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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各类塔、釜、槽、罐、管道、容器乙基地下室、窖井、坑(池)、小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进行的作业。
2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
3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3.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受限空间氧含量在18%--21%范围内,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作业中应对受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3.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3.4受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3.5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3.6受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3.7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4受限空间作业许可
4.1《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4.2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3《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5作业许可证的填报和工作要求
5.1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地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并进行作业的危险性分析,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
5.2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延期使用手续,并在作业区内设立明确的警戒标识。
5.3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
5.4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5.5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设备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5.6 如遇特别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作业单位必须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实施。单位主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现场负责人。但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5.7 外委施工单位涉及到上述危险作业由设备所属单位审批或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批。
6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专职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消防相关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或作业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第2篇 电厂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
2 职责
2.1 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 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2.3 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3.1受限空间:公司内各类塔、槽、罐、炉膛、锅炉、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票管理,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4.2安全隔绝
4.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4.3.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下同);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 。
4.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4.4.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5监测
4.5.1作业前30分钟内,作业单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4.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5.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4.6 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4.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4.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4.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4.6.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7照明及用电安全
4.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4.7.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7.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
4.8监护
4.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4.8.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8.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9其它安全要求
4.9.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9.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4.9.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4.9.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
4.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4.9.11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3作业人员的职责
5.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6《作业票》的管理
6.1《作业票》由作业单位负责到安全处/厂安全生产科办理。
6.2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票》,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6.3作业结束后,要立即将《作业票》交回安全处/厂安全生产科,每丢失一份罚款作业单位50元。《作业票》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7考核
7.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7.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第3篇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
2职责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3.1受限空间:公司内各类塔、槽、罐、炉膛、锅炉、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票管理,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4.2安全隔绝
4.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4.3.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下同);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 。
4.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4.4.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5监测
4.5.1作业前30分钟内,作业单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4.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5.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4.6 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4.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4.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4.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4.6.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7照明及用电安全
4.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4.7.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7.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
4.8监护
4.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4.8.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8.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9其它安全要求
4.9.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9.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4.9.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4.9.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
4.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4.9.11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职责要求
5.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3作业人员的职责
5.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6《作业票》的管理
6.1《作业票》由作业单位负责到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办理。
6.2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票》,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6.3作业结束后,要立即将《作业票》交回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每丢失一份罚款作业单位50元。《作业票》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7考核
7.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7.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
编号:
装置/单元名称
设备名称
原有介质
主要危险因素
作业单位
监护人
作业内容
作业人员
作业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采样分析数据
采样时间
氧含量
可燃气体含量
有毒气体含量
分析工签名
%
%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选项
确认人
1
所有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符合规定要求的盲板隔离,列出盲板清单,并落实拆装盲板责任人。
2
设备经过置换、吹扫、蒸煮。
3
设备打开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温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或佩戴空气呼吸器,但设备内缺氧时,严禁用通氧气的方法补氧。
4
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挂“禁止合闸”标志牌,设专人监护。
5
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受限空间,应分析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
6
检查受限空间内部,具备作业条件,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设备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在同一受限空间内不应进行交叉作业,如必要时,必须采取避免相互影响、伤害安全措施。
7
作业人员清楚受限空间内存在的其他危害因素,如内部附件、集渣坑等。
8
检查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
9
使用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30毫安,并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10
金属容器和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受限空间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严禁将接线箱(板)带入容器内使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11
原盛装过可燃液体、气体等介质,有挥发可能性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自备直流电源的安全行灯;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他非防爆器材。
12
作业监护措施:消防器材()、救生绳()、气防设备()、安全三角架()。
13
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行设备抢救,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好联络、监护工作。
危害识别及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施工作业单位意见:
签名:
车间(工段)意见:
签名: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厂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完工验收
验收时间
年月日时分
作业单位
签名:
生产单位
签名:
第4篇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电厂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
2职责
2.1 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 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2.3 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3.1受限空间:公司内各类塔、槽、罐、炉膛、锅炉、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票管理,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4.2安全隔绝
4.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4.3.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下同);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 。
4.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4.4.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5监测
4.5.1作业前30分钟内,作业单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4.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5.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4.6 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4.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4.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4.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4.6.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7照明及用电安全
4.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4.7.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7.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
4.8监护
4.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4.8.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8.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9其它安全要求
4.9.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9.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4.9.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4.9.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
4.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4.9.11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3作业人员的职责
5.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6《作业票》的管理
6.1《作业票》由作业单位负责到安全处/厂安全生产科办理。
6.2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票》,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6.3作业结束后,要立即将《作业票》交回安全处/厂安全生产科,每丢失一份罚款作业单位50元。《作业票》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7考核
7.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7.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