中国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在乡镇设立了79个保险机构。全市保险从业人员6597人,较年初增加702人。
(二)货币信贷运行情况
xx年三季度,全市各银行金融机构执行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榆林经济的冲击,促进地方经济稳定快速发展,榆林市存款保持良好增长势头,信贷投放呈现扩张趋势。
1、存款增长再创新高。截至9月末,全市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达到1147.78亿元,较年初增加260.85亿元,增长29.41%。储蓄存款余额为604.17亿元,较年初增加121.08亿元,全市企业存款余额为329.10亿元,较年初增加98.19亿元。从总量看,全市活期存款(包括企业活期和活期储蓄)呈上升的趋势,定期存款(包括企业定期和定期储蓄)呈下降的趋势,存款活期化趋势有所加强。9月末,全市活期存款余额为768.17亿元,占全部企业存款和储蓄存款的82.31%,定期存款余额为165.10亿元。受经济面逐渐好转影响,居民投资意愿增强,储蓄存款增速出现下降,企业加大生产投入,企业存款持续快速增长。
2、各项贷款增势明显。9月末,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达651.84亿元,较年初增加183.84亿元,增长39.28%,增幅比去年同期上升21.92个百分点,同比多增113.25亿元。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390.99亿元,较年初增加72.23亿元,增幅22.66%,同比增长13.99个百分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191.25亿元,较年初增加62.5亿元,增幅48.54%,同比增长13.86个百分点。短期贷款与中长期贷款同步增长,9月末,全市短期贷款余额为379.40亿元,较年初增加129.70亿元,同比多增74.34亿元,主要是农业贷款增加较多(较年初增加84.46亿元,同比多增38.62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为264.79亿元,较年初增加60.08亿元,同比多增35.57亿元。在总量增长的同时,信贷结构得到优化。各类金融机构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保有压、区别对待、不断提高信贷投入效率,支持农业生产和能源化工基地建设,使全市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从贷款投向分布看,9月末,工业贷款余额62.66亿元,较年初上升18.52亿元,同比多增11.74亿元,继续加大对煤、电、油、气、化工等重点行业的支持力度;农业贷款余额192.07亿元,较年初增加84.46亿元,同比多增38.62亿元,占全市新增贷款的61.12%,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基本建设贷款余额134.64亿元,较年初增加23.11亿元,同比多增3.57亿元,金融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也在加大。
3、不良贷款持续“双降”。6月末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为11.89亿元,较年初减少1.25亿元,不良贷款率仅为1.96%,较年初下降了0.84个百分点。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3.64亿元,占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的30.6%,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4.79亿元,占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的40.2%。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三农”机构,占全市不良贷款总额的88.22%。从五级分类情况看,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分别为8.19亿元.2.99亿元和0.78亿元,其所占比率分别为1.35%、0.49%和0.13%。比年初下降0.68、0.17和上升0.02%。
4、经营效益继续攀升。截至6月底,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账面利润14.72亿元,较去年同期多盈1.36亿元。国有商业银行实现利润7.84亿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现利润6.09亿元(其中三家合行的利润占到了全市合作金融机构的78.66%)。利润的增长主要来源于信贷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利息收入仍是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利润的主要来源。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上半年99.5%的收入来自贷款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所占份额仍然很少,但较以往有很大起色,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上半年的中间业务收入达1.26亿元。
5、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有所提升。自去年市银监分局出台《榆林银监分局推动小企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以来,提升小企业金融服务取得各方共识。今年银监分局进一步推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截至6月底,全市发放中型企业贷款118.04亿元,比年初增加13.69亿元,增幅13.12%。占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19.5%。全市发放小型企业贷款49.16亿元,比年初增加14.57亿元,增幅42.12%。占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8.12%。
6、农户小额贷款的试点推广工作顺利进行。为了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缓解广大农村地区贷款难问题,我市加快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步伐。xx年12月我省首家小额贷款公司——神木县惠民贷款公司正式挂牌成立。还有部分区县,如府谷、横山、榆阳正在积极筹建各自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标志着农村金融创新开启了良好的局面,对解决“三农”问题和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7、保险业的发展稳步提升。xx年前三季度,我市保险业保持了较快发展,全市保险业在参与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保障作用。一是保险费收入增幅较快。9月底,全市保险费总收入112667.2万元,其中财产险73039.77万元,寿险39627.43万元。二是保险保障功能明显。9月末,全市保险业为社会提供了851.3亿元的财产风险保障,共为171万人次提供了256亿元的人身保险保障,其中财产险公司赔款支出36662.92万元,寿险公司赔款与给付支出1062.87万元。三是扩大农村保险市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前,已在农村开办了农村房屋保险、农村各种车辆保险、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小额借款人意外保险、农村干部综合保险、计划生育手术保险、学生平安保险、能繁母猪保险、红枣种植保险等十几种保险业务,并逐步建立一批“保险示范乡村”,逐步建立农村保险体系和风险防范补偿机制。四是税收贡献逐年提高,截至9月底,全市保险业上缴国家及地方税金5992.58万元,代地税局代收代缴车船税4592万元,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xx年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资本市场的发展,一方面支持证券公司提高证券交易量,另一方面积极组建以基金运作方式的能投公司,积极推动诚投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推动榆天化、神木九江等公司上市工作。
二、当前新农村建设金融需求与金融服务的主要矛盾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发展受农村与城市相分离的二元经济结构等历史性原因影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远未完善和健全,不仅体现在农村金融机构的硬件设施建设等方面,更体现在农村担保、信用体系不完善,市场发展不充分等软件方面。这些不健全的表现在当前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日益突显,引发诸多矛盾。具体表现在:
(一)需求多样性与金融机构单一性之间的矛盾。以现代农业、现代农民和现代农村为核心的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趋多样。目前农村,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体系现状是:一是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撤离县域农村地区,支农功能“边缘化”。二是政策性银行机构职能难以发挥。三是合作金融难以满足新农村建设的多种资金需求。目前农村金融阵地基本上是农村信用社“一家独大”的垄断经营局面,但由于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有限,服务“三农”的能力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二)需求成长性与资金来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资金增量需求很大。随着农村经济产业化、现代化步伐的加快,解决资金的来源问题是新农村建设最现实也是最关键的环节之一。从目前农村金融现状看,金融供给与资金需求矛盾突出。一是国有商业银行农村金融供给逐年减少。二是农村金融机构实力较弱。农村信用社虽然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因其历史包袱较重、内控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对“三农”的支持往往也显得力不从心。三是县域农村资金大量外流。遍布于城乡的邮政储蓄机构,由于体制原因更是存多贷少,成为名副其实的农村资金“抽水机”。
(三)需求时代性与金融服务传统性之间的矛盾。从目前金融服务情况看,其服务的传统性与时代性需求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是金融服务品种单一。目前大多数农村金融部门仍然以传统存、贷、汇服务手段为主,中间业务和外汇业务种类很少,金融服务种类单调,缺少服务品种创新。二是金融产品的适应性较差。首先是贷款期限短,目前涉农银行业机构多沿用传统农业贷款方式发放办法,发放1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与农业生产的长周期、季节性的特点不相适应。其次为贷款额度偏小,目前农村从事生产经营的贷款需求通常在5—50万元左右,而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正常授信1万元以内,最高授信额度为5万元,与规模农业和特色农业发展不相适应。三是信贷交易成本过高。近年来,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调整经营战略和市场定位,逐步从农村市场退出,这使得农村信用社的区域垄断定价能力得以增强,农村信贷供给价格不断提高。
(四)需求新生性与金融服务功能落后性之间的矛盾。一是农业产业保险支持空白。农业生产对自然有着特殊的依赖性,产量风险远大于工业制造业。因此,需要引入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风险。二是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当前,贷款担保难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的瓶颈之一。三是现代农村物流体系建设缓慢。建设新农村就必须加快建立现代农村物流体系,但目前金融对现代农村物流体系建设支持投入很少。四是农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缺位。农村劳动力人口科技文化素质偏低,已成为当前农村,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五)政策的不完善性与农村现实性之间的矛盾。我国最根本的问题是农村问题,农村最根本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最根本的问题是土地问题。我市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8倍,加各种补贴等隐性收入达6倍左右。农民依然是最弱势的群体,农民只有土地和宅基地,而农民土地仍集体所有。xx年9月党的xx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推进农村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国家为防止耕地流失,对农村宅基地审批使用权管理收紧。同时,针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现在法律规范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受到无形限制。所以,农村土地不流畅,土地流转形式处于自然流转状态,缺乏一些中介、服务、监管体系,导致流转过程出现各种矛盾和纠纷。现行政策与农民拥有的土地和宅基地不能作为银行抵押物的现状,致使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很难得到根本缓解。
三、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健康、完整的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在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投入是资金投入的主渠道,而现在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难以对新农村建设形成有力的支撑。
(一)农村金融机构退位,服务功能弱化。一是政策性金融缺位。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其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农发行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太窄,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农业发展急需的其他贷款业务涉足甚少,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开发的作用。二是农业银行支农功能“边缘化”。随着农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其“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相背离,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使得贷款业务逐渐离“农”。三是政府的涉农资金未能全部存入涉农银行。四是农村信用社支农有限。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占主导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较好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但由于受自身经营规模和经营体制、机制所限,其资金供给总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存在“农信难为农”的严重问题。
(二)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农民取得贷款难。一是为防范贷款风险,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贷款规定较为苛刻的条件,大部分农民贷款因提供不出相应的质押、抵押及不动产等担保而与农贷失之交臂。二是农村贷款期限、结构、金额等方面设计与农村资金需求特点不相适应。三是现实的贷款产品金额偏小,期限较短,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四是浮动贷款利率制度使农民承载的压力加大。实行浮动利率制度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处于垄断地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贷款一律实行上浮,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
(三)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较差,金融生态断裂。一是借款人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二是农村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金融机构考察其财务状况和信贷条件较为困难,同时贷款需求总体缺少有效的担保、抵押,使农业地区需求量大、亟须支持的大额农户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中小民营企业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水利建设贷款等难以形成有效需求。三是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处于零散分布状况。
(四)民间借贷缺乏规范,金融风险加大。一是民间借贷良莠不齐,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由于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正确引导,其风险、隐患日益凸现,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呈上升态势,间接殃及社会稳定。二是民间借贷不规范,无借据、合同,缺乏担保,隐蔽性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坑蒙拐骗时有发生,甚至引发刑事案件;民间借贷利率一般远远高于同档次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风险集中,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三是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金融机构,加大资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息失真,干扰央行、银监部门对社会信贷总量的监测,民间信贷投向具有一定的趋利性、盲目性,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能吻合,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效果不佳。
(五)保险业发展不平衡,农业保障体系存在许多障碍。一是保险深度和密度与全市经济发展速度不相匹配。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国际上通行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业发达程度最主要的两个标志。9月末,全市保险市场深度为1.12%,保险密度为357元,与全省平均水平相比,保险深度低了1.xx年百分点,保险密度低了110元,同时与我市gdp增速同样存在巨大差异,这就说明我市保险市场挖掘和开拓尚不够充分。二是地区、城乡发展不平衡。产寿险业务都主要集中在榆阳、神木、府谷、靖边、定边等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区,南部六县的保险业务发展较慢。三是产品开发和拓展需求进一步加强。名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很多,但是发展的比较单一,险种结构相对集中。农业险种划分及其保费标准正在探索中,理赔及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滞后,贴农、为农保险制度不完善。四是社会的保险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规模小,经营行为不规范。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及补偿机制尚不健全。
(七)银行业机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存在潜在隐患。xx年,榆林市行业机构案件上升,部分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求,给银行案件防控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良好的司法环境和社会治安状况、高效的案件侦破能力将成为维护金融安全和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的因素。
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对当前农村金融需求与金融服务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阐述,我们不难发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和新农村建设一样,同样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多方面着手才能加以完善。
(一)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农村各类金融机构的支农合力作用。一是扩大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支农范围,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及推动农业化进程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强化其政策支农职责。二是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治理,探索和推行大额贷款和联户担保贷款,有重点地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专业户、专业村的发展。三是鼓励地方商业银行开展“公司+基地+农户”贷款和“订单农业”贷款,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信贷资金的大规模需求。四是明确农村所有金融机构的法宝义务,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必须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用于支持当地农户生产经营、民营企业发展、助学和消费。五是实现邮政储蓄银行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良性循环,建立农村资金反哺回流机制。
(二)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改善农村金融运行环境。一是政府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重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过度,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努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切实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二是以农村文化为载体,强化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农户及农村个体二商户信用信息库,为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提供依据。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三是将农村保险体系纳入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框架,积极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农村设立网点,争取成立地方性的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为农村种养等行业提供保险服务,建立完善的“三农”保险补偿机制。四是建立多主体、多形式的担保机构,要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多种担保方法切实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状况。
(三)增加大额贷款的投放,积极支持农村种养大户、工商户和小企业的发展。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经济主体的投资也迅速增加,资金需求规划也大大增加。小额贷款只能满足小农户的简单再生产需求,无法满足扩大再生产需求。而扩大再生产需求受到限制将制约和减缓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
农村企业、种养大户和个体工商户是农村最重要的经济引擎,他们有强烈的资金需求,并且资金需求规划较大,但正规金融的信贷规模约束却使得很多企业、种养大户和工商户为了发展生产不得不七拼八凑借钱。而很大一部分不能融入到充分资金的企业或农户则不得不延迟投资、压缩生产规模,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对农村种养大户、工商户和小企业大额贷款的投放,应当成为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重点。
(四)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健康发展。一是明确小额贷款的监督管理。针对业务范围、风险特点以及对公众影响的不同,合理确定小额借款组织的市场收入条件。允许和鼓励产品创新、自主开发小额信贷产品,通过灵活多样的信贷服务增强生存和发展能力。同时,应根据小额信贷组织的类型、业务范围以及风险大小等因素,设定不同的监管原则。二是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加紧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及制度,将其纳入法律制度的约束之内。与此同时,要为小额贷款组织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为扩大小额信贷组织融资来源提供更有利的环境,消除一些体制上或制度上的障碍。三是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功能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方向,坚定不移地在农业、农民和农村这个大市场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在服务农业和农村经济中求得自身发展和壮大。四是坚持小额贷款公司和市场化动作。要建立在市场商业化的基础上,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原则进行经营,追寻资金可持续运营的成功模式。
(五)大力开展农村金融创新,开发真正适合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产品,努力改善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持续、高效的金融创新服务。创新包括:金融产品创新、贷款方式创新、担保方式创新、服务方式创新等。目前,广大农村仍以农户经济为主,但是今日农户正朝着现代新型农民转变,传统的种养加工户正向种养大户、订单农业、进城务工经商农户和小型加工户转变。其经营范围已渗透到农产品加工、制造、运输、商品流通及各类产业化等领域。随之而来,农户的资金需求也显现出多元化。因此,要从培养新型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的角度,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在继续推行农村小额贷款和联户担保贷款的同时,农村金融机构还应不断创新贷款方式,开发出更灵活,更适应农民需要的贷款品种。比如:为加快培养新型农民,可拓展教育类、培训类、创业类贷款,帮助农民自主创业;围绕富裕起来的农户,可尝试开办农户投资型、消费型及住房类贷款,以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对资金需求比较大的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户,可尝试推出大额联保农业贷款,水利设施改造、低洼地改造中长期贷款,以支持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培植优秀农村民营企业,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
第2篇 农村金融服务十三五规划问题的调研报告2023
而目前,由于农村金融的困境日益凸显,农村金融服务落后,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 “瓶颈”,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因此,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强化“三农”金融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破解的难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健康、完整的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在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投入是资金投入的主渠道。而现有金融体系在为农村服务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机构退位,服务功能弱化。由于农村经济货币程度较低,农村金融赖以生存的微观经济基础脆弱,正规金融因农村的比较弱势而选择“自我纠正”,国有商业银行大量退出农村市场,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下降,农村金融出现“空洞化”和边缘化。首先是政策性金融缺位。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其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农发行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太窄,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农业发展急需的其他贷款业务基本没有涉足,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又将面临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开发的作用。其次,农业银行支农功能“边缘化”。随着农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其“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背离,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使得贷款业务逐渐离“农”。再次,农村信用社支农有限。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占主导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较好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但由于受自身经营规模和经营体制所限,其资金供给总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存在“农信难为农”的严重问题。
2.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农民很难取得贷款。为防范贷款风险,面对农村贷款规定较为苛刻的条件。大部分农民贷款因提供不出相应的质押、抵押及不动产等担保而与农贷失之交臂;另外,由于农村贷款期限、结构、金额等方面设计与农村资金需求特点不相适应。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渐深入,农业走向产业化、现代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周期长,而现实的贷款产品金额偏小,期限一般为1年,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信息不对称;此外,浮动贷款利率制度使农民承受能力严重受挫。实行浮动利率制度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处于垄断地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贷款一律实行上浮,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
3.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较差,金融生态断裂。由于社会信用环境差,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金融机构考察其财务状况和信贷条件较为困难,同时贷款需求总体缺少有效的担保、抵押,使农业地区需求量大、亟须支持的大额农户、个体公商户贷款、民营企业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水利建设贷款等难以形成需求。另外,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处于零散分布状况。
4.民间借贷缺乏规范,金融风险加大。民间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良莠不齐,同时,也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由于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正确引导,其风险、隐患日益凸现,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呈上升态势,间接殃及社会稳定;另外,民间借贷不规范,无借据、合同,缺乏担保,隐蔽性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坑蒙拐骗在所难免,甚至引发刑事案件;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风险集中,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金融机构,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息失真,干扰央行对社会信贷总量的监测。民间借贷投向具有一定的趋利性、盲目性,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能配套,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效果不佳。
5.农业保障体系存在许多障碍。农业保险机构运行障碍主要表现有:保险基金规模较小,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项目界定模糊,农业险种划分及其保费标准正在探索中,理赔及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滞后,贴农、为农保险制度不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规模偏小,经营行为不规范;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及补赔机制尚不健全。
二、改革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需要积极地进行变革和创新,适应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广大农户、乡村企业多样化、多层次金融需求
特点,积极构建以合作金融为主体,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机结合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有效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合力。
1.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建立起政府主导、横向联动和金融服务“三位一体”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机制,并构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和监测,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行量化考核,并不断健全金融生态环境法律基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外部生存环境。首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融资成本,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强化农户诚信教育,培育农户的信用道德和信用精神,提高农户的信用素质。政府采用补助的形式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新型农民整体素质。另外,深化农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真正成为合格的农村市场主体。尽快建设和健全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系统,加快诚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等诚信机构,提升其公信力。建立农村信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市场竞争和退出的公平环境,创造农村金融生态良性发展的诚信环境。其次,转换地方政府职能。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要加强对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指定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规划、目标、任务以及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农村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质量和效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支农金融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保证规章制度的完善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保护农村投资者、存款者的合法权利。再次,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与支持力度。财政是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支撑。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需要以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农业产业环境,投资环境和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满足农村金融日益多样化的需求,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农村金融生态比城市金融生态相对脆弱,因此,需要加强国家财政与政策性金融对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项目支持力度。同时,需要积极探索工业反哺农业,促进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可行途径与制度设计。
2.加快法律制定,为农村金融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农村金融立法应循序渐进,平稳推进。应重点制定农业投资法、农村合作金融法和农业保险法等专门法律,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使之有能力和动力进行金融制度创新。首先,制定农业投资法。制定农业投资法,使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法律化,通过立法规定中央、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资比例及相应的责任。另外,农业投资法在法律上要规定对农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中央银行对农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应低于城市的商业银行,以调整其级差收益。同时,建立农业信贷国家财政补贴制,以补偿因低息贷款而造成的损失,走农村金融 “以农养农,国家保护”的路子。此外,农业银行在完成上交存款准备金后,多存可以多贷,但必须明确年度农业信贷的结构比例和投入时期。其次,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及配套的法规,给农村合作金融以应有的法律保护。在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中,要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组织形式、融资渠道、经营机制、管理模式、运营规则、职能作用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在资金、利率、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优惠政策,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在立法中应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经营目标、经营业务、权利义务、与政府的关系等内容做出规定。这样既可以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的依据、规范和保障,又可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市场,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再次,制定农业保险法。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在农业保险法中,要明确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扩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农业保险应包括农作物的耕种、收获后储藏、加工及其运输的保险,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财产的保险,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身保险及各种手工艺和家庭产品的保险等。另外,要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进行保费补贴,根据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和我国财力,规定保费补贴的参考比率;进行费用补贴,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某些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免税,对其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则降低税率,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也实行免税;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另外,要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需要,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应多样化,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等。
第3篇 2023关于农村金融服务问题的调研报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聚成合力。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金及其服务是经济发展的血液。而目前,由于农村金融的困境日益凸显,农村金融服务落后,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因此,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强化“三农”金融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破解的难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健康、完整的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在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投入是资金投入的主渠道。而现有金融体系在为农村服务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机构退位,服务功能弱化。由于农村经济货币程度较低,农村金融赖以生存的微观经济基础脆弱,正规金融因农村的比较弱势而选择“自我纠正”,国有商业银行大量退出农村市场,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下降,农村金融出现“空洞化”和边缘化。首先是政策性金融缺位。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其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农发行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太窄,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农业发展急需的其他贷款业务基本没有涉足,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又将面临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开发的作用。其次,农业银行支农功能“边缘化”。随着农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其“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背离,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使得贷款业务逐渐离“农”。再次,农村信用社支农有限。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占主导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较好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但由于受自身经营规模和经营体制所限,其资金供给总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存在“农信难为农”的严重问题。
2.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农民很难取得贷款。为防范贷款风险,面对农村贷款规定较为苛刻的条件。大部分农民贷款因提供不出相应的质押、抵押及不动产等担保而与农贷失之交臂;另外,由于农村贷款期限、结构、金额等方面设计与农村资金需求特点不相适应。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渐深入,农业走向产业化、现代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周期长,而现实的贷款产品金额偏小,期限一般为1年,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信息不对称;此外,浮动贷款利率制度使农民承受能力严重受挫。实行浮动利率制度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处于垄断地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贷款一律实行上浮,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
3.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较差,金融生态断裂。由于社会信用环境差,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金融机构考察其财务状况和信贷条件较为困难,同时贷款需求总体缺少有效的担保、抵押,使农业地区需求量大、亟须支持的大额农户、个体公商户贷款、民营企业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水利建设贷款等难以形成需求。另外,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处于零散分布状况。
4.民间借贷缺乏规范,金融风险加大。民间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良莠不齐,同时,也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由于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正确引导,其风险、隐患日益凸现,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呈上升态势,间接殃及社会稳定;另外,民间借贷不规范,无借据、合同,缺乏担保,隐蔽性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坑蒙拐骗在所难免,甚至引发刑事案件;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风险集中,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金融机构,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息失真,干扰央行对社会信贷总量的监测。民间借贷投向具有一定的趋利性、盲目性,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能配套,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效果不佳。
5.农业保障体系存在许多障碍。农业保险机构运行障碍主要表现有:保险基金规模较小,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项目界定模糊,农业险种划分及其保费标准正在探索中,理赔及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滞后,贴农、为农保险制度不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规模偏小,经营行为不规范;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及补赔机制尚不健全。
二、改革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需要积极地进行变革和创新,适应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广大农户、乡村企业多样化、多层次金融需求
特点,积极构建以合作金融为主体,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机结合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有效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合力。
1.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建立起政府主导、横向联动和金融服务“三位一体”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机制,并构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和监测,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行量化考核,并不断健全金融生态环境法律基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外部生存环境。首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融资成本,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强化农户诚信教育,培育农户的信用道德和信用精神,提高农户的信用素质。政府采用补助的形式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新型农民整体素质。另外,深化农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真正成为合格的农村市场主体。尽快建设和健全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系统,加快诚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等诚信机构,提升其公信力。建立农村信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市场竞争和退出的公平环境,创造农村金融生态良性发展的诚信环境。其次,转换地方政府职能。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要加强对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指定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规划、目标、任务以及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农村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质量和效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支农金融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保证规章制度的完善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保护农村投资者、存款者的合法权利。再次,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与支持力度。财政是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支撑。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需要以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农业产业环境,投资环境和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满足农村金融日益多样化的需求,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农村金融生态比城市金融生态相对脆弱,因此,需要加强国家财政与政策性金融对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项目支持力度。同时,需要积极探索工业反哺农业,促进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可行途径与制度设计。
2.加快法律制定,为农村金融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农村金融立法应循序渐进,平稳推进。应重点制定农业投资法、农村合作金融法和农业保险法等专门法律,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使之有能力和动力进行金融制度创新。首先,制定农业投资法。制定农业投资法,使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法律化,通过立法规定中央、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资比例及相应的责任。另外,农业投资法在法律上要规定对农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中央银行对农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应低于城市的商业银行,以调整其级差收益。同时,建立农业信贷国家财政补贴制,以补偿因低息贷款而造成的损失,走农村金融“以农养农,国家保护”的路子。此外,农业银行在完成上交存款准备金后,多存可以多贷,但必须明确年度农业信贷的结构比例和投入时期。其次,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及配套的法规,给农村合作金融以应有的法律保护。在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中,要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组织形式、融资渠道、经营机制、管理模式、运营规则、职能作用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在资金、利率、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优惠政策,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在立法中应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经营目标、经营业务、权利义务、与政府的关系等内容做出规定。这样既可以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的依据、规范和保障,又可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市场,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再次,制定农业保险法。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在农业保险法中,要明确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扩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农业保险应包括农作物的耕种、收获后储藏、加工及其运输的保险,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财产的保险,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身保险及各种手工艺和家庭产品的保险等。另外,要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进行保费补贴,根据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和我国财力,规定保费补贴的参考比率;进行费用补贴,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某些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免税,对其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则降低税率,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也实行免税;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另外,要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需要,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应多样化,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等。
3.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首先,创新管理体制。强化内控制度,完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树立以改革和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价值观,构建起涵盖农村信用社各部门、各岗位以及每个员工的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完善目标考核、真正使经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其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同时要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其次,进一步改革产权制度。强化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的转换。强化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有效地转换经营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内控执行效果;强化增资扩股工作,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操作的合规合法性,逐步优化股权结构。再次,完善治理结构。在治理结构选择上,要坚持所有者控制原则及效率管理和监督原则。要做到入股农民是农村信用社的所用者和控制者,形成信用社和入股农民的命运和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制度和体制安排,创造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在组织内部结构机制安排上,既要相互统一,又要相互制衡。根据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要求,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所有者的利益主体和他的风险主体是一致的,而在治理上和管理上也应由他们做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最后,加强风险防范。努力扩充资本金。资本充足率提高了,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的能力自然就增强了。同时,农村信用社应抓住改革的机遇,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改善自身经营,增强自身的吸引力,加大宣传力度,树立良好形象,做好服务,强化信用社与社员的联系,使入股社员得到实惠,提高人们的入股积极性。努力实施多元化战略。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业务应该多样化,资金的投放领域和投放对象应该广泛化。提高信贷质量。农村信用社要提高信贷人员的素质,增强其风险意识;严格信贷审查,加强信贷管理,及时催收贷款。
4.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应构建一个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民间金融相结合的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首先,拓宽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范围。作为目前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应逐步向综合型政策性银行转变,满足不能通过竞争性金融活动而获得满足的农村金融需求。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健全和完善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继续支持国家粮油储备体系建设,履行为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等政策性业务。在业务拓展上,农发行在目前基础上调整充实业务范围,积极开办粮油产业化经营贷款、重新对农业发展银行进行市场定位,进一步调整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结构,逐步将支持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使其成为支持农村发展的综合型政策性银行。同时要拓宽业务覆盖面。通过增设基层网点、接收部分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网点或接收部分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网点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农业的能力。另外,逐步开办扶贫开发项目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业务;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和建立农业发展基金,拓宽筹资渠道。此外,建立农村政策性保险业务,鉴于商业农业保险尚缺乏市场基础,建议在政策推动下争取成立地方性的,以政策为依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建议建立国家和省两级农业保险发展基金,在财政补贴之外,支付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农业保险部门的超额赔款补贴,通过政府补贴或委托代理的方式,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其次,大力发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合作金融组织。合作金融机构因自身制度设计的特点,使得为社员服务方面具有交易成本低、效率高的内在优势,在农村金融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应大力发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合作金融组织。如由农户自愿发起的资金互助组织,这种资金互助组织应是真正意义的合作制组织,社员之间互相监督,社员代表参与合作社决策,建立社员大会控制下的法人治理机构,有效建立其自我约束和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再次,逐步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具有信息成本低、利率弹性大、服务态度好等优点,适度、健康的发展对于活跃民间投资,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要通过经济手段而非行政手段来解决民间金融所存在的问题,并逐步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利用传统的信用资源来培育和发展民间金融主体,使金融产业逐步走向多元化和市场化。国家应尽快制定民间金融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加强政策引导,规范民间金融行为,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使之合法化、公开化。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发展以不吸收公众存款的私营、股份、合作制的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条件成熟时可由监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管理,设立民营银行,提高民间金融的组织化、规范化水平,更好为“三农”服务。
5.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首先,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调整县级金融服务功能。国有商业银行要合理设置县域机构,取消单纯吸储的银行营业网点。商业银行可以适度调低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和利率,以减少和解决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农业资金流向非农业、经济落后地区资金流向经济发达地区这个资金盈缺布局不均衡、两极分化越拉越大的问题。同时,也可以适度“放权”,给予或扩大对基层行的资金授权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的审批权限。其次,调整、完善农村邮政储蓄的功能,以改变邮政储蓄造成农村资金外流的局面。国家应制订相应的政策,政储蓄资金管理办法,必须对现有邮政储蓄制度进行改革。将县以下邮政储蓄吸收的存款,通过人民银行全额用于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并将此作为一项制度稳定下来。另外,降低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中央银行利率。此外,按照机构企业化方向改革邮政储蓄机构,推进邮政储蓄银行网络的建立,并设立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部门,面向“三农”开展业务;通过与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进一步加大邮储资金支农力度,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满足度。再次,对支农再贷款要进行财政贴息,引导资金进入农村。不论在地方一级还是在国家一级,财政支农资金和信贷资金都缺乏衔接和配合,国家和地方财政可将支农资金给予财政贴息,以引导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加大农业投入,降低农民的贷款成本。
6.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首先,建立农村信贷保险制度。积极开发农业贷款损失补偿保险品种,对商业性保险公司按照农业保险的业务比重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及免交涉农业保险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其次,加快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把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考虑组建政策农业保险机构,或者委托政策性银行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政府可以对参加保险的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引导农民参保意识;也可以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办业务,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代理农业保险业务。也可以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再次,建立信用担保补偿机制。政府要建立信用担保补偿基金,,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补充当年基金并牵头组建符合农村需求的评估担保机构,设立由财政、企业、农村金融机构出资的信用担保基金,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立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以分散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最后,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机制。消除政府承担隐性担保的责任,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为稳定金融体系提供事后补救措施,也有助于农村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