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mulu--]
第1篇 某电厂二次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监控系统、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及其他二次系统的作业安全,防止发生电力二次系不安全事件,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部分),xx电厂《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xx电厂(以下简称“电厂”)二次作业安全管理部门职责、管理要求等。
第三条 二次作业指从事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仪表和自动化监控等系统及其二次回路,以及在通信用通道设备上运行、检修及试验等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电厂。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五条 安全生产技术部(以下简称“安生部”)是电厂二次作业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二次作业技术方案、检查与监督,以及对外协调与信息报送。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所辖二次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在巡检中发现保护装置异常或压板投退与实际运行方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 在二次设备上的检修、试验工作或影响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必须填写工作票,并提前准备好经过电厂审批的工序卡或技术方案;紧急抢修或其他特殊情况,可先不填写工作票,在填写事故抢修单、做好安全措施并共同核对无误后,工作负责人开始工作,工作完成后履行工作票流程。
第九条 设备厂家或其他外单位二次作业对运行机电设备有影响时,必须提前准备好经过电厂审批的工序卡或技术方案,其作业人员须通过电厂责任部门安全考试及安全教育后,并由电厂相关部门派员参加监护,方可办理工作票流程,工作完成后履行工作票销票流程。
第十条 涉及调度的电力生产通信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的二次作业工作,必须由作业部门按《电力生产通信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程》及《调度自动化系统维护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按计划检修、临时检修、紧急检修等不同流程向安生部提出检修申请,由安生部协调调度办理相关审批流程,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办理工作票流程。
第十一条 一次设备退出运行或出于备用、检修状态时,其调度自动化系统均不得停电或退出运行。检修过程中涉及到调度、调度机构的上传信息,应将相应的遥信、遥测信号闭锁。有特殊情况确需停电或退出运行时,需按第八规定办理设备停运申请。一次设备检修完成后,应确认上传信息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并经运行值守长许可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十二条 通信电路、设备检修时,应采取措施避免中断通信业务。通信系统及监控系统做传动试验或一次通电时,应通知运行值班负责人,并由工作负责人或由其指派专人到现场监视,方可进行。正常情况下,双套配置的电力生产通信系统不得同时停运。
第十三条 现场工作开始前,应检查已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运行设备和检修设备之间的隔离措施是否正确完成,工作时还应仔细核对检修设备名称,严防走错位置。
第十四条 二次作业工作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作业方案和工作流程,严防现场误接线、误碰、误整定事故。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不得改变电力生产通信系统的网络结构、路由配置和设备状态。
第十六条 二次回路变动时应防止误拆或产生寄生回路。在退出保护装置进行工作时,应注意核实是否存在不经压板控制的出口回路,尤其是启动安全自动装置的回路。
第十七条 工作中应确保电流和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有且仅有一点保护接地。
第2篇 电厂二次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监控系统、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及其他二次系统的作业安全,防止发生电力二次系不安全事件,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部分),xx电厂《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xx电厂(以下简称“电厂”)二次作业安全管理部门职责、管理要求等。
第三条 二次作业指从事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仪表和自动化监控等系统及其二次回路,以及在通信用通道设备上运行、检修及试验等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电厂。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五条 安全生产技术部(以下简称“安生部”)是电厂二次作业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二次作业技术方案、检查与监督,以及对外协调与信息报送。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所辖二次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在巡检中发现保护装置异常或压板投退与实际运行方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 在二次设备上的检修、试验工作或影响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必须填写工作票,并提前准备好经过电厂审批的工序卡或技术方案;紧急抢修或其他特殊情况,可先不填写工作票,在填写事故抢修单、做好安全措施并共同核对无误后,工作负责人开始工作,工作完成后履行工作票流程。
第九条 设备厂家或其他外单位二次作业对运行机电设备有影响时,必须提前准备好经过电厂审批的工序卡或技术方案,其作业人员须通过电厂责任部门安全考试及安全教育后,并由电厂相关部门派员参加监护,方可办理工作票流程,工作完成后履行工作票销票流程。
第十条 涉及调度的电力生产通信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的二次作业工作,必须由作业部门按《电力生产通信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程》及《调度自动化系统维护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按计划检修、临时检修、紧急检修等不同流程向安生部提出检修申请,由安生部协调调度办理相关审批流程,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办理工作票流程。
第十一条 一次设备退出运行或出于备用、检修状态时,其调度自动化系统均不得停电或退出运行。检修过程中涉及到调度、调度机构的上传信息,应将相应的遥信、遥测信号闭锁。有特殊情况确需停电或退出运行时,需按第八规定办理设备停运申请。一次设备检修完成后,应确认上传信息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并经运行值守长许可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十二条 通信电路、设备检修时,应采取措施避免中断通信业务。通信系统及监控系统做传动试验或一次通电时,应通知运行值班负责人,并由工作负责人或由其指派专人到现场监视,方可进行。正常情况下,双套配置的电力生产通信系统不得同时停运。
第十三条 现场工作开始前,应检查已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运行设备和检修设备之间的隔离措施是否正确完成,工作时还应仔细核对检修设备名称,严防走错位置。
第十四条 二次作业工作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作业方案和工作流程,严防现场误接线、误碰、误整定事故。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不得改变电力生产通信系统的网络结构、路由配置和设备状态。
第十六条 二次回路变动时应防止误拆或产生寄生回路。在退出保护装置进行工作时,应注意核实是否存在不经压板控制的出口回路,尤其是启动安全自动装置的回路。
第十七条 工作中应确保电流和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有且仅有一点保护接地。
第十八条 禁止在二次系统的保护回路上接取试验电源。
第十九条 二次回路通电或耐压试验前,应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回路上确无人工作后,方可加压。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过程中,凡遇到异常情况或断路器跳闸,无论与本身工作是否有关,应立即停止工作,保持现状,待查明原因,确定与本工作无关时方可继续工作;若异常情况或断路器跳闸是本身工作所引起,应保留现场并立即通知运行人员,以便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运行屏(柜)上或附近进行打眼等振动较大的工作时,应采取防止运行中设备误动的措施,必要时申请调度或运行值班负责人同意,将保护暂时停用。
第二十二条 在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自动化监控系统屏间的通道上搬运或安放试验设备保持一定距离,防止误碰运行设备,造成相关运行设备继电保护误动作。清扫运行设备和二次回路时,要防止振动、防止误碰,要使用绝缘工具。
第二十三条 在带电的电磁式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防止二次侧开路。短路其二次绕组时,应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禁止用导线缠绕。工作中禁止将回路的永久接地点断开。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
第二十四条 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或电容式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防止二次侧短路或接地。应使用绝缘工具,戴手套。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禁止将回路的保护接地点断开。
第二十五条 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通电试验时,为防止由二次侧向一次侧反充电,除应将二次回路断开外,还应取下电压互感器高压熔断器或断开电压互感器一次刀闸。
第二十六条 严禁插拔正在运行的监控设备的do开出插把,如因工作确实需要只能在安全措施足够的情况下断掉do开出继电器工作电源。恢复do开出继电器工作电源时应检查do通道状态,确认无影响设备运行的状态后方可恢复do开出继电器工作电源。
第二十七条 对设备的信号模拟、强制阻塞需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对于影响系统运行的,必要时应在程序中断开其输出连接。
第二十八条 对重要和复杂的保护装置,如母线保护、主变保护远方跳闸、有联跳回路的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和备自投装置等的现场检查工作,在开展继电保护现场作业之前,应事先编制详细的现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影响的范围,分析潜在的危险点,并制定现场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于被校验保护装置电流、电压回路与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公用的情况,在保护装置电流、电压回路上工作时,应停用相应的安全自动装置。如确无法停运,应采取有效措施,将被校验保护装置与安全自动装置进行隔离。
第三十条 更改保护装置定值应履行监护手续,并退出相关的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定值项的更改应由继电保护专业人员操作,更改定值后,必须对保护装置定值进行逐项核对无误,并经值班负责人认可后方可投运。
第三十一条 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定检后,以及二次回路改造后,应测量交、直流回路之间的绝缘电阻。在合上交流(直流)电源前,应测量负荷侧是否有直流(交流)电位,防止交流和直流回路混接。
第三十二条 工作结束后,现场工作人员应认真核查调试项目和调试内容是否完整、试验数据是否属实、临时接线是否妥善拆除、接线是否恢复到与实际图纸相符、保护通道是否恢复至正常状态等。
第三十三条 与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面二次作业按照xx电厂《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安生部负责检查、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考核建议。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安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