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将下列相关资料纳入民爆档案管理:
第一条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申请办理销售企业的销售许可证及相关资料;
第三条民爆专用仓库建设的相关资料;各类安全设施相关资料;
第三条经营活动中民爆物品的购买证、运输证及货物入库资料;购买单位的购买证、运输证、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
第四条经营活动中各类票据、银行转账凭证;
第五条特种人员的培训资料、上岗资格证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监控民爆物品流向的相关资料,如:配送运输资料、民爆物品交接清单、雷管的编码及备案存查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对专用车辆的合格证、行驶证、年检年审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公司安全例会记录安全检查记录;
第九条安全检查及安全整改资料;
第十条经营流转业务中的相关资料由业务科人员资料、安全设备资料及仓库建设资料由人秘保卫科、财务资料由财务科分别进行日常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整理,每月月末纳入公司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