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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人民检察院岗位职责
1.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决定和部署本市检察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和检查检察工作任务的执行。
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査,依法对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3.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査监督工作。
4.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起诉,对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和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5.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
6.依法对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市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8.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9.依法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和审核,指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工作。
10.分析、研究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犯罪的动态、特点、规律及社会治安状况,提出防治对策;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预防犯罪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负责对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导;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建议。
12.规划、指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3.协同市主管部门管理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14.负责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纪律检査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检察官队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15.承办应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2篇 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岗位职责
1.受理审査属本院管辖提请逮捕的案件。
2.受理审查属本院管辖提起公诉的案件,并出庭支持公诉。
3.受理辖区内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
4.负责公安机关不服区、县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而提请复核的案件。
5.负责对辖区内刑事上诉、抗诉案件和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监督。
6.接受管辖范围内公民和法人的检举、控告、申诉的案件。
7.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民事和行政诉讼判决的监督。
8.答复辖区内区、县人民检察院的个案请示。
9.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工作的法律监督。
10.负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11.负责应由本院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的审查及不服区、县人民检察院处理的赔偿案件的复议。
12.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院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本院的后勤管理和物资装备工作。
13.承办应由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3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岗位职责
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査。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査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6.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各级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査,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3.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4.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15.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16.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17.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8.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9.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20.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21.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22.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3.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