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和交通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1.目的:规范机械设备和交通事故的报告、分析、处理程序。
2.名词解释
机械设备事故:凡由施工机械设备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的机械设备损失,均定为机械设备事故;
交通事故:凡在道路上行驶,造成机动车辆损坏或人员伤亡,均定为交事故。
3.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参加项目施工的生产设备和交通机械的事故处理 。
4.制度
4.1事故等级划分
4.1.1机械设备事故等级划分:
记录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4.1.2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详细划分见《项目法运行规则—机械篇》及《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公司交通管理规定》
4.2 事故报告程序
4.2.1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司机、在场人员)应立即停机,采取可行的措施避免事故扩大,有人员伤害时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保护现场,同时向自己单位领导和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报告(场外交通事故同时向行政秘书),有人员伤害时同时向安监部报告 。
4.2.2责任单位领导(现场领导)、机械管理人员、安监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现场处理和救助工作。机械管理人员(场外交通事故由行政秘书)负责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损失情况等;
4.2.3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单位必须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报告,项目部主管领导(或现场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现场处理;
4.2.4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项目部或责任单位(交通事故)于十日内填报《设备事故报告表》上报公司工程部。一般及以上的事故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口头报公司工程部、安监处(有人员伤亡时),重大以上事故由项目经理立即报告公司主管经理,然后再于十日内报送《设备事故报告表》。
4.3 事故的分析调查
凡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应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
4.3.1发生机械记录事故和厂内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由项目经理(或委托人)组织,工程部部长、安监部部长(或安监人员)、调度人员、机械管理人员、专业公司行政正职(或现场负责人)参加调查分析和处理;
4.3.2发生一般机械事故和一般及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由公司工程部组织事故分析调查,项目部工程部部长、调度人员、机械管理人员及专业公司配合。
项目部分析处理的《设备事故报告表》 由机械管理人员填写。
4.4 事故责任的划分和处罚
机械设备事故和交通事故的划分和处罚按《项目法运行规则—机械篇》进行。
5.表格
1 《设备事故报告表》
设备事故报告表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 | 填报日期 |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
使用单位 | 事故时间 | 事故地点 | ||||||||||
事故直接责任者 | 事故主要责任者 | |||||||||||
设备损坏情况及价值 | 事故类别 | |||||||||||
事故经过及原因 | ||||||||||||
防止措施 | ||||||||||||
单位处理意见 | ||||||||||||
公司处理意见 | 上级主管意见 | |||||||||||
参加事故分析人员 | ||||||||||||
单位负责人 | 专业部门负责人 | 填表人 |
注:大事故及重大事故应附文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