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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盲板管理要求
第一条 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开停车、检修或抢修过程中,设备管道所存有物料及一定压力、温度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第二条 盲板的选用、制作、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1、盲板的直径应与阀门和管道的口径相适应,并且必须保证能承受运行系统管路的工作压力。
2、介质为易燃易爆物质时,盲板不能选用破裂时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3、盲板应有大的突耳,并涂有特别的颜色,以达到醒目。
4、盲板以及与盲板相配合的垫片应按管道的介质的腐蚀特性、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严禁用有裂纹、伤痕的材料或石棉板作盲板材料。
第三条 厂级、车间级必须建立盲板档案台帐,并进行编号。
第四条 盲板由各使用单位按要求自行制作、保管、使用。
第二章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
第五条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必须配戴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抽堵盲板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作业人、监护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应急处理。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第六条 在有毒、易燃液体系统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必须将有毒、易燃液体放入容器中进行对有毒物料的中和、易燃物料的收集回收处理。
第七条 进行抽堵盲板作业必须确认部位,每个抽堵盲板处应在现场挂牌,表明盲板位置,相应记录台帐清理。对较大系统进行抽堵盲板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堵盲板造成事故。
第八条 在光气系统抽堵盲板时,应在系统泄压后保持微负压,以防止光气喷出造成事故。
第九条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堵盲板时,应在系统泄压后保持微正压(煤气类<1.96kpa,氨等刺激性物质<0.49kpa,以防止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十条 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
第十一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第十二条 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证》。
第十三条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第三章 盲板抽堵作业证的审批及管理
第十四条 《盲板抽堵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单位或作业人保存一份,技安处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 盲板抽作业单位的安全员或领导,必须对作业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逐项落实检查完成后,通知厂技安部门办理作业证。
第十六条 厂技安部门会同生产、设备部门,对作业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需补充的安全措施必须全部落实完成后,方能办理作业证。
第十七条 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第2篇 化工企业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设备管道的盲板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设备管道的盲板抽堵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盲板抽堵作业 blinding-pipeline operation with stop plate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4、 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4.1、 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4.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4.3、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4.4、 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1、 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5.2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3 、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5.4、 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5、 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6、 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5.7、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5.8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5.9、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10、 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11、 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5.12、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13、 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分厂)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14、 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5.15、 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
6、 职责要求
6.1、 生产车间(分厂)负责人
6.1.1、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6.1.2、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6.1.3 、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6.2、 监护人
6.2.1、 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2.2 、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6.2.3、 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2.4、 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6.3 、作业单位负责人
6.3.1 、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6.3.2、 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6.4、 作业人
6.4.1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6.4.2、 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4.3、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6.4.4、 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6.5、 审批人
6.5.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5.2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分厂)办理。
7.2、 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7.3、 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4、 《作业证》由生产车间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单位生产部门审批。
7.5、 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各一份,生产车间负责存档,《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第3篇 化工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设备管道的盲板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设备管道的盲板抽堵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盲板抽堵作业 blinding-pipeline operation with stop plate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4、 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4.1、 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4.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4.3、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4.4、 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1、 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5.2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3 、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5.4、 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5、 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6、 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5.7、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5.8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5.9、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10、 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11、 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5.12、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13、 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分厂)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14、 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5.15、 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
6、 职责要求
6.1、 生产车间(分厂)负责人
6.1.1、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6.1.2、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6.1.3 、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6.2、 监护人
6.2.1、 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2.2 、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6.2.3、 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2.4、 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6.3 、作业单位负责人
6.3.1 、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6.3.2、 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6.4、 作业人
6.4.1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6.4.2、 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4.3、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6.4.4、 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6.5、 审批人
6.5.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5.2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分厂)办理。
7.2、 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7.3、 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4、 《作业证》由生产车间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单位生产部门审批。
7.5、 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各一份,生产车间负责存档,《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