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2.爆炸物品运输,必须有专人持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的《爆破物品运输证》,并派专车和押运人员进行运输。雷管、炸药必须分车装运,分库储存;
3.领取爆破器材,必须专人领取,使用单位必须填写《爆破器材用料申请》,由使用单位领导签字批准;
4.爆破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建立完善的炸药、雷管保管、领用制度。施工现场的炸药、雷管严禁混放;
5.爆破作业前要划定安全区边界,专人指挥并设警戒岗哨和安全标志,禁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设立旗语标志;
6.爆破人员必须配戴安全防护用品。起爆前,爆破人员再次检查危险区域内的安全情况,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发令起爆;
7.爆破后,爆破人员检查爆破现场,无异常情况方可解除警戒;若产生哑炮,爆破人员必须及时拔掉主线方可查找,对哑炮采取引爆等方式处理,禁止采用挖掏等方法;
8.对当天未使用完的雷管、炸药,要及时返还库房,重新登记入库;
9.严禁私藏炸药、雷管。在运输、使用、储藏中,发生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从重处罚,情况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由于单位领导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破物品丢失、被盗和造成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火工品运输管理制度
1、应有专人在现场指挥、清点、验收和登记;
2、炸药、雷管不能在同一个位置同时装卸、搬运;
3、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4、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禁止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5、爆破器材装运量不得超过原车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雷管的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6、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
7、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8、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9、爆破器材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须;须夜间装卸时,要有安全照明设备并加强警戒。
三、火工品领取清退管理制度
1、施工前,根据当天的施工任务由爆破员或爆炸作业班组长到爆破器材临时库领取所需爆破器材;
2、领取爆破器材时,要对所领取的爆破器材进行仔细清点,并进行登记、签字;
3、领取的爆破器材要有专人保管,雷管要放在专用雷管箱内,运往施工工地后存放到安全地带备用;
4、当日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要及时退回炸药库,并仔细清点、登记,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