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火工材料的运输、使用和储存管理制度
1.使用火工品的架子队及作业班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专用火工品储存室。该储存室必须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规定,并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火工品储存许可证》,方可储存。由取得上岗证保管员、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2.火工品储存室的设置:储存室要与居民区、工厂、公共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火、防潮、防鼠、防盗等要求,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不能设置在高压电线下。炸药和雷管应分库存放并保持安全距离。储存室外应设置灭火器、砂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储存室内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不准安装普通照明灯,所有照明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线、报警装置插头不能安装在储存室内,电线要有硬管防护。储存室门一律朝外,不能朝内。
3.库存量不准超过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不准混放,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200-300mm,放置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雷管不能存放在铁质容器内,应存放在木质装置内。
4.进入储存室任何人不准携带手机、打火机等违禁物品。不得穿化纤衣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储存室,严禁在储存区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储存室存放其他物品,严禁在储存室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5.看守人员住房必须离库房30m以外。看守房位置和高度以能了望储存室和周围情况为准。
6.火工品入库要严格检查验收,履行出入库手续和清点核对交接制度。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火工品要遵循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即先进先出原则。收存、发放按制度在爆炸物品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签字。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若帐实不符,及时查找原因。发现火工品丢失或被盗,必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严格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
7.火工品短途运输,可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征得同意。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在排气管口装设防火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炸药和雷管应分别在两辆车内运送,两车间距大于50m,并派专人护送。雷管装载量不准超过车辆额定载重的三分之二,其他爆炸品的装载量,不准超过车辆的额定重量。在运输过程中,高度重视雷电天气的防范。
8.现场技术员、安全员对炮工作业即打孔、装药、起爆、警戒进行全过程监控。当日当次领取的火工品未使用完的,必须及时返还储存室进行存放,并办理相关退库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火工品带回工棚、宿舍或在工地上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或赠送他人。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2篇 矿山火工材料库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公司火工材料库安全管理制度
1、火工材料的管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2、火炬材料购回时,保管员必须清点实物,帐物相符后,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及时入库。
3、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雷管要存放在保险柜中。
4、火工材料应做到双人验收,双人出库,双门,双锁,双本帐。
5、保管员要将发放的火工材料及时登记入帐,帐册应有爆破员和安全员同时签字,剩余火工材料及时返库,并做好退库登记。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对无爆破证的人员拒发火工材料。
6、火工材料只能使用于本矿区生产,严禁丢失、倒卖和转借他用,违者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7、火工材料库不得有明火和其它易燃物品,库房内保持整洁、干净,没有杂物。
8、火工材料库门口要有醒目的警示,要配备消防器材。
第3篇 火工材料库安全管理制度
1、火工材料的管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2、火炬材料购回时,保管员必须清点实物,帐物相符后,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及时入库。
3、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雷管要存放在保险柜中。
4、火工材料应做到双人验收,双人出库,双门,双锁,双本帐。
5、保管员要将发放的火工材料及时登记入帐,帐册应有爆破员和安全员同时签字,剩余火工材料及时返库,并做好退库登记。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对无爆破证的人员拒发火工材料。
6、火工材料只能使用于本矿区生产,严禁丢失、倒卖和转借他用,违者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7、火工材料库不得有明火和其它易燃物品,库房内保持整洁、干净,没有杂物。
8、火工材料库门口要有醒目的警示,要配备消防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