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起重吊装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起重吊装作业及《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防止起重吊装作业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起重吊装作业。
3 职责
3.1车间负责本车间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3.2生产管理办设备科负责本公司生产过程中起重吊装作业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
3.3安环科负责监督生产过程中施工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 工作流程
4.1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起重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
4.2起重吊装重量大于等于2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2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环境恶劣危险大的作业情况下,也应编制起重吊装施工方案。起重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生产管理办审查,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4.3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起重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4起重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5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4.6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距离电气线路要有一定距离。
4.7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
4.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设备、容器等做起重吊装锚点和拴吊绳或缆风绳。未经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4.9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起重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4.10起重吊装前必须先试吊,离地面15-20厘米后停止上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11任何人不得随同起重吊装重物或起重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12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需动火,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程。起重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点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13用定型起重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性机械的操作规程。
4.14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起重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15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16在起重吊装作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起重吊装(十不吊):
4.16.1信号不明;
4.16.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4.16.3斜拉重物;
4.16.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4.16.5重物下站人;
4.16.6重物埋在地下;
4.16.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4.16.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4.16.9重物越人头;
4.16.10安全装置失灵。
4.17必须按《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18对起重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19车间负责办理《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 相关文件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生产设施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
第2篇 起重吊装施工作业管理规定
1、1.目的
确保起重吊运作业满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安全。
2.适用范围:
施工项目的其中吊运作业控制。
3.职责:
3.1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编制本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
3.2/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批重大起重吊运作业的技术方案,监督、检查项目的工作,党群综合部负责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管理。
3.3施工项目部负责各类起重吊运作业的方案编制及实施,综合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部负责检查、监督工作。
4.参考文献
4.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4.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1-85)
4.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4《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93)。
4.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
5.规定内容:
5.1 通则
5.1.1 起重作业人员上班前、班中严禁饮酒。起重作业人员操作时必须精神饱满,精力集中,操作时不准吃东西、不准看书报、不准打瞌睡、不准开玩笑等。
5.1.2 起重作业人员接班时,应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装置和零件不正常时,必须在操作前排除。
5.1.3 起重机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起重机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5.1.4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5.1.5 非起重机驾驶人员不准随便进入起重机驾驶室。检修人员得到起重机司机许可后,方可进入驾驶室。
5.1.6当起重物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装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以闭合主电源。
5.1.7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或手轮置于零位。
5.1.8 起重机上有两人工作时,事先没有互相联系和通知,起重机司机不得擅自开动或脱离起重机。
5.1.9 驾驶起重机应用手操作手柄,不许用人体其部位去转动控制器,正常情况下不要用安全装置停机,以防在异常情况下来不及采取紧急安全措施。
5.1.10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因停电使重物悬挂半空时,起重作业人员应使地面人员紧急避让,并应立即将危险区域围栏起来,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
5.1.11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把重物妥放置地面。
5.1.12多人挂钩操作时,驾驶人员应服从预先确定的指挥人员的指挥。吊动中发生紧急情况时任何人都可发生停止作业的信号,驾驶人员应紧急停车。
5.1.13起重机起吊重物时,一定要进行试吊,试吊高度h≤0.5m,经试吊发现无危险时方可进行起吊。
5.1.14在任何情况下,吊运重物不准从人的上方通过,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5.1.15在吊运过程中,重物一般距离地面0.5m以上,吊物下方严禁站人。在旋转起重机工作地带,人员应站在起重机动臂旋转范围之外。
5.1.16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5.1.17起重作业人员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人员。
5.1.18控制器应逐步开动,不要将控制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猛转到反转位置(特殊情况除外)应先将控制器转动零位,再换反方向,否则吊起的重物容易晃动或因销子、轴等受到过大扭力而发生事故。
5.1.19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1.20不准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5.1.21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索具、辅具、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5.1.22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5.1.23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准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5.1.24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动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到80%,也可由项目总工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项目总工及机材负责人应在场指挥。
5.1.25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作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5.1.26 起重机不应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1规定。
5.1.27 严格遵守起重机“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违章指挥不吊;
(2)超负荷不吊;
(3)工作紧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下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光线明暗视线不清不吊;
(8)斜拉工件不吊;
(9)棱角物件没有防护措施不吊;
(10)钢液包过满不吊。
5.2起重指挥人员
5.2.1吊运指挥人员必须是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视力在0.8以上,无色盲症,听力能满足工作条件的要求,身体健康者。
5.2.2指挥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安全技术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
5.2.3指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gb5082-85标准与起重机司机联络时做到准确无误。
5.2.4指挥人员应熟知gb6061-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ld48-9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5.2.5指挥人员不能干涉起重机司机对手柄或旋钮的选择。
5.2.6指挥人员对所指挥的起重机械,必须熟悉技术性能后方可指挥。
5.2.7负责载荷的重量计算和索具吊具的正确选择。
5.2.8指挥人员负责对可能出现的事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5.2.9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和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5.2.10指挥人员在发出吊钩或负载下降信号时,应有保护负载降落地点的人身、设备安全措施。
5.2.11在开始指挥起吊负载时,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0~200mm时,停止起升,进行试吊,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用正常起升信号指挥重物上升。
5.2.12指挥起重机在雨、雪天气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检验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常的起吊作业。
5.2.13在高处指挥时,指挥人员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5.2.14 指挥人员选择指挥位置时:
(1)应保证与起重机司机之间视线清楚。
(2)在所指定的区域内,应能清楚地看到负载。
(3)指挥人员应与被吊运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4)当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见起重机司机和负载时,应站到能看见起重机司机的一侧,并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传送信号。
5.3起重司索人员
5.3.1作业前,应穿戴好安全帽及其它防护用品。
5.3.2根据吊重物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相适应的吊具与索具。
5.3.3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5.3.4起升重物前,应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5.3.5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支)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高低温、腐蚀等特殊工况)。
5.3.6作业中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
5.3.7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
5.3.8禁止司索或其它人员站在吊物上一同起吊,严禁司索人员停留在吊重物下。
5.3.9起吊重物时,司索人员应与重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3.10应做到经常清理作业现场,保持道路畅通。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5.3.1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不安全情况时,及时通知指挥人员。
5.3.12应经常保养吊具、索具,确保使用安全可靠,延长使用寿命。
5.3.13在高处作业时,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
5.3.14捆绑后留出的绳头,必须紧绕吊钩或吊物,防止吊物移动时,拉住沿途人员或物件。
5.3.15吊运成批零散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吊篮、吊斗等器具;同时吊运两件以上重物,要保持平衡,不得相互碰撞。
5.3.16吊重物就位前,要垫好衬木,不规则物件要加支撑,保持平�,不得将物件压在电气线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齐平衡。
5.3.17卸往运输车辆上的吊物,要注意观察中心是否平稳,确认不致倾倒时,方可松绑,卸物。
5.3.18吊运化学危险物品,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件》有关规定。
5.3.19工作结束时,所使用的绳索吊具应放置在规定的地点,加强维护保养。达到报废标准的吊具、吊索要及时更换。
5.4车辆装载
5.4.1用机动车辆装货物时,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如遇必须运送超宽、高、长物件时,除严格遵守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外,还须确定妥善的运输方法和安全措施。
5.4.2装载物要捆绑稳固牢靠,圆筒形物件卧倒装运时必须采取防止滚动的措施。
5.4.3装车时,不得人货混装,随车人员要注意站立位置,不得在货物之间或货物与前车厢板间隙内,严禁攀爬或坐卧在货物上面。
5.4.4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与其它货物混装,要轻搬轻放。搬运场地禁止吸烟。
5.4.5装卸时,应根据吊位变化,注意站立位置,严禁在吊物下操作。
5.4.6铁路车辆装运物件,不得超过车辆允许高度和宽度。铁路两侧1.5m范围以内,不得堆放装卸物件,不得在车辆底下或顶上休息。
5.4.7在高栏车厢装卸货物时,起重机司机无法看清车厢内的指挥信号时,应设中间指挥,正确传递信号。
5.5手拉葫芦
5.5.1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吊钩、链条、钢丝绳、轮轴及制动器等是否良好,传动部分是否灵活,并在传动部分加润滑油。
5.5.2不得超载使用,接链人数应根据葫芦能力的大小而定,如拉不动时,应检查葫芦是否损坏,严禁增加拉链人数。
5.5.3葫芦吊挂必须牢固可靠,使用时应先反手拉手链,将起重链倒松,使其有最大的起重距离。
5.5.4起吊时,应先缓慢升起,待链条张紧后,检查葫芦各部有无变化;当确认无误后,方能继续作业。
5.5.5起吊物件时,除操作葫芦的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靠近被起吊物。
5.5.6起吊物件时,必须捆绑牢固可靠,吊具吊索应在允许负荷范围内。
5.5.7 用两个葫芦同时起吊一件重物时必须有专人指挥,负荷应均匀分担,操作人员动作要协调一致。
5.5.8 放下物件时,必须缓慢轻放,不允许自由落下。
5.5.9 使用完毕后,应将葫芦上的污物擦干净,防止生锈,严重腐蚀,断痕,裂纹及磨损的链条,应按链条的报废标准,予以更新。
5.6电动葫芦
5.6.1 操作前,认真检查电动葫芦的安全装置,钢丝绳、吊具及绑扎方法和电器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求。
5.6.2 不得超负载使用,上升时不准装限装置,起升时不准握在绳索与物件之间。
5.6.3 使用拖挂线电气开关启动时,要求拖挂绝缘必须良好,操作者注意站立位置。
5.6.4 发现运转不正常时,立即停车并通知检修人员检修。
5.6.5 手动开关、电气元件应经常检查,非电气人员禁止擅自修理电器。
5.6.6 单机电动葫芦在轨道变处或接近转道尽头时,必须减速运行。
5.6.7 电动葫芦在露天工作时,应有防雨、雪设施。
5.6.8 工作完毕后,必须把总闸拉开,切断电源,清理工作现场。
5.6.9 起吊重物,必须严格遵守起重司索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斜吊斜拉,物件捆绑应牢固可靠。
5.7卷扬机
5.7.1 安装时,基座必须平�牢固,并设置可靠地地锚,搭设工作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楚指挥人员起吊中的物件。
5.7.2 作业前,检查卷扬机与地面固定情况,防护设施,电气线路,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5.7.3 皮带和开式齿轮转动的部分,均需装设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车。
5.7.4 动力正反转卷扬机,卷筒旋转方向应和操纵开头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5.7.5 从卷筒中心线到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
5.7.6 在卷扬机制动操纵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5.7.7 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如发现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脚拉、踩钢丝绳。
5.7.8 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机。休息时物件或吊笼应降低至地面。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
5.7.9 作业中如遇停电,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件降至地面。
5.7.10 露天作业的卷扬机其电动机上应设置防雷雨罩。
5.7.11 作业结束后,应将总电源开关切断,并根据要求清理现场保养卷扬机及各部件。
5.8流动式起重机
5.8.1 起重机司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后,方可单独操作。严禁无证人员单独动用起重机。
5.8.2 起重机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
5.8.3 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5.8.4 操作人员在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鸣声示意。
5.8.5 司机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中间传递信号指挥人员,或采取其它有效联系办法进行指挥。
5.8.6 起重臂下、吊钩和被吊重物下面严禁任何人停留。
5.8.7 不得超载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5.8.8 使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台重物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两车升降速度要保持相同,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所允许的最大重量的80%。
5.8.9 在进行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
5.8.10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5.8.11 起重机在起吊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应将重物吊起离地面10cm左右,停止提升并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提升。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
5.8.12 起重机在输电线下面通过时,应先将起重臂放下。
5.8.13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或调整机件。
5.8.14 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起重机露天作业。
5.8.15 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必须立即停车,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工作。
5.8.16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悬挂在空中。夜间作业在的足够的照明。
5.8.17 工作完毕,吊钩起重臂应放在规定稳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应在零位。
5.9桥式起重机
5.9.1 桥式起重机司机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
5.9.2 开车前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电器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动器、限制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5.9.3 起重机的明显部位,必须挂有清晰可见的额定起重量标准牌。
5.9.4 起重机禁止超负荷使用。
5.9.5 必须垂直起升重物,禁止斜拉斜吊。
5.9.6 起重机司机除服从指挥人员发出指挥信号外,任何人发出的停车信号,都必须立即停车。
5.9.7 起重机司机必须在接到指挥信号时方能操作,起重机起动前应先鸣铃。
5.9.8 当接近卷扬器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邻近起重机相遇时,速度要放慢,禁止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器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5.9.9 工作停歇时,不得将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专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
5.9.10 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80%。
5.9.11 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设备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车辆。
5.9.12 禁止吊具与人同在一个箱或船仓内装卸物料。
5.9.13 起重机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机上或起重机轨道上。
5.9.14 吊运重物应在安全通道内运行,在没有障碍的路线上运行时,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须离开地面2m以上。
5.9.15 禁止利用起重机吊具运送或起升人员。
5.9.16起升液态金属、有害液体或重要物品时,不论重量多少,均须先起升200~300mm,验证制动器灵敏可靠后,再正式起升。
5.9.17 禁止从起重机上向地面抛掷物品。
5.9.18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和装卸桥,在风力为六级或六级以上禁止作业。
5.9.19 在起重机上进行检修时,起重机必须断电,并在电源开关上挂上“不准送电”牌子。多机共用同一电源时,应挂在应该机的保护电箱的电源开关上,并应在被修理的起重机两侧设置临时护栏、标志牌或信号灯,必要时请专人监护的指挥,以防邻机碰撞。
5.9.20 每年至少一次对起重机进行全面技术检查工作。
5.10塔式起重机
5.10.1起重机必须安装运行、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对有升降式司机室的起重机,断绳保护装置要可靠。
5.10.2起重机专用的临时配电箱,宜设置在轨道中部附近,电源开关应合乎规定要求,电缆卷筒应运转灵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缆。
5.10.3检查轨道平直,无沉陷,轨道螺栓无松动,排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向上固定好。
5.10.4作业前重点检查:
(1)机构结构的外观情况,各传动机构应正常。
(2)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标准。
(3)主要部位连接螺栓不得松动。
(4)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缠绕滑轮应符合规定。
(5)供电电缆应无破损。
(6)查看前一班作业的各种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做出处理。
(7)与指挥人约定好指挥信号的种类及相关事宜。
(8)开始操作时,先鸣号发出警示,提醒注意。
5.10.5吊钩得升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或起重机行车接近轨道端部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离臂杆顶部不得小于1m,起重机距轨道端部不得小于2m。
5.10.6动臂式起重机的起重、回转、运行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独立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的变幅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载时,不得变幅。
5.10.7提升重物后,严禁自由下降。重物或位时,可用微动机构或使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5.10.8提升的重物平稳后,在跨越障碍物时,重物底部应高出其跨越障碍物0.5m以上。
5.10.9两台起重机同在一条轨道上或相近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任何接近部位距离不得小于5m。
5.10.10严禁在弯道上进行吊装作业或吊重物转弯。
5.10.11起吊时不准用吊钩直接吊绕重物,必须用索具或专用器具。
5.10.12细长易燃的物品,要捆扎两道以上,并且要有两个吊点。在吊运过程中吊运的物品应保持水平,不准偏斜,更不能使长度方向朝下,以免在吊运过程中,重物由于自重或振动等原因从捆绑中滑落,发生事故。
5.10.13不得在起吊的重物上再连挂其它重物,以免吊索具超载,破坏原来的捆扎方式,或发生扯、刮、连、带现象。
5.10.14 吊运零散物品,要用钢、篮或其它容器盛装,不可用绳索捆扎。
5.10.15 外形大或长的物体要有拽绳,以防止摆动,拽绳应在被吊物体的两端,各设一个。
5.10.16 严禁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型号的索具混在一起作用。
5.10.17 严禁超载起吊,不能起吊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以及各种不明重量的重物。
5.10.18 各种塔式起重机,禁止在非工作风力下作业。一般的塔式起重机规定六级以上,风速为11~13m/s,风压约105n/㎡的情况为非工作风力。
5.10.19 禁止无操作合格证人员操作。
5.10.20 作业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臂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控制器。小车及平�柄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吊钩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3m处。
5.10.21 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如遇8级大风时,应另拉缆绳与地锚或建筑物固定。
5.10.22 有电梯装置的塔式起重机,应将电梯升到10m左右,防止外人进出。
5.10.23 任何人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检修时,必须戴安全带。
第3篇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审查,报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 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全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 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 作业中安全措施
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7.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4篇 起重吊装作业管理制度范本
1 目的
规范起重吊装作业及《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防止起重吊装作业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起重吊装作业。
3职责
3.1车间负责本车间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3.2生产管理办设备科负责本公司生产过程中起重吊装作业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
3.3安环科负责监督生产过程中施工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 工作流程
4.1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起重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
4.2起重吊装重量大于等于2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2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环境恶劣危险大的作业情况下,也应编制起重吊装施工方案。起重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生产管理办审查,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4.3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起重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4起重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5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4.6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距离电气线路要有一定距离。
4.7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
4.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设备、容器等做起重吊装锚点和拴吊绳或缆风绳。未经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4.9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起重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4.10起重吊装前必须先试吊,离地面15-20厘米后停止上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11任何人不得随同起重吊装重物或起重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12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需动火,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程。起重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点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13用定型起重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性机械的操作规程。
4.14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起重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15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16在起重吊装作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起重吊装(十不吊):
4.16.1信号不明;
4.16.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4.16.3斜拉重物;
4.16.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4.16.5重物下站人;
4.16.6重物埋在地下;
4.16.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4.16.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4.16.9重物越人头;
4.16.10安全装置失灵。
4.17必须按《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18对起重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19车间负责办理《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 相关文件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生产设施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