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演讲稿 模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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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位思考演讲
大家好!我叫__,来自___,是一名基层路政执法人员。我演讲的题目是:找准定位,转变执法理念;换位思考,真情感染人心。
假如我是服务对象,这是一个对我来说感受很深的话题。这不是一道简单的假设命题,而是反映出现阶段行政执法工作所遭遇的困境,反映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期待。要想做好这道题,要想走出困境,取得社会对执法工作的充分认知,我想必须思考三个问题:我是谁?为了谁?怎么做?
暂且不谈我是谁,先看看行政执法到底为了谁。很多执法人员都会自信的说,我是为了执行国家的法律。这种说法当然没错。但是,制定法律又是为了谁?通俗的讲,制定法律就是为了保障大多数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作为法律的执行者,首当其冲的职责就是服务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站在我们的角度,就是为襄阳人民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就是为服务襄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是我们执法工作的根本目的`所在。因此,我们不能仅仅站在交通的角度上谈交通执法,而要站在全市经济发展大环境的高度,去认真思考如何搞好服务。
这里面就存在一个定位问题,也就是我们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我是谁。
干任何事情,首先就要端正思想,摆正位置,找准定位。执法者是什么?我认为,执法者首先是服务者,因为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是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公共利益。其次才是执法者,但执法者的身份却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法律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赋予我们的。第三是受益者,良好的执法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正常发展,最终受益的也是我们自己。所以,我们执法人员要在这个问题上有个清醒的认识,找准出发点,然后去思考执法工作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转变和改进。这就是我们要解决的第三个问题:怎么做。
进入21世纪,服务业高度发达,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频繁转换的。现实生活中,你去商店仅仅是为了买一块香皂,却碰到服务员苦瓜一样的脸;你去政府部门办事,却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你不小心触犯了某项规定,却像阶级敌人一样的被呵斥。面对这种情况时,你会作何感想呢?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每天都要同服务对象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要让服务对象舒心和放心,我们当然要用诚恳和专业的态度去对待。
假如我是服务对象,我渴望得到五个服务:一是微笑服务。一张笑脸,一声问候,往往会起到春风化雨般的效果。当我见到执法人员的微笑,就像吃了一颗定心丸,给了我应有的自尊和信心。二是"一口清"服务。执法人员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业务,不仅要熟练、要精通,而且要一次性对我讲清应该提交的所有证件和材料,避免多跑路。三是换位服务。我希望执法人员能够设身处地的站在我的位置,想想我最希望得到一种怎样的解答,需要一种怎样的服务和帮助。相信执法人员这样做了,即使我的某种愿望没有达成,我也会给予他们应有的理解和谅解。四是延伸服务。服务没有止境,服务的延伸体现的是一种态度,一种与人民群众心连心的真诚。当我即将离开时,我最希望听到的一句话就是 "如果您还需要帮助,请随时与我们联系"。五是规范服务。在服务窗口,需要规范的服务程序,规范的文明用语,规范的行为准则,规范的业务术语。在我的眼里,执法人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从小处讲代表着交通部门的形象,从大处讲它影响着国家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
长期以来,机关单位之所以给人民群众留下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印象,关键还是服务不到位。要想改变这种局面,真正融管理于服务当中,作为执法人员,我们心里要时刻牢记,并用实际行动践行四句话:为你办、我来办、尽快办、想法办。
一声问候相迎,一张笑脸暖心,一句平安送行。对于我们来说,从小处着眼,从细节入手,哪怕是一点一滴的提升,赢得的不仅仅是理解,还会赢得应有的尊重!让我们用激情提升服务质量,用真情感动服务对象,用热情感染服务对象。只有这样,才无愧于头顶上的国徽;只有这样,才能做一名合格的交通行政执法者!
思考演讲稿 模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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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涨价的"后思考"(演讲稿)
我们都知道,天然气价格上涨其实是在前几年国家就有这样的预动作或是放风,直到今年才开始正式涨价,我想这是国家颁布任何一项重大的政策调整的方式是一贯的,目的就是促使政策调整的利益攸关者(方)在放风与正式颁布的时间段里面作出因应对策和调整,以适应和落实国家新政策的执行。所以我们不应为此感到惊慌失措或是惊讶,如果是,那只能说是我们对于国家的政策没能作出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和调整。不管怎样,天然气价格确实上涨了,这次的天然气价格上涨可以说是和国家最近战略思维是一致的,那就是通过资源性价格的上涨来提高西部资源性大省的财政收入,以此促进西部各省的经济发展,从而缩小中国东西地区的收入分配差距,同时还可以促进部分天然气相关产业的企业科技创新和发展的转型,以及还能带来一些比如实现低碳经济等等一系列的边际效益的国家目标。四川、重庆、新疆是这次价格上涨的最大受益者,而沿海经济发达的地区资源相对匮乏,没能捞到什么好处,甚至成为受害者。从这个方向来看,工业用电等其他资源性的产品价格上涨可能将会是必然的趋势,而且离政策的颁布时间应该不会很远。
对于我们来说,这次的天然气涨价,那就是意味着股份公司一个多亿的利润可以说是白白的赤裸裸的给天然气原料供应商硬吃掉,我个人并不把这次的危机看得那么悲观,相反我认为这次危机甚至还有可能为赤天化带来新的转折和发展的机遇。主要有两个方面依据,一是成本的增加势必促使企业对于创新、转型和发展的变革和思考;二是利润的大幅缩减和企业的亏损势必促使赤天化全体员工对于企业价值的认识回归。
。因为如果不这样做,我们势必将进入一个大家都不乐意见到的企业发展的恶性循环的境地。因此,个人建议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应成为解决这次危机的优先选择方向。
从前面的五点来看,总的来说,这次的天然气价格上涨必将会促使公司不论是领导层还是普通员工去深入的思考企业发展的创新、转型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次涨价对企业应该是具有其正面意义的一部分,而且是重要的一部分。
标、为行动准则,为主轴红线,任何可能导致入不敷出、额外增加成本降低企业盈利能力的行为我们都应该要尽可能的规避和避免,然而,以我在赤天化工作近五年的观察,实际运作情况似乎并不是这样,最起码,员工对于企业的盈利不盈利似乎显得有些无所谓,无关紧要,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近乎冷淡,企业的很多行为似乎也是和盈利这个目标偏离得越来越远,也即是赤天化人对于企业的价值认识出现了远离的趋向。然而由于这次的天然气价格上涨和近年的投资影响,企业出现了多年很少一遇的亏损,就在这个时候,国家却提出提高工人工资待遇的政策,而我们却面临由于企业亏损导致可能性降薪的困难境地,我想,这势必会促使员工重新审视个人与企业的关系,重新审视企业的价值所在,因为企业的价值和他们的切身利益发生了实实在在的关系,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企业亏损,企业没利润、企业没赚钱,那么员工的日子也别想好过,一切要求都免谈。这里呢我想总部的每个员工都有实实在在的体会。所有这些,均有助于员工对于企业价值认识的回归,这是积极的一面。相反,如果我们仍然执迷不悟,仍然以从前的对于企业的认识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去对待我们现在的企业的话,那么其结局将会是不言而喻的。
另外我再谈谈集团的战略发展的几点思考:这里,我只谈集团十二五的重点战略发展问题,我想,十二五期间集团的重点战略发展有几个核心问题:
一是原料资源的问题;我们知道,不论化工产业今后是如何的发展,技术是如何的革新,化工能源资源永远是未来化工发展的核心资源,可以说不论什么时候未来化工技术的发展都将会是以化工能源资源为基础的开发和革新,谁掌握了能源资源谁就占据未来化工发展的主动权和优先权。这次天然气涨价应该说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随着纸业的正常运营以及两个煤化工的建成投产,赤天化对于天然气、竹原料、煤等原料资源缺乏实质性的控制能力,原料问题无时无刻不威胁到公司今后的盈利能力和运营水平以及未来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状况,我想十二五期间,我们最最需要解决的就是原料资源的储备、控股、参股、绝对控股等以及其他方式的投资,以解决原材料供应的保障问题,因为我们不能今天讨论天然气涨价给赤天化带来的问题,明天讨论竹原料涨价给赤天化带来的问题,后天讨论煤炭涨价给赤天化带来的问题,如果这样,我们势必会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处于受支配、受制约的被动地位,我想这是任何一家正常企业都不愿看到的。
二是科技创新的问题;科技创新是关系到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问题,我们可以到网上去查查国际着名化工企业的创新情况和发展轨迹就能清楚知道这一点,赤天化要想成为化工界的百年老店,就必须拥有自主创新的核心竞争力产品,虽然似乎这离赤天化目前的实际状况较远,但是至少我们也要做到和国内、省内同行相比要有特色、不逊色,关于这点目前技术中心正在就赤天化科技创新上一系列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相关报告也正在草拟之中,欢迎在座的各位领导、同事就赤天化科技创新的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和我们技术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让我们学习学习的同时实实在在的为赤天化科技创新以及未来的发展作出宝贵的贡献。这里面内容呢可以向大家透露一下,包括技术中心的定位(技术中心的定位不外乎就两个,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赤天化的技术人才其实是生产上的技术管理人才而不是技术开发人才)、集团研发基金的管理(研发基金管理是集团化管控后赋予技术中心的职能)、科技攻关项目的管理、外部研发基金的申报管理,知识产权的管理、商标的管理、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公司开发所需的市场讯息、技术开发的管理模式的探讨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将会触及。因为报告还在撰写中,等撰写好了再向各位领导和同事们作具体的汇报,这里就不再详细赘述。这里再谈谈公司开发的事,开发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它的大概流程是:市场调查分析-----确定竞争力产品-----生产技术开发-----投资、建设、生产-----产品营销-----
最终顾客或用户消费产品。任何环节出问题都会导致我们开发投资的失败。因此,为使新开发项目的成功,我们必须对每一个环节都应有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论证。同时我们还得有一批与之相匹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力量的配置。而目前公司除了在建设、生产的力量上算得上是称职、合格外,其他的可以说与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环节都由我们来做,这就需要我们在管理的方法方式、管理模式上的借鉴、创新和突破。你比如,在技术开发上,我们可以和科研院所合作;在市场信息上我们可以和中国石油和化工协会等等一些既熟悉市场行情、又了解相关生产技术发展情况的机构或者专家进行合作,合作的方式我们可以采取多样性;营销上我们也可以作一些类似的尝试(这里做一个额外的提示:目前国内有些地方在推广农资超市,我觉得是一个不错的营销方式,可以做进一步的了解和观察)。通过这样的合作和管理模式的改变和创新,可以大大的缩短整个的开发时间成本和管理成本,从而使公司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做那些开发更为核心、更为重要、更适合我们自己做的那些事。
三是产品的市场营销问题。把产品的市场营销问题作为十二五重要的问题来看待,主要是基于我对十二五期间国内市场上尿素、甲醇、二甲醚产品持悲观态度。尤其是尿素、甲醇、二甲醚,近年国内上的煤化工项目太多、而且产能大,每套煤化工几乎都有尿素、甲醇、二甲醚的生产装置,据官方数据统计尿素目前产能过剩近2000万吨、甲醇产能过剩近1000多万吨、二甲醚产能过剩接近1000多万吨,面对这样恶劣的市场环境,如果国家不作任何出口政策性调整,势必将会是一场场激烈的恶性竞争,很是担忧。而目前赤天化的销售网络、销售组织结构、销售力量建设可以说还处于建设阶段,赤天化目前的销售能力能不能胜任下一步集团公司的发展需要,这还得经过实践的考验才知道。我们是不是需要在产品营销的手段和策略上有所突破和进步,包括广告媒体的宣传等等一系列的市场营销问题都需要我们去思考、探讨、去解决的问题。在白热化的充分竞争环境,营销策略、营销手段在扩大市场份额、打败竞争对手中将会扮演越来越重要、关键性、决定性的作用。
另外我这里有13个关于赤天化的问题拿来这里和大家一起共同思考:
1、 赤天化的现状
2、 赤天化目前的困境
3、 赤天化的出路
4、 &nb
sp; 赤天化的产品结构
5、 赤天化的管理结构
6、 赤天化的销售网络及营销策略
7、 赤天化文化是什么,怎么样来创建赤天化文化
8、 人文赤天化是什么,怎么样来实现人文赤天化
9、 什么是赤天化价值,价值怎么取向,怎么样来实现价值的最大化
10、 科技创新在工业企业中的核心竞争力作用的体制机制建设、规划意见
11、 赤天化目前处于什么样的发展阶段,这个阶段需要企业具备什么样的基本条件、组织结构和能力,将来又将怎样。
12、 目前的"双轨制"或是"两个中心"的管理结构给赤天化带来的问题。
13、 赤天化的人才结构现状如何,具备哪些潜在的能
力,未来赤天化需要什么样的人才,这些人才我们将用怎么样的方式来获取并激发好他们的才能。
总之,以上是我的一点不成熟的意见和建议,有不当之处还请各位领导、同事批评指正并谅解。
思考演讲稿 模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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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经常传来有某人为"一元钱"甚至"几毛钱"而诉诸法庭的报道,从而引发当事人此举是否合乎"投入产出"原则以及是否造成国家审判资源浪费的争论。我认为对此类问题应有另外观照的视角:
第一,法治的建构依据之一,就是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制度的安排应以人的需求为中心。当个人感觉权利受到损害以后,他有权自主地选择救济权利的手段,他人不应在旁边指手划脚。
第二,权利原本是无价的,正如我们不可说某人的面子值多少钱,某女的贞操权可折算多少钱(荒唐如麻旦旦案),但我们无法找到更有效地救济被损害权利的手段以前,金钱补偿就成为退而求其次的选择之一。人在社会的角色是多方面的,人的需求也当然有许多种。一个事事做起来都要进行功利算计的人,其人生未免显得太乏味。因此,当那些觉得金钱诚可贵,尊严价更高的人,愤而拿起维权的武器时,我们应毫不吝惜地送去鼓励的掌声。
第三,法律是用来定纷止争的,道德是用来教化人类、培育情操的,这两者对于一个社会来说,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因此,当牺牲众人的生命去抢救一个落水儿童,当一个大学生为一个残疾人档住车轮,当一个女研究生毅然嫁给一个农民,当一个富翁散尽家产去做慈善事业时,我们只会在心中油然升起一股敬意,而断不会有他们的做法划不来的想法。为"一元钱"而打官司者,或许其行为没有上述良好的动机,但其结果或许有相同的意义。甚至可以说,在一个文明的社会里,一个人的行为只要对他人无害,其行为是否有意义也是一个不必追问的问题。
第四,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里,权利观念和权利意识是极度缺乏的。因此即便那些为"一元钱"而打官司者,是喜欢"缠诉、滥诉"的刁民,但为了培育人们的权利意识,社会也需要对他们行为的适度容忍,这应该是一个社会为了实现正义和公平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第五,维权的手段是多途径的,"打官司"是追求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也是成本最高的一道门槛。如果有更便利、更迅捷的途径,维权者有必要理性地选择其他途径。另外,有些打官司者似乎为了表白自己只是"讨一说法"、"争一口气",而故意表示对金钱赔偿的不屑,笔者以为此举也大可不必。
__年3月7日
关于"一元钱"官司的思考
思考演讲稿 模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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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东
见义勇为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人们呼吁进行立法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见义勇为立法属道德法律化范畴,有着可能性、必然性和现实性。我国古代有关见义勇为的立法实践对我们有着借鉴作用。对见义勇为立法应有完整的理解,包括刑法、民法上的相关规定,但最主要的是制订专门性法规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道德法律化;立法思考
近年来,频频见于报端的见义勇为行为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赏。当今社会勇斗歹徒、救灾抢险的英雄事迹层出不穷,但同时又引发了许多问题。如,见义勇为者保护了他人利益,自己受到很大伤害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奖励。对待此类问题我国法律并无十分明确的解决办法,理论上的研究也不够深入。鉴于此,本文试从立法的角度来探讨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分析
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时至今日,见义勇为作为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更具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现实意义。然而,"见义勇为"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理论上的研究并不多见。不过,现在已颁布的一些保护见义勇为的地方法规对此有界定。有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① 也有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个人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 ② 还有的地方规章,如《山西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规定》将"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罪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行为"也归为见义勇为。通过对这些地方法规的比较分析,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见义勇为是否仅限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抢险救灾是否属于见义勇为。重庆市的何某为勇救落水儿童而献身,然而根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何某的行为却不能评作见义勇为,因为该条例限定见义勇为必须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抢救落水儿童,"显然不在此列"。二、见义勇为是否一定要事迹突出。如《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应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要构成见义勇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见义勇为的主体是不负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公民实施救助行为,其实是其执行职务的必需(如警察抓捕犯罪分子),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便可能构成失职。应当说明的是,"负有法定义务",是指这一义务与其所实施的救助行为是相适应的,否则,便无所谓"法定义务"。如,消防员负有灭火抢险的义务,却不负有抓捕罪犯的义务。虽然不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却负有与被救助对象约定的义务的人,其实施救助行为,即是履行约定,亦不是见义勇为。
(二)见义勇为者救助的对象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并且这些利益正在或将要遭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见义勇为救助的不应当是自己的利益,救助自己的,构成自救,这与见义勇为的要求不符。
(三)主观上,见义勇为者必须有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的目的。见义勇为者是在这些利益面临危险时,出于崇高的精神而实施的救助行为,其受到社会的褒扬之处也在于此。据此,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危难救助,但主观目的却是为了获得报酬,不能构成见义勇为。
(四)客观上,见义勇为者面临较大的人身危险而积极实施救助。见义勇为获得社会所褒扬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见义勇为者实施救助时都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要实施救助很可能遭受巨大伤害,如伤残,甚至献出生命。然而就是这样,却置自己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一般的助人为乐相比,体现出见义勇为者崇高的思想境界,应该将它们区别开来。值得注意的是,救助应该是以积极的方式表现出来,消极不作为不构成见义勇为。要指出的是,有些地方法规规定,见义勇为必须事迹突出。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见义勇为者面对危险,挺身而出,实属难能可贵。事迹突出,可作为奖励大小的条件,但不应该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条件。况且对事迹突出,并没有很好的界定。难道一定要见义勇为者把命搭上,才能评上见义勇为吗?
二、见义勇为立法的法理思考
当今社会见义勇为层出不穷,这是值得称颂的,但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却让人痛心。人们普遍认为这与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的社会呼声很大。实际上,我国许多省、市相继制订了或正在制订相关的法规来保护见义勇为。然而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在法理上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见义勇为可以说由来已久,一直为我们的社会道德所鼓励与称颂。见义勇为基本上是一个道德概念,法律上几乎不存在这一概念,因此见义勇为立法在法理上首先要思考的问题是道德法律化。
法律是一套行为规则体系,通过规定一定的行为模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对人的行为、活动有着直接的效力。而道德主要用于调整人的观念,并通过调整人的观念来影响人的行为,因而道德对于人的行为的效力是间接的。但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作用于人的行为,道德与法律都具有调整功能,这就决定了道德与法律之间有着共性。其一,它们各自通过自己的方式作用于人的行为,对人的行为发生影响,因此它们都属于社会规范体系,具有规范属性。而社会规范的特征之一就在于普遍适用性。道德与法律都普遍适用于社会上的人(这就是法治社会而言的),道德的普遍适用意味着道德通过观念调整人的行为,会随着社会生活的积累而固定下来,形成一定的行为规则来调整人的行为,"道德可加以普遍化的特征内在地要求把人人能够做得到的道德法律化。"③ 即道德有可能法律化的。其二,道德与法律的调整对象在内容上有交叉重合之处,即有些对象既受道德的调整,也受到法律的调整。当然这就存在着一些社会关系只受到道德的调整,而法律对此没有调整,这就为道德法律化提供了空间。
道德与法律不仅在规范性上有着共性,而且在深层次上也有密切联系。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都有阶级性,主要体现和反映着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志,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可以说,道德与法律都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社会手段。而统治阶级总是采用对自己有利的手段,当统治阶级认为在某种社会关系上采用法律比道德更为有利,便会进行立法加以调整。这就决定了道德法律化有着必然性因素。当然立法者也会顾及整个社会对这种道德行为的认识程度与接受程度。
一直以来,我们的社会道德对见义勇为都是持鼓励、称颂的态度。道德对见义勇为的肯定态度,影响到人们的行为,促使人们去见义勇为。然而法律对见义勇为却没有十分明确的态度,也没有相应的行为规则。可以说,见义勇为受到道德的调整,并未受到法律调整。见义勇为立法就是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对鼓励见义勇为的道德加以确认,实现道德法律化。见义勇为立法在当今社会有着如此迫切的需求,是有一定社会原因的,因为在当今,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完善。人们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一度忽视了社会道德利益,致使社会道德水平有所下降。另外,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使得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遭遇不但影响到见义勇为者个人利益,而且还使得社会上许多人社会安全感的缺乏,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秩序。道德的调整只是间接的,并无强制力,加上社会各界人士对见义勇为立法的呼声高涨,促使立法者必须将见义勇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当然,道德法律化并不是说立法者仅仅将道德规范"翻译"为法律规范。道德鼓励见义勇为,而且还将其作为一种道德义务,而"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立法者不可能将有着较高要求的见义勇为规定为一种法律义务。法律的合理作法是让见义勇为行为有着合法依据,重点是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立法的意义不仅在于使见义勇为者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且通过保护个人增强人们的社会安全感。有了安全感,必须更能够见义勇为,这样的良性循环应是我国法律追求的目标。
三、我国古代见义勇为相关立法的评价与思考④
我国古代虽然没有对见义勇为作出单独的立法,然而在历史记载中我们发现古代统治者对见义勇为都有相关的立法。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古代对见义勇为的立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立法的主要内容有: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对见义勇为者的物质奖励及严惩见义不为者。
古代对见义勇为的保护与鼓励,是通过正当防卫的规定反映出来的。最早的规定见于《易经·蒙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也就是说,凡攻击愚昧无知的人,是寇贼行为,会受到惩罚;对于抵御或制止这种寇贼行为的人,应受到支持或保护。《周礼·秋官·朝士》记载"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盗,指____财物;贼,指杀人。当这两种人危及军人或乡邑百姓及自家人安全时,将其杀死无罪。这明显鼓励人们与违法犯罪作斗争,鼓励见义勇为;同时,又通过免责的规定保护了见义勇为者。唐代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制度成熟的阶段,在《唐律疏议》中可以找到对见义勇为的记载,"有人殴击他人折齿、折指以上,若盗及____,虽非被伤、被盗、被奸家人及所亲,但是旁人,皆得以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准上条’,持杖拒捍,其捕者得格杀之;持杖及空手而走者,亦得杀之。"可见唐律中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加宽泛的权利,以利于其维护自身安全。唐以后各代基本沿袭了唐的作法。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古代也有对见义勇为者进行物质保护的内容,如,清康熙二十九年刑部规定"其犯罪拒捕拿获之人被伤者,另户之人照军伤,头等伤赏银五十两,二等伤赏银四十两,三等伤赏银三十两,四等伤赏银二十两,五等伤赏银十两。"
古代立法不仅对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而且还有相应的奖励措施。唐玄宗二十五年,唐政府正式颁布了对见义勇为捕获犯罪分子者予以奖励的法令,"诸纠捉盗贼者,所征倍赃,皆赏纠捉之人。家贫无财可征及依法不合征倍赃者,并记得正赃,准五分与二分,赏纠捉之人。若正赃费尽者,官出一分,以赏捉人"。这一规定开创了国家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资奖励的先河。唐以后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大清律例 刑律贼盗中》记载"如邻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拿获一名者,官给赏银二十两,多着照数给赏。"除了这些规定外,还规定了对见义不为者的惩罚。《唐律疏议》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者,杖一百;闻而不救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附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
古代这些规定对于惩治犯罪,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封建政权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很显然,这些规定对于提高当时的社会道德水平及将这种美德传延下来都是大有裨益的。这为我们当今见义勇为立法起着一定的借鉴作用。当然,封建法律制度有其固有的缺陷,在封建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奖励"从未与个人权利有过任何联系,只是为了满足统治秩序所给予的恩赐。在不尊重、不推崇权利的社会中,虽然也能达到秩序的稳定,实现表面上的互助友爱,但却忽视了人性的本质和对人性的尊重,隐藏着深刻的社会危机"。⑤
四、我国当今见义勇为相关立法的评价与思考
(一)对刑法上相关规定的评价与思考
我国刑法上并没有见义勇为这一概念,但是刑法上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却与见义勇为有着密切关系。
正当防卫是公民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作出反击。我国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排除了正当防卫的违法性,保护了防卫人的利益。由于见义勇为的特点,见义勇为者在排除不法侵害的时候处于防卫人的地位,其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排除行为的违法性。这样也就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起到了鼓励见义勇为的作用。"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鼓励见义勇为,草案中增加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____、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⑥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增加的这一相对无限防卫的规定无疑更加有利于防卫人进行正当防卫,同样极大鼓励了见义勇为。刑法上的紧急避险制度可以排除避险人的刑事责任,也同样鼓励了见义勇为。
应该注意的是,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并不是等同的。首先,它们的侧重点并不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侧重于防卫行为、避险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排除防卫人、避险人的刑事责任;而见义勇为并不一定会产生刑事责任。其次,从行为的对象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为了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与危险;而见义勇为包括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和抢险救灾。从行为的目的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可以是为他人利益的,也可以是为自己利益的;而见义勇为都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在处理与见义勇为有关的案件时,可以适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以排除见义勇为者的刑事责任。基于此,可以说我国刑法已有了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这对整个见义勇为立法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二)对民法上相关规定的思考与评价
刑法通过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来排除见义勇为者的刑事责任以达到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的目的。同样,民法上也有相关的规定来调整见义勇为。见义勇为行为引起的民事法律主体一般有三个,即见义勇为者、侵害人和受益人。在没有侵害人的见义勇为(如抢险救灾)中,则只有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不同的主体产生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的调整。
1、见义勇为者与侵害人之间
我国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但对公民的防止侵害和紧急避险行为持肯定态度的。公民在实施防止侵害和避险行为时造成侵害人或第三人损害的,《民法通则》第128条、第129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使正当防卫人、紧急避险人的防卫行为、避险行为合法化,不负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只在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时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样,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侵害人或第三人的损害,可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相应地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时自身很可能受到伤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侵害人造成见义勇为者受到伤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
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的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人们有所争论,但主要的是从无因管理的角度来阐发的。主张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存在无因管理关系的人认为,见义勇为具备无因管理的全部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主观上管理人有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客观上实施了处理他人事务的积极行为。见义勇为不仅具备此要件,而且还有更高的要求。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两者的关系是种属关系。另外,二者都是受到法律肯定的合法行为,立法的宗旨在于倡导互助友爱的道德风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存在无因管理关系的主张是妥当的。
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的无因管理关系产生了两方面的后果。其一、排除了见义勇为者涉入他人事务的不合法性,肯定了其行为合法性。其二、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存在一定的补偿义务。基于无因管理关系,本人(受益人)负有的义务主要有: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费用;清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以自己名义向第三人负担的必要债务;赔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⑦《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进一步解释"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受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着实际的意义。一方面可以体现公平与正义。现实中见义勇为者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挺身而出,自身利益遭受损害,而受益人却溜之大吉,不愿承担任何责任。要求受益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我国已有这样的司法实践。发生在浙江上虞市的全国首例见义勇为损害赔偿案第一审判决认为"见义勇为者(蔡某)的行为符合法律上的无因管理,且其有为受益人(杨某)谋利的意图,因此受益人应当承担8.5万元的责任"。⑧另一方面要求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有利于减轻国家的社会保障压力,也有利于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的保护。
我国现有的民事规定对于调整见义勇为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着重大的作用。民法的相关规定不但起到了排除见义勇为者的民事责任,鼓励见义勇为的作用,而且对于处理见义勇为引起的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有着极大的意义。另外,民法上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整个见义勇为立法的一个部分。应该注意的是,在现实情况下,由于没有侵害人或侵害人根本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受益人也往往无力提供补偿时,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很难较好的保护。单纯依靠民法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进行专门的见义勇为立法尤为重要和迫切。
(三)对见义勇为专门立法的思考与评价
见义勇为与一般的助人为乐不同之处在于见义勇为者在面临着较大的危险时挺身而出,显示出一身正气。正是由于见义勇为者面临较大危险,使得其自身往往容易受到人身伤害,如致残,甚至献出生命。见义勇为者的行为令人敬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流血英雄"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交不起医药费或是生活没了来源。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言利为小人所为,为世人所不齿。这种传统观念是一种很高的道德要求,但对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基本权益是不利的。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会引起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安全感的缺乏,出现道德危机。鉴于此,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呼吁我国尽快立法以保护见义勇为者。马克思说过"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⑨恩格斯说:"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不管当时是那一个阶级统治着),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愿望,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⑩
社会的利益要求和呼声引起了立法者的注意。近年来,我国各地纷纷制定或正在制定有关见义勇为的法规。从已经颁布的法规来看,这些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大多是省级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有少数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这些法规的主要内容差别不大,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见义勇为者的保障、奖励,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及资金的来源和相关的责任等。立法的核心在于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者。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保障与奖励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保障措施是维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最起码要求,包括见义勇为者受伤的医疗费用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障措施,死亡的丧葬费用及生前抚养人的抚养费用等。奖励包括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是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与褒扬。
地方法规性质的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立法完善的重要表现,使得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与奖励终于有法可依,而不至于再出现以前那种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这对于我国加强基本人权保护也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不过,问题也还是有的。其一、现有的立法只是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较低,而且各地的差别很大。如,对于救灾抢险中表现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否要求事迹突出,各地的规定就不同。各地方立法"诸侯纷争",法制的不统一,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因此国家制定见义勇为的法律尤为重要。其二、地方立法并没有很好的定位。见义勇为的立法根据来源于宪法第4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见义勇为立法应属于社会法范畴,具体来说应属社会保障法范畴。地方立法没有很好的定位可能与我国社会保障法领域的立法混乱有关。相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见义勇为者面临危险,挺身而出,可以说他们对社会有着特殊贡献。既然如此,他们应当获得优于一般人的保障与奖励。国家给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者以特别保障,这样既可以解决这部分人的后顾之忧,又有助于褒扬奉献精神。这一点,韩国的作法可以借鉴。韩国相继在1962、1984年颁布了"国家有功者等特别援助法"、"关于国家有功者礼遇的法律"。笔者认为见义勇为立法最好定位于社会保障法领域的社会优抚法。我国现今的情况是把社会优抚对象仅仅限于军烈属、伤残军人、退伍军人等,这样过于狭窄,应当把见义勇为者也包括进来。况且实际上现有的地方立法在处理见义勇为公民伤残、牺牲问题时几乎都是参照社会优抚办法加以解决。如《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不符和革命烈士条件的以及负伤致残的公民,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抚恤、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伤亡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公民,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对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抚恤的规定办理。"
注释:
① 参见《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② 参见《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
③ 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④ 该部分主要参考了郑显文:《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
⑤ 赵肖筠,沈国琴:《见义勇为保护立法的法理思考》,载《现代法学》,__年第2期。
⑥ 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1997年3月16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
⑦ 参见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76条。
⑧ 该案的二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无因管理,但赔偿数额与一审判决有很大差距。
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6卷,第291-292页。
⑩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7页。
参考文献:
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
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2期
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1期
郑显文:《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
徐武生、何秋莲:《见义勇为立法与无因管理制度》,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
周辉:《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思考》,载《人民法院报》__年5月27日
作者简介:方向东,男,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邮编:__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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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立法评价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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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即:"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本人认为,必须在法治观念的层面以及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层面上,分别梳理清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使国家与社会成员都能明确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和行使"权力"与享有"权利"的法定情形及合理条件,真正使"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的角度与层面很多,如从概念的来源、不同法律部门中的体现、不同学派的不同理解、不同学科中的不同使用等等,本文不可能囊括。在此仅从最粗浅的普法常识的角度,对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二者的基本内容和理论上梳理"权力"与"权利"所需要的条件几个方面做简要分析和思考。以期引起共鸣或争鸣。
一、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
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深深地感叹:"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①虽然此言发自近三百年前,但至今仍令人回味。而"人的知识"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就是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因为人的各种利益关系在法律方面无不表现为权利(权力)问题,因此,在当今的各类社会问题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理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同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解决的难题,也最终集中于此。
(一)在人与人的劳动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各个劳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存在决定意识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权利(权力)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生、发展和更迭相适应的;纵观人类文明史"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始终是与劳动者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斗争紧密相联系的。②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虽然从经济体制改革入手,至今已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政治体制改革,但由于权利(权力)问题没有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梳理清楚,因此处于最基层的劳动者在国家的改革、社会的进步中的劳动权益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社会中许多基本矛盾也因此而复杂化。如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劳动者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各自的权利(权力),在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似乎很简单;而在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过程中,劳动者的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用人单位的层次越来越多,政府的行政干预越来越受限制,各自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交织在一起;尤其在原国企改革中游离出的那些年龄大、学历不高、技术老化的职工,其权利(权力)的享有和行使问题不梳理清楚,将难以解决连新总理都敢于直面的问题:"在今后的三五十年里,中国政府面临的最大课题就是就业。"
(二)在资源配置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我们在全球范围内参与各类资源的合理配置。
本文所指"在资源配置的关系中的各类资源"当然是包括物质性的(如能源、原材料等)、技术性的、人力的,以及交织其中的各种信息和各种关系形态的资源。
在人类同属于"地球村"村民的基础上,无形资产和信息资源的合法占有、开发与利用的过程,实质就是在法律和各种制度的框架内,对资源配置关系的调整、整合的过程,以有利于人类的共同健康、和平地发展;因此必须认真梳理权利(权力)主体对无形资产和信息资源在占有、发布、使用中存在的差异关系,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私权利的错位和缺位,导致破坏人类安全与和平的可避免的现象发生。
我国加入wto即意味着我们在国际经济循环中参与全球资源的配置;而依照wto规则,我们必须与其他成员国一样,以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即公平贸易原则、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非歧视性贸易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等为贸易行为的基本准则。但由于我国有长期的封建____统治在观念上的余毒,和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习惯,在权利(权力)问题的理解上与wto其他成员国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必然影响我们对上述wto的基本法律原则的理解和遵守。因此,必然出现一些争端,甚至付出惨重的代价。
(三)在公民(自然人)、社会与国家三者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严重影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公民(自然人)作为社会和国家的最基本分子,其个人利益的实现途径如何和最终实现状态如何,是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基本统计学体现,如表现为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的人均数字统计;表现为能体现社会生活水平的公民(自然人)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以及就业、就医状况的数字统计等;这是权利(权力)的量化表现。但在这些数字中,经常会出现国家公权力掩盖公民个人的私权利的现象。如"权大还是法大"只争,就反映了这种问题。
尤其令人关注的是,在公民(自然人)、社会与国家三者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如果不梳理清楚,三者中的任意双方之间有了利益冲突,弱者一方能通过何种法律途径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权利(权力)如何落实的问题,都将直接涉及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及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否。
二、"权力"与"权利"的内容
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必须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角度加以分析,仅从理论或仅从实际一方面都不可能说清楚。
(一)理解"权力"与"权利"的概念现实问题
"权力"与"权利"的概念,从实际运用的角度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人们都处于一种模糊认识中,使用时经常将二者当作同一概念交叉使用。甚至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文件中也明确二者的差别。经过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和理论界长期的研讨、争鸣,公民权利是宪法精神的终结所在,国家权力只是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强有力的手段和工具而已的认识,已较为普遍;但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的规制,以原则性规范为主,过于笼统,过于模糊;我国宪法采取"列举式"的授权方式规制公民权利的范围,这意味着宪法没有规定的,公民不得享有,否则是违法的,这严重违背了"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公理性宪法原则。而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市民社会"即民事生活中,普通公民一直是奉行着"法无禁止我就能做"的"私权利"的行使规则,也是道德观念的反映;国家工作人员则自觉不自觉地奉行"法有规定的我才做"的规则。
有一个不容忽略的事实成为我们理解"权力"与"权利"的法律含义的障碍:我国的公民、国家工作人员,都具有双重身份以至多重身份的问题,因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还是以身份为主。而相当数量的人受传统的"家国同构"的文化影响,个人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不同角色定位单一,"官本位"意识使公权力私权(利)化、私权利公权(力)化现象普遍存在。因此我们只有梳理清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才能解决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三个文明共同发展中的相关问题。也才能使我们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角色定位不出现"错位"、"缺位"、"越位"等问题。
在此不得不先提及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在此提出,似乎太幼稚了,其实不然。因为本人经常看到一些文章中讲到"权力"与"权利"的相关问题,涉及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时,使用的权利(权力)概念语词不准确,主要是所指主体是公民还是人民就就是模糊。以至一些本可以讨论清楚的问题中,因公民与人民的概念运用不确切,反而是相关问题更不清楚了。因此,有必要界定公民与人民的概念。
(二)了解公民与人民的概念有助于对权利(权力)的理解
公民与人民的概念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仅在此说明我们日常把握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点主要的不同:(1)性质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2)逻辑关系不同,公民是具体概念,在现实中就是我们每个人的法律关系的逻辑前提;我们说"我的权利"就是在公民这个逻辑主体定位上的"私权利";而人民是抽象概念、集合概念,在现实生活中,只有讨论国家权力、国家主权、"三权分立"等属于政治理论和公法的问题时,才能以人民作为逻辑主体来定位;(3)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公民的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义务,由宪法和各个具体法律部门明确加以规定;人民的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力责任,由执政党的规范性文件和宪法给以界定;(4)范围不同,公民的概念在社会环境比较稳定的国度内,一经由法律(如我国的国籍法)做出规定,则公民的法律地位在法定的范围内就是确定的;而人民的范围是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且每个具体的个人是否属于人民范围内也以其政治态度的变化而变化的。
还有一些差别,本文不在此赘述。对公民与人民的概念的差别界定清楚的意义就在于,对"权利"与"权力"主体的定位。
(三)对"权力"与"权利"概念的具体理解
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浑然一体,群己界限模糊不清③,社会中的个人不知法律上的权利(权力)为何物,其个人利益通过不断地向外扩张去实现;国家的政治管理又是通过"明君、清官"的道德力量、人格魅力逐层向内"德治"、"人治"而完成的。"家国同构"的结果就是没有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之分,更无个人权利的立足之地。可以说,在封建____统治下的中国社会,人们没有在理论上能够分清"权力"与"权利"概念的政治文化背景条件。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为人民争取出版自由的权利,经过批判资本主义的"抽象的自然人"空洞的权利,到创建了无产阶级的科学的权利观,指出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的途径和方式才能真正实现人的权利。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理论的最重要贡献在于: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权利学说;科学地论证了人的权利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客观地分析了以人类解放为目标的权利意识,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伟大目标中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辨证地告知后人:权利的来源不是"天赋"而是"商赋"(即在商品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个人的权利不可否认,但社会的、国家的、民族的、集体的权利更应受到尊重。④
结合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和当代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以及社会实践中的运用,本人认为,权利的概念有不同层次的涵义。
当然,我们理解"权利"概念的前提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此基础上,可以把权利理解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主张,如向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侵权方主张自己的利益,而对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就是权利主张的对象或内容;可以把权利理解为一种法定条件下的自由,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通信、出版、信仰等等意志自由和劳动、婚姻家庭等等行为自由。但法律允许的自由是有限自由,在享有自由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给予保障的利益,而从经济的角度看,任何利益的获得都要有投入(代价)的,法律所承认和给予保障的利益必然要求权利主体承受相应的负担或不利;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如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的同时就具有了享有专利权的力量,当然专利权人的义务就是服从法律规定的义务;还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有相应资格的人,自己做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还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保障或允许权利主体能够做出或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的尺度;等等。⑤总之,本人认为对权利的理解,主要应集中于民商主体的平等法律关系范围内为宜,且与义务相对应,因为从法律关系的内容角度,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角度,权利就是现实社会中的一种实然状态,这样更有利于法学界之外的各界人士的理解。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各个逻辑联系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法的价值;可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
权力作为一种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⑥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认识。今天我们从现代法治的角度,从与"权利"有所区别的角度看,权力从政治学和公法的层面上可以理解为"人民主权"中的国家权力,正如美国政治家托马斯杰弗逊宣称的"构成一个社会或国家的人民是那个国家中一切权力的源泉"⑦;毛泽东主席曾特别强调过:"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从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看,本人认为,不可以将权力"泛化",而应局限与特定的层次上,如国家或社会,或社会组织等等。权力泛化的结果就是"不受制约"。在封建社会及其以前的社会中,"家国同构"的集权条件下,统治者行使一切权力,包括享有尽可能多的权利,而被统治者则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履行所有的义务,这就是法律角度分析阶级划分的重要原因。在和平与发展的社会环境中,我们理解权力应从历史的和现实的资源配置不平等的、各国及各国内不同社会阶层普遍存在差异的角度,深入分析权力的功能、社会价值及对人与人、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的作用,这样才能体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真正理解"权力"与"权利"各自的内涵。
本人认为,从法律范畴的对应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已成为共识,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在现实生活中也无太大争议。从这两对范畴的不同中,本文归纳"权力"与"权利"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权力"与"权利"的所归属的理论层面不同。"权力"在英语中一般表述为power;意为"有效地执行或行动的能力或才能,力量","强力施加或能够被施加的能力或力量";"实行控制的能力或官方的权力、权威";"有势力者,有力的组织,强国对他人或他国具有极大影响力或控制力的人、集团或国家";"一个国家、政治组织或类似集团的势力"等等。"权利"在英语中一般表述为right;主要意为"正当的,正直的与正义,法律或道德相符合的或可相符合的";"正确的与事实,常理或真实情况相一致的;正确的";"是某人生来就享有的权利"等等。语言是文化思想的外壳。可以说"权力"概念的上述涵义使我们清晰地看到,权力所归属的理论层面应在政治学、公法学、社会学等等范畴;权利概念本质上具有更多的抽象性,是人类社会中的公共权威、力量、势力和影响力的体现;而"权利"则更具体,表现于人类生活的现实层面,体现在"私法"范畴。因此我们可以用"公权力"和"私权利"直接将二者区分开。2.产生的基础不同。公权力作为一种力量、权威、势力,是与人类从动物界中提升的同时产生的。只不过人类产生之初权力没有法律规范的意义,而是人类劳动____同战胜环境中的危险、共同创造财富过程中,无数劳动者的体力脑力的总和,经过世世代代的积累和升华。在法律产生之后集中体现于国家权力、民族力量;公权力必须以一个国家民族可支配资源的多寡为基础,换言之,公权力属于上层建筑,虽然其产生于经济基础。私权利作为每一个自然人、社会组织的主张、自由、合法的要求等,不是与人类同时产生的,而是在法律产生之后,法学家们在总结概括人与人的关系中不同于道德、习惯等社会行为规范的基础上而逐渐形成的区别于权力的认识,私权利的产生基础是人类行为规范的客观性,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权利是"商赋",而不是"天赋";可见私权利存在于经济基础之中,但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其具有主观性。3.对应的关系不同。公权力对应于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一切社会责任;私权利对应的是义务,这就是人们熟知的"无无权利的义务、无无义务的权利"。4.主体不同。公权力的主体是国家、人民、民族,以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任何自然人个人不能成为公权力的主体,只有该个人依法获得了各类组织的相应职务,在履行公职过程中才能代表公权力的主体行使公权力。私权利的主体与相应的法律关系层次对应,即有多少种法律关系,就有多少私权利的主体。5.实现的途径不同。公权力从其产生,经过历史千百年的演变,至今各国各民族的现状可知是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力量较量的产物;私权利的实现是公权力相对稳定后,权利主体通过履行义务而获得的。6.法律后果不同。在现代法治条件下,公权力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放弃和滥用、转移权力,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责任;私权利主体在不违法和不违背公俗良序的前提下,可以放弃、转移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
三、梳理"权力"与"权利"的条件
上述浅显的分析,对梳理"权力"与"权利"的认识和这两个概念的使用可能会有一定的意义,但个人的力量毕竟太微薄,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营造现代法治观念的大环境。
(一)加大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论研讨与争鸣
其实,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大量国外的法学著作被翻译到国内时,"权力"与"权利"的理论研讨与争鸣就悄然开始了。但至今尚有许多认识不能达成一致。本人在教学中使用过的不同法理类教材观点不一,因此本文斗胆在诸多理论高手面前抛砖引玉,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点事情。
(二)提高研究者的综合素质
现如今一种社会现象:是个识字的人就要著书立说,观其书名令人眼睛一亮,翻开一看令人后悔不绝;因此,本人以为研究者的综合素质是今天各社会阶层人士中最有必要尽快提高的。研究法律的学者,其知识结构不应仅仅具有法律知识,还必须具有相关的哲学、经济、政治、文化修养。如马克思,上大学时读的是法律专业,但却在哲学、经济学、逻辑学等多种学科上有很深的造诣,也才能留下传世之作;虽然我们不可能成为马克思,但研究问题是要负责任的,而且只有提高了研究者的综合素质,视野才可能拓宽,理论层次才可能深入,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才可能走到一个平台上,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和使用才可能趋于一致。
(三)立法者应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基本统一
翻看现行法律文件,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制定的与近几年颁布的内容,在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甚至用词上,使人产生歧义的不难找出。好在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中有"模糊理解"的习惯,从中文发音上二者又是同音,因此"没有必要揪住这两个词不放"的想法不仅在普通公民中有市场,甚至在法律文件的字里行间也能读出这种意思。本人以为,要想真正使"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理解、使用在法律文件中就不应有歧义,而且还应具体规定各自的语境。否则违法现象难以制止,法律权威难以树立,"人治"现象依然是我国社会的主流;责任主体难以定位,腐败难以根治!
(四)对全社会的普法宣传应与立法精神一致
综上,要想梳理清楚对"权力"与"权利"概念的理解,使其合理合法地运用,研讨和争鸣是必须的,真理会越辩越明。
但是,任何理论的研讨和争鸣都必须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目标、任务,以及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政策方针为中心,与立法精神一致相一致,因为我们的目的是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因此"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美好前景,是要有相应的人的素质和社会环境的要求的;我们只有在全社会深入进行普法宣传、深刻理解与我国国情基本一致的现代法治精神,才能为早日实现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尽自己的努力。
①参见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局,1962,p62。
②参见 鲍宗豪 金潮翔 李进《权利论》上海三联书店,1993,p7。
③参见袁祖社《权力与自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__,p106。
④参见 鲍宗豪 金潮翔 李进《权利论》上海三联书店,1993,p43-55。
⑤参见 张文显 《法理学》____中央党校出版社,__,p112-113。
⑥参见 林喆 《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p1-20。
⑦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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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梁初级中学七五班 谭云
天空蒙上了一层灰色的薄纱,四周弥漫着沉重的气息,一切仿佛静止般,我双手捧着一张试卷,低着头走在放学的路上,雨点不住的打着,心中像打翻的五味瓶,任泪水在眼眶里打转,雨珠和泪水混在一起,我已经分不清哪个是雨,哪个是泪水了。这一刻,我真想放弃……
回到家,我闷闷不乐的坐在房间里,爸爸似乎看出了我的心绪,走到我身边,关切地问到:"考得怎么样?"我没有回答,只是看着自己手上拿着的试卷,爸爸顺手拿起了我手中的试卷,过了一会儿,说道:"没事,这次没考好,下次加油!别灰心!"爸爸的话虽然使我不再感到委屈,却让我感觉愧对爸爸的信任,但爸爸没有责怪我,而是语重心长的跟我讲道:"我们那时候上学,每天天不亮,穿着单薄的衣裳,背上书包就出发了,因为路途遥远,不得不起的很早,在家里吃过早饭,一直到下午回来吃晚饭,有时饿得实在没有力气了,就在别人的地里偷偷地挖红薯吃。"一旁路过的奶奶听见了,打断爸爸的话,满怀深情地又讲了起来,"我们那时上学,坐在简陋的教室里,外面下大雨时,教室里面就下起了小雨,桌子摇摇晃晃,窗子是用旧报纸糊的,每到冬天,一阵冷风灌进来,我们都冻得浑身哆嗦,小手冻得通红,连握笔都十分艰难,哪有你们这么好的条件啊……"
听完他们的故事,我的心里五味杂陈,心想:"真的,我们现在好幸福啊!"我们有着优美的校园、高大的教学楼、宽阔的操场、绿茵茵的草坪。课间,我们可以尽情地徜徉于校园,享受那一份惬意。还有高大明亮的教室,崭新的课桌凳、风扇和空调,冬天,坐在暖和的教室里,不用害怕受冻,也不用担心淋雨,课堂上,还有现代化教学设备多媒体,可以尽情的享受着学习带来的乐趣。每学期,我们享受着国家"两免一补"惠民政策,吃着国家免费发放的营养午餐,住着学校免费提供的宿舍,真正使每个学生在学校里吃的放心、住的舒心,学得用心、玩的开心。当然,这一切的一切都离不开国家和社会对教育的关心。有时候想想:"我们真是身在福中不知福啊!"
国之大计,教育为本。习爷爷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近年来,在国家的关心和支持下,农村学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教育公平和均衡得到提升。作为新时代的接班人,我们沐浴着教育改革的春风,享受着教育公平带来的好政策,在焕然一新的学习环境中,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好好学习呢?我们还有什么借口不珍惜时间呢?同学们,从现在起请端正学习态度,珍惜时间,热爱学习,坚持自己的理想不放弃,为祖国辉煌灿烂的明天而努力奋斗!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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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演讲者都希望自己的演讲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与感染力。如果演讲者能站在听众的角度思考问题、分析问题,那么这样的演讲往往更能以情感人、以理服人。
在演讲中,怎样从听众角度进行思考与分析呢?笔者认为可以运用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演讲者的设身处地,为听众着想
在演讲中,演讲者设想自己处在听众的地位或境遇中,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听众的心理需要,从而使演讲者与听众的心理相容,使自己的演讲让听众听得进,能接受。上海某工厂新分来了一批失足青年进厂工作。该厂厂长在接待这些失足青年时,发表了简短而感人的演讲:"我热烈欢迎你们到厂来,共同为振兴我厂工作。你们用不着把过去的情况对我讲。我也不会来问你们过去的事。我更不许别人来议论你们过去的事。因为我清楚地知道:你们痛恨过去的行为,已经开始向昨天告别。你们不希望重提旧事,更不希望听到任何讽刺打击,来继续伤害你们的心灵。你们渴望得到组织与同志的理解、鼓励与尊重。你们愿意重新开始人生的旅程,迎接光辉灿烂的明天。我理解你们,只要你们努力工作,好好不密闭,我一律平等、一视同仁!"这位厂长设身地地讲出了失足青年的心里话,演讲像一颗定心丸,鼓起了失足青年开拓明天、争取新生的勇气与信心,因而也就取得比较好的演讲效果。
二是演讲者的引导,使听众身临其境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演讲者与听众所处的地位不同,因此,他们各自认识事物也往往是不同的还因为他们缺乏对对方的生活经历与情感的体验。如果演讲者能引导听众身临其境,那么就能深刻地了解对方,从而达到彼此心灵上的沟通、感情上的融洽、行动上的一致。
在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63周年时,上钢厂工会举办了一次演讲会。复员军人小胡的演讲《崇高的军人》一举夺魁。他在演讲中说:"朋友,你了解我们的战士吗?你了解当代军人的猫耳洞精神吗?当你来到黑暗、阴湿的猫耳洞里;当你行走在高低不平的洞路上;当你立即感受到洞中的闷热时;当你喝不到水,体验到干渴难熬时;当你想休息,却要忍受着蚊虫的叮咬,难以入睡时;当你见到战士只能啃着干粮充饥时;当你目睹战士一听到号令,奋不顾身地冲出猫耳洞时……这时,你才会体会到我们当代军人是多么的伟大,你才会感受到我们当代军人的品质是多么的崇高。他们是我们祖国的骄傲,人民的骄傲。他们是我们最可爱的人。"这位青工运用了引人身临其境的演讲方法,使听众自己进入了当代军人更具有感染力,更能打动听众的心。
三是演讲者的假设,与听众形成共识
在演讲中,演讲者运用假设,从对方的角度 来思考问题,会到互补的作用,更容易形成双方的共识。上海轻工业局举办了一次"企业有困难,我们怎么办?"的演讲比赛。有一位工人演讲的题目是:《假如我是一个厂长》。他说:"企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原材料调价、资金短缺、市场疲软、效益滑坡……"假如我是一个厂长,我牢记三句话:一是与其在逆境中拖垮,不如在拼搏中奋进,继续发挥企业精神,带领职工知难而上,决不向困难低头。二是不找市长找市场,我决不乞求政策、等待改革,而要果断地调整产品结构,适应市场需求,在竞争中法语生存,在生存中求发展。三是人心齐,泰山移,干部与群众要同心同德、同甘共苦、同舟共济,这样没有什么困难不能克服。这位青工的演讲之所以成功,是因为他知道听众中的绝大多数是工人,他们渴望听到厂长在困难时候的声音。他用一个工人的话来讲出厂长的心声,听众将心比心,促使干部与工人原先的互怨和不满的消除,使厂长与工人形成共识:这就是齐心合力,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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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__]20号司法解释的主要特点
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前面的话 ]
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不论人们对当今司法解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意见,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严肃的质问、广泛的讨论以及深刻的思索。__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过程中出台,它受到了法学界与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这天无疑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日子。
本文着重讨论法释[__]20号司法解释的正面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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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决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和规则,补充了侵权责任立法的部分空白
1、扩充了《民法通则》第130条的共同侵权责任理论,填补了共同危险行为。
2、违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创立了补充责任。
3、明确了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具有监护义务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本身只是一个规章,在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本不能适用,而今司法解释对教育机构责任性质作了界定,实质是将有关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规范化,具有直接的审判实践性与可操作性。
4、明确规定了法人或其他组织责任、雇主责任、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义务帮工的损害赔偿责任、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制止侵权的补偿责任等。
5、工伤事故责任。明确了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告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并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实际上是将工伤排除到一般民事损害赔偿之外,以社会保障系统或未参保企业、单位来承担赔偿,这样作法对劳动者十分有利。另外,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理论与初实践相结合,推动了侵权行为理论研究和发展
1、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而没有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对于实践中的共同危险行为无法确定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首先采纳了部分学者的意见,依据共同危险行为规则,解决了审判实际上的具体需要。
2、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的理论:司法解释充分考虑到审判实践的需要,如在家庭装修中,如果一个工人在喷刷屋顶时从木梯上摔下受伤,是房主(定作人)承担责任,还是由装修公司(承揽人)承担责任呢。司法解释接受了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学说和规则,并对定作人指示的范围也作了一些扩充。
3、物件致害责任的理论:对此,理论上长期有不同见解,即是采用普通的民事赔偿责任,还是属于国家赔偿责任,但在实际审判实践毫不犹豫的采用了前者,也就是让民间赔偿,而不由国家赔偿,这点实质上有失公正。司法解释贯彻了这种观点,这也反映出我国司法解释弱点以及对于审判实务的依赖。
4、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的理论。对于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各国立法上或案例上很早就也成为普通、普遍的规则,而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也进行经过多次理论宣传,但始终没有采用,司法解释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和违反义务时的责任界限进行了界定。
从上可以看出:法释[__]20号司法解释具有较强的理论性,这点应在实践中特别加以注意与重视。
三、统一了全国法院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司法保护的规则和方法
法释[__]20号司法解释在前面的《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将内容不统一、法律之间的冲突、法律之间不同要求的具体规则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集中与综合,基本上统一了,至少对理论上、实践中一致的方面进行划一,使其成为一个统一的、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
四、对今后完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制定我国民法典起到了尝试与借鉴的作用。
社会公众各界,对于司法解释的"造法"总有意见,从理论上讲,社会对司法解释的这一意见是正确的。而形成这种以司法解释替代法律先行的做法,不在最高人民法院,而在于上层的、政府的需要,以及立法机关最终的态度。就民法典的起草制订而言,到底是先出单行法,还是出法典一步到位,从立法结果来看,不论那种方式,从立法角度上对于要求通过制定法律来实施人身损害赔偿完全是一种奢望。因此还是只能先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试行与实践检验,我国立法的现状决定了,司法解释负有"趟路""试反映"的使命,这样就可能为今后制定完善法律提供了借鉴。
对于这一特点,本身是从正面去加以观察的。但事物本质决定了它存在着两面性。一旦司法解释的适用形成了审判实践中广____官们的习惯或认知成见,就必然存在很大实践惯性,即使是存在问题的解释也完全可能以"实践经验"被吸入法律之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以展的各种非正式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希望立法者们能够充分意识到这一点。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演变过程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规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法释[__]20号司法解释的主要特点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
思考演讲稿 模板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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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位思考是沟通的桥梁演讲稿
沟通是人类基本活动之一,也是人类组织和社会的基本特征。从我们出生到成长,无时无刻都在和别人进行沟通,没有沟通,就不可能形成人类社会。在家庭里,我们要与亲人沟通,以营造温馨舒适的家庭氛围;在工作中,我们要与同事、领导沟通,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沟通是维系组织存在,保持和加强组织联系的纽带,更是促进组织和自我不断发展的主要途径。
但在现实生活中,沟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们往往会因为缺乏沟通或者是沟通不当而导致一些误会甚至矛盾。比如跟朋友闹矛盾、不被父母理解、被同事误会、情侣吵架等等。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为什么会出现这些矛盾?此时对方的心理感受又是如何?如果有了有效的沟通,这些矛盾还会存在吗?其实,大家都知道沟通的重要性,但很多人苦恼该如何去进行有效的沟通?其实,只要我们以诚心的态度和掌握适当的沟通方法,就能成为一个成功的沟通者。历年来,不少研究者都针对如何进行有效沟通开展了深入的研究,也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比如学会倾听他人、具备亲和力、换位思考等等。在这些众多的沟通方法技巧里,我认为换位思考极为重要,它好比是一座架起沟通的桥梁,衔接人心,通向彼此。
克鲁泡特金在《互助论》中证明:只有互助性强的生物群才能生存,对人类而言,换位思考是互助的前提。
记得有一次,妈妈正在厨房炒菜。而爸爸却在旁边一直唠叨不停:"慢些、小心!火太大了。赶快把鱼翻过来、油放太多了!"妈妈听着不耐烦便脱口而出:"我懂得怎样炒菜,不用你指手画脚的。"爸爸平静地答道:"我只是要让你知道,我在开车时,你在旁边喋喋不休,我的感觉如何??"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人总是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支持和理解,但是要得到别人的尊重、支持和理解,我们也必须先去尊重、支持和理解他人。这就是换位思考。换位思考是人对人的.一种心理体验过程,是一种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的心理机制。它客观上要求我们将自己的内心世界,如情感体验、思维方式等与对方联系起来,站在对方的立场上体验和思考问题,从而与对方在情感上得到沟通,为增进理解奠定基础。它既是一种理解,也是一种关爱!人与人之间需要互相理解,信任,并且也要学会换位思考。
换位思考是融洽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佳秘方。人们也都有这样一个重要特点:即总是站在自己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试想,大家在沟通的时候,仅仅从自己角度思考问题,而从不理解对方,是不是经常就会引来对话僵持,对话的中断,沟通中止,问题也就搁浅?假如我们能换一个角度,站在他人的立场上去思考问题,会得出怎样的结果呢?最终的结果就是多了一些理解和宽容,改善和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一切都是从换位思考做起的,宽容这一美德的得来,也开始于换位思考。
沟通并不是把自己所想所需直接传递给他人来渴望他人的理解、关怀和帮助。沟通是一个双方互动的过程,需要双方心灵的信任和思想的交换,建立在互相尊重互相倾听互相理解互相关怀这个互动过程的基础上。因此,要进行有效的沟通,换位思考必不可少。换句话说,也正是有了换位思考,沟通才会更加真实、顺畅、有意义,才能帮助我们真正解决问题矛盾,促进组织工作绩效以及实现个人自我成长。
换位思考是沟通的桥梁,学会换位思考,将心比心,成就你我沟通!
思考演讲稿 模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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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前善于利用你的大脑思考
思考是在头脑中用事实解数学题。把这个事实和那个事实加起来,你就会得出某个结论。把这个事实从另一个中去掉,你就会有一个结果。这个事实乘以另一个事实,你就会有一个精确的积。看看同一事实在规定时间段里发生过多少次,你就可以算出一个商。
在思考的过程中,你可以解出任何代数或者几何题。这就是为什么数学是最好的锻炼头脑的方法的原因,但思考同时也是工作。思考耗费精力,思考需要时间、耐心、广博的知识和清醒的头脑。除了在表面抓痒痒,做一点少得可怜的努力,很少有人真的去思考——根据引用过的智者理论,一千个人中只有一个。只要现行的教育体制继续存在,孩子继续用耳朵学习而不是用眼睛,只要人们期望他们记住别人的想法而不是想出自己的观点,这种悬殊的比例将持续下去——百万分之一的人会发现,千分之一的人会思考。
可是不论一个头脑此前是多么缺乏思想,只要它意识到了自身在思想力量上的不足,情况一定会改观。第一步是停止把思想看作是"头脑的"魔法"(借助拜伦的话),而要把思想看作是真正地权衡想法,依据彼此之间的关系把想法排列起来。仔细斟酌这一定义,看看你是否学会了有效思考。
习惯性思考就是一种习惯。反复做一件事就会养成习惯。养成低级的习惯很容易,高级的习惯要想坚持下去需要更大的努力,所以我们发现思考的习惯只来自于意志坚强的练习,只有努力才会产生更丰厚的回报。坚持练习,尽管开始你思考主题的深度只有一英寸,但你会很快发现你的深刻了解已经到了一英尺的地方了。
也许这个平凡的比喻告诉我们如何练习连续思考,我们说的连续思考是指把一系列独立的思考环节连成一串。一次取一个环节,看看每一个在你所思考的思考链中是否起作用,记住缺失的环节意味着没有思考链。
思考是所有脑力活动中最有趣和最令人兴奋的。一旦你意识到你被要求发表对于一件事物的看法时,那并不代表着你要在某博士写过的东西和某教授说过的话之间做个选择,而是要开动自己的脑筋得出结论,你就会相信自己有能力就这一主题发言,没有任何事能动摇你的想法。你的思想会给你力量和储备力量。
有人把思想和知识的关系用简单但深刻的话语表达出来:"我不需要以为自己会思考的人,我不需要认为自己知道的人,我需要知道自己会思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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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从诞生到现在,很大程度的占据了人们的娱乐生活。相比文学作品中苍白的文字描述,电影所能展现的内容更丰富,感染力也更强。除此之外,电影这种表现形式本身就有它的优势,它集结了戏剧、音乐、舞蹈、摄影等各种艺术的成就与经验。换句话说,电影带给人们的是视觉,听觉,感觉的多重完美体验。
当电影中的人物演着他们的故事的时候,人们也为他们的喜怒哀乐感同深受。有时会有很明显的感觉,在看完一部电影以后,整个人的心情都被影响,变得低落,甚至是流下眼泪。有人可能会有些不解,看着别人的故事,伤自己的心,会不会入戏太深了。但是,入戏太深正好说明这部电影的价值和成功所在。电影本身就是要传达给观众一种感情或者一种感悟,能感染到观众就足够成功。一位着名的导演曾这样说:"我认为的成功的电影,不是放映结束,场灯亮起,人们起立欢呼鼓掌,而是当最后大幕落下,人群静默了许久,最后发出一声轻叹。"电影就是这样,以它其中的故事,人物,还有情感,打动着人们,也影响着人们,甚至常常会因为一部电影引起全民大讨论。电影勾起了人们的回忆,引发了人们的思考,让人们在每天的匆忙中,留出一些时间去感受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去回想那些错过的事情。
相信很多人都可以数出几部以青春为主题的电影,从《那些年,我们追过的女孩》,到《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再到《中国合伙人》,它们都唤起了不同年代的人对青春的回忆,人们开始无比的怀念过去的时光,怀念时光中的那些人和事。仿佛回忆都是美好的,这也许是一种的错觉吧,这不过是因为时光把那些不愉快都悄悄的宽容掉了,又或者是人们在时光中变得宽容,争吵和冷战最后变成了握手言和,一笑泯恩仇,讨厌与憎恨最终化为了一声微乎其微的叹息。莎士比亚曾这样说过:喜剧都以婚姻为结尾,悲剧都是以死亡而告终。的确,人们常常习惯性的按这个标准把电影划分为喜剧与悲剧,但是在这里又该怎么分辨呢,会与旧人错过,遗憾和怨恨,痛彻心扉,但是,也会和新人牵手,释然和笑容,平淡幸福,有些事最终是遗憾却也已经放下,"人生中总有一些事是徒劳无功的",我想这是对命运的感叹,也是对自己的一种安慰。青春似乎注定有那么些无可奈何的命中注定和遗憾,缘起时惜缘,缘灭时随缘,如果能广义的理解这句话,一起奋斗的理想,一起牵手的幸福,一起打打闹闹的孩子气,一起流过的眼泪,这些都是缘分在时的样子。时间空间产生的距离,距离带来的疏远,疏远发展为陌生,缘尽的样子到这儿也就显现出来了,然后,青春的故事就开始向着回忆的方向重新编排了,最后放在荧幕上的,就成了你我他的青春故事。
诚然,电影很多都是虚构的,一些情节太过巧合,带着些夸张的意味。但是,就是通过大荧幕这个放大镜,放大了生活,大到让人们重新看到快要被忽视的生活中的感动,看到渐渐被淡忘了的感情,让长久紧张的神经在完全麻木之前,被温情的力量唤回。
在光影世界里不断上演着邂逅,相处,矛盾,悲伤,喜悦等等更多。在现实中,人们也在无形的摄像机下,过着自己或喜或悲,或平淡或热烈的生活。电影里写了无数人的人生,他们的人生随着电影的落幕而落幕,观看的人又从那35毫米的胶卷中走出来,继续他们电影一般的人生。命运的跌宕起伏,人生的喜怒哀乐,时代的沧海桑田似乎都能浓缩在电影中,同时又在生活中上演着。或许就是这样的一些相通性,让光影世界变得那么让人着迷,光影世界本身是平白无奇的,但在人们的点点感动与思考中,变得光亮炫目,吸引眼球。
电影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人们在享受电影的同时,也必须看到无数电影人为之付出的心血和牺牲,无论是导演,编剧,还是演员,他们为电影付出的努力,需要人们的肯定和尊敬,他们的成功,值得被纪念和铭记,常常会看到一些太过偏激,甚至是全盘否定的评论,这对于他们的辛苦,真的是一种伤害。客观理性地评价电影,给予一些可行可改的建议,这样电影发展的空间会更加宽松,前景也会更好,同时也就会有更多的优秀电影,带给人们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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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____提出的"八荣八耻",可谓字字珠玑,不仅点中了中国社会的要害,也为重塑中华民族的荣辱观、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指明了方向。对此,我们可作如下哲学思考。
一、体现了唯物主义一切从实际出发、使主观符合客观的要求。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这就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主观与客观相符合。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党和政府始终坚持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但公共文明总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由于金钱至上、拜金主义的影响,社会风气不仅没有随着生活的富裕而变得更好,反而出现了许多问题,许多人内心深处的羞耻感和罪恶感逐渐淡化以至消失。在许多时候甚至公共场合,爱憎不明、善恶不分、正不压邪的现象所在多有。与此同时,损人利己、见利忘义、违法乱纪、骄奢淫逸等被一些人引以为荣,而对于廉洁奉公、为人民服务、艰苦奋斗等,却"不好意思"起来。如此种种,以至于使许多人怀念虽贫穷但社会风气较好的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八荣八耻"虽然文字不多,却契合了时代发展的要求,是非常及时的。
二、体现了重视正确的思想意识,克服错误的思想意识,以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正确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意识,能推动客观事物的发展,歪曲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意识,则会把人的活动引入歧途,阻碍客观事物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克服错误的思想意识,重视自觉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用正确的思想意识指导我们的行动。胡锦涛____指出,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胡____提出的"八荣"就是一种比金钱更重要的做人需要的道德精神,是真善美的体现。在全社会倡导"八荣"反对"八耻",必将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三、体现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有能动的反作用。价值观是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它在一定的社会存在基础上产生,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而变化。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有能动的反作用,正确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存在具有促进作用。价值观是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不同的价值观对个人与社会有着不同的导向作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政党,有不同的荣辱观。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荣辱观与其他社会有着根本不同。胡____提出的"八荣八耻",实际上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的公德观和社会价值导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如果社会的每一位成员、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阶段都能用"八荣八耻"作为标杆,社会风气必将得到根本改善,生活环境必将越来越好。
四、体现了认识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向前发展。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实践决定认识,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认识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深化、拓展和向前推移。我国古代的思想家历来十分重视荣辱观念。"不知荣辱乃不能成人"、"宁可毁人,不可毁誉"、"宁可穷而有志,不可富而失节"等格言警句,都说明古代的哲人志士将荣辱放到了与人格同样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在各种场合多次提到"社会主义荣辱观",但如此具体地阐述"社会主义荣辱观",且把"荣"和"辱"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却并不多见。"八荣八耻"既有对社会公德的要求,也有对个人私德的提倡;既有对光荣传统的继承和巩固的要求,也有对现代文明的创造和发展的要求;既有对中华文明的秉承,也有对世界文明的吸纳;既有对不文明行为的摒弃要求,更有对文明行为的遵守要求。"八荣八耻"是胡锦涛____对中华民族优秀伦理传统在新时期的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在新时期的深刻解读.
思考演讲稿 模板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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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应对的思考与对策的演讲稿
我国正式加入后,一个颇为严峻的现实摆在了我国保险业界的面前,就我国的保险业,无论是发展历史,还是发展水平,以及资产总额、管理水平、保险品种、服务水平、硬件设施等,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都有很大的差距。那么,民族保险业在获得发展机遇的同时,应如何与这些实力强大的"洋保险"一决高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呢带着这一问题,近日,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内保险业发展现状进行了调查,并结合国内国际保险业发展形势及有关规则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
加入:中国承诺了什么
按照规则,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保险业门户将对外全面开放。中国保险业全面开放的承诺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扩大开放地区,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更广大的地区设立营业机构和开展业务;第二,允许外国保险公司自由选择商业保险公司的形式,包括保险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资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第三,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自由选择再保险公司,允许外资保险公司按照市场供求规律自主确定保险费率;第四,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参与中国保险法规的制定,等等。
入世:我国保险业的差距有多大
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城市居民家庭投保率只有%,而西方发达国家是—%;至于占我国总人口%的农民家庭投保率就更是低得可怜了。另据有关部门对年我国商业保险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商业保险的渗透率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有关资料显示,河北省年商业保险的渗透率%,年商业保险的渗透率则下降到了%,年商业保险的渗透率微升至%。中国保险业何以离老百姓如此之远对此,孙祁祥教授认为,根本原因是,国有独资保险企业的管理体制落后,从而导致
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笔者认为,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资本实力明显不足。目前,已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企业中任何一家的资本金都在亿美元以上,如安联保险市值达亿美元,安盛保险市值达亿美元。它们每一家的.资本总额都远远超过我国整个保险业所拥有的资本总量。
2.市场体系不健全。首先,表现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的市场主体不足。目前我国共有保险公司家,而经济发达国家中,美国有多家保险机构,德国有家,日本有多家。在我国这家保险公司中,中保集团、太保、平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是.%、.%、。%,其它保险机构仅占.%。保险机构数量少,使我国保险市场缺乏适度竞争,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造成成本高、效率低等后果;其次,维护保险市场运行的要素和环境不完善。比如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缺乏保险实施细则,再保险、保险评估人等领域的有关立法还是空白。我国保险监管体系也不完善,公司内部有效的内控机制尚未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另外,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与保险投资有关的资本市场等也还很不规范。这些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3.产品结构不合理。首先,我国保险公司所能提供的产品种类十分有限,险种单一,各公司间产品重复较多,产品的同构现象十分严重。有资料表明,我国各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相似率达%以上;其次,我国保险产品尤其是寿险产品一直以传统储蓄型、保障型产品为主,产品定价和收益与利率紧密相关。从年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连续八次下调了利率,这对我国寿险业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前不久,平安保险公司等几家寿险公司先后推出了"投资连接保险"新品种,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市场反映一直平平,市场潜力有待于进一步挖掘。
思考演讲稿 模板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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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独立思考的演讲
十年前,在从拉萨飞回北京的飞机上,我的身边坐了一个五十多岁的女人,她是三十年前去的,这是她第一次因为治病而离开北京。下了飞机,下很大的雨,我把她送到北京一个旅店里。过了一个星期,我去看她,她说她的病已经确诊了,是胃癌的晚期,然后她指了一下床头的一个箱子,她说:如果我回不去的话,你帮我保存这个。那是她三十年当中,走遍西藏各地,跟各种人---官员、汉人、喇嘛、三_女交谈的记录。她没有任何职业身份,也知道这些东西不能发表。她只是说,一百年之后,如果有人看到的话,会知道今天的西藏发生了什么。这个人姓熊,拉萨一中的女教师。
五年前,我采访了一个人,这个人在火车上买了一瓶一块五毛钱的水,然后他问列车员要发票,列车员乐了,说:我们火车上自古就没有发票。然后这个人把铁道部告上了法庭,他说:人们在强大的"力量面前,总是选择服从。但是,今天如果我们放弃了一块五毛钱的发票,明天我们就有可能被迫放弃我们的土地权、财产权和生命的安全。权利如果不用来争取的话,权利就只是一张纸。,他后来赢了这场官司,我以为他会和铁道部结下梁子,结果他上了火车之后,在餐车要了一份饭,列车长亲自把这份饭菜端到他的面前说,你是现在要发票呢还是吃完之后我再给您送过来。我问他你靠什么赢得尊重,他说我_为我的权利所作的斗争。这个人叫郝劲松,三十四岁的律师。
去年我认识一个人,我们在一起吃饭,这个六十多岁的男人,说起来丰台区一所民工小学被拆迁的事儿,他说所有的孩子靠在墙上哭。说到这儿的时候他也动感情了,然后他从裤兜里面掏出来一块皱皱巴巴的蓝布手绢,擦擦眼睛。这个人十八岁的时候当大队的出纳,后来当教授,当官员。他说他所有做这些事的目的,是为了想给农民做一点事。他在我的采访中说到,说征地问题,给农民的不是价格,只是补偿,这个分配机制极不合理,这个问题的根源不仅出在土地管理法,还出在1982年的宪法修正案。在审这期节目的时候我的领导说了一句话,说这个人就算说的再尖锐,我们也能播。我说为什么,他说因为他特别真诚。这个人叫陈锡文,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一个国家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构成的,她由这些人创造,并且决定。只有一个国家能够拥有那些能够寻求真理的人,能够独立思考的人,能够记录真实的人,能够不计利害为这片土地付出的人,能够去捍卫自己宪法权利的人,能够知道世界并不完美但仍然不言乏力,不言放弃的人,只有一个国家拥有这样的头脑和灵魂,我们才能说我们为祖国骄傲。只有一个国家能够尊重这样的头脑和灵魂,我们才能说我们有信心让明天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