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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1、 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 一般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人办理,部门领导批准,夜间有值班主任批准。外来单位施工,由外来单位会同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
2) 直接蹬爬高大的塔器、烟囱的爬梯以及特殊登高作业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必须安全领导小组批准。
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有禁忌证者以及其它不宜高处作业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饮酒后禁止高处作业。
3、 高处作业人员工作前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以及其它规定的保护用品。
4、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手动葫芦、吊栏、卷扬机必须按有关规定、规程架设。
5、 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要放在工具箱袋内,常用的工具应系在身上。所需材料或其它工具必须用牢固结实的绳索传递。禁止用手来回抛掷,以防掉落伤人。
6、 交叉作业必须架设安全网,保护棚等可靠的防范设施。
7、 六级以上的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8、 高处作业应距离高压线2.5米以上。
二、 罐(沟、坑)内作业安全规定
1、 罐(沟、坑)内作业必须办理罐(沟、坑)内作业许可证。
1) 在无着火爆炸危险和无毒无害的容器(沟、坑)内检修,由车间负责人办理下罐作业许可证。夜间由值班主任批准,外来单位施工,由外来单位会同现场负责人办理。
2) 特殊危险的罐(沟、坑)内作业,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3) 作业因故中断一天以上,应重新补办作业许可证。
2、 检修作业人员在进入罐(沟、坑)内作业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到清洗置换不合格不进,电源物料未切断不进,安全设施、工具、行灯、防护用品不全、不合格不进,没有监护人不进。
3、 罐内动火作业除按动火规定执行外,动焊人停止焊接作业时,严禁将焊枪放在罐内。
4、 作业前应切断电源,切断与此罐相连通的水、气、料阀,在电闸和阀门上挂警告牌。
5、 罐(沟、坑)内作业要按设备深度搭设安全梯及台架。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或工具。
6、 罐(沟、坑)内作业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严禁直接接通氧气)。对通风不良及容积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
7、 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沟、坑)内外,在确认无误、监护人在罐(沟、坑)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入孔,不得自行封闭。
三、 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安全规定
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2、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及审批:
1) 在一般情况下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必须动火时,应先办理动火许可证。
2) 动火许可证必须按规定表格填写一式三份。(动火执行人携带,动火区域负责人存、安全领导小组存)
3) 动火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严禁转借,涂改和转移动火地点。
4) 动火人员在未接到正式批准的动火许可证前,不得随意动火,对于任何人员分配或指定动火工作均有权拒绝,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必须按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发现不完善时,有权拒绝动火。
5) 动火工作开始前,动火施工负责人要详细检查动火许可证上所列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妥当,如经批准连续动火时,每天动火前必须重新进行检查。
6) 动火证期限:
a、 凡不停产、部分停产的动火,动火证当天有效。如果当天动火作业未完成时,第二天重新办理动火证。
b、 全车间停产大修时可办理一次动火证至大修完。但需将全部动火点(部位)和时间进度以及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分别列出清单,附在动火证后面同时报批。
c、 室外动火,根据气象条件而定,一般在五级风以上停止动火作业。
7)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根据现场情况,要认真填写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3、 爆炸危险区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1) 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a、 动火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负责看火,并准备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和工具,清除周围易燃物。
b、 凡在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设备和管道容器上动火时,要进行置换清洗等工作,并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
c、 对储存易燃易爆物料设备容器表面的动火,要清除设备容器内的物料并清洗干净、充满水或惰性气体。如有特殊情况,可按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
2) 在设备容器内动火采取的措施
a、 对于装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容器动火,在动火前必须清除设备容器内物料、洗净设备,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容器动火,在带有传动设备容器内动火时,应在配电室切断电源,挂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b、 进入设备容器前,必须进行“试火”确认其无其他反映时,方可动火,同时要备好灭火器材,设监护人员负责看火,设备容器内的照明,必须绝缘良好,对进入设备容器人员根据物料性质和工作特点,定时轮换、休息。
3) 动火前的气体分析、化验和检测。
a、 动火分析项目,首先由动火负责人在动火证上提出动火地点、设备或项目。生产技术部在动火前半小时组织进行动火分析,如动火工作中断半小时以上,需重新分析。
b、 不停产、部分停产或设备停车检修时,在动火前必须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及时动火,并在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内进行完毕。车间全部停产大修时,在检修动火前应进行气体分析。
4) 看火监护人的规定
a、 凡动火地点,一个动火证,至少有一名看火监护人。
b、 新项目施工动火,应指派专人看火监护。
c、 一个动火证,要有一个看火监护人。
d、 看火监护人应做到:检查动火手续是否齐全及实现动火证批示的安全措施;随时扑灭飞溅的火星、火花而引起的着火;对动火者负有抢救和监护的任务。
第2篇 化工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动土作业
第一条:挖土深度在0.6米以上的动土,在动土作业前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
第二条:凡在厂区内动土,动土单位要逐项填写《动土许可证》,并附土地位置平面图和必要的断面图,由设备、生产处等部门会签,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动土作业。
第三条:《动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动土作业单位保留一份,报安全部门存档一份。
第四条:动土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认真落实动土作业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第五条:动土接近地下电缆、管道等埋设物时,要轻挖;当遇到地下设备及不可辩明物体时,应停止作业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地下有电缆和管道时,严禁机械挖土;挖土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与墙、柱、台阶等建筑物应相距一米以上,防止碰撞。
第六条:在挖掘的沟周围要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第七条: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第八条: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第九条: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十条: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第十一条: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动土作业完毕后,动土单位必须负责恢复到动土前的原样,如果损伤附近建、构筑物,必须按原样修复。
第十三条:动土作业人员违*土作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动土作业单位未审办《动土许可证》进行动土作业,扣责任单位5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按厂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节 高处作业
第十五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十六条: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为:一级高处作业为2-5米;二级高处作业为5-15米;三级高处作业为15-30米;30米以上的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十七条:在高处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监护人一份,作业单位一份,安全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八条:二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门审批,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三级和特殊高处作业由主管厂长(总工程师)审批,安全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高处作业前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作业负责人要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高处作业所用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脚手板两端必须绑牢固定。
第二十二条: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平稳,互梯坡度一般以60-70度为宜,应设置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处作业必须和高压电线保持一定距离或设置防护措施,作业用金属材料至少距离裸导线2米以上。
第二十四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或带钉鞋易滑鞋等进行高处作业。
第二十五条: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昏晕、癫痫等不宜登高的病症者,不能进行高处作业。
第二十六条: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交叉时要设安全网、防护栏等安全设施,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
第二十七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对象,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或他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入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附落对象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伤人。
第二十八条: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做好记录,并应监督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条:作业单位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扣责任单位5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按厂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节 拆除工程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二条: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监督员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四条: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三十五条:拆除和对象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四节 爆破作业
第三十六条: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七条: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九条: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第四十条: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第四十一条: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火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第四十二条: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第四十三条: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以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节 焊接作业
第四十四条: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或检修操作票。
第四十五条: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门要严密可靠,氧气试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不足更换时,必须留有余压。
3.溶解乙炔气钢瓶和氧气钢瓶之间安全距离为5米以上,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4.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四十六条: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辩认。
4.在特殊环境的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条: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四十九条: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节 设备内作业
第五十条:设备(槽罐、塔、釜、槽车、炉堂、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安全检修操作票,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并清洗、置换。
第五十一条: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五十二条: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好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五十三条: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五十四条: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五十五条: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五十六条: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第五十七条:在设备内作业,除执行有关动火的安全规定处,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第五十八条: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七节 抽加肓板作业
第五十九条:肓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肓板。
2.要建立肓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3.肓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处分别保管、使用。
第六十条: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肓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六十一条:抽加肓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肓板的工作,应绘制肓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肓板造成事故。
第六十二条: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肓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八节 起重吊装作业
第六十三条: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装物虽不足1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四条: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六十五条: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六十六条: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2.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试吊检查。
3.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九节 装卸、搬运作业
第六十七条:各部门应根据职工的技术、经验、体力及特殊生理情况调配工人与分配其工作。
第六十八条:各部门应指派有经验的职工在现场负责指导装卸、搬运工作的进行。
第六十九条:女工及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男工,其单人的负重量一般的不得超过25公斤;两人抬运的总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
第七十条:男工单人的负重量,最高不得超过80公斤。
第七十一条:50公斤以上的货物,由一个人搬运时,应有人搭肩,必要时有人卸肩。
第七十二条:8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的单件货物,应使用手推车、滑板等搬运工具进行搬运。
第七十三条:500公斤以上的单件货物,应使用绞车、滑车、起重机等机械设备进行搬运。
第七十四条:装卸、搬运超过80公斤的单件货物,如按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执行确有困难时,应组织多人抬运;多人抬运时应在抬运工人中指定专人统一指挥;两人抬运时每人的平均负重量不得超过70公斤,抬运的人数增多,其平均负重量应适当递减。
第七十五条:单人负重50公斤以上的货物,在平地上的搬运距离最远不得超过70米,超过70米时,须有人接替或用工具搬运;在斜坡上(如跳板、楼梯、坡道等)进行搬运时,其搬运重量或搬运距离应适当缩减。
第七十六条:装卸、搬运作业使用的跳板应坚实牢固,搭设跳板的坡度不应大于1:3,并根据需要设置来回跳板和防护、防滑等设备。
第七十七条:装卸、搬运作业场所应保持整洁,道路应平坦,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七十八条:供装卸、搬运使用的工具和机械应由部门经常检查、保养,随时保持其完好状态;吊车起重机等机械应由受过专门训练,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驾驶。
第七十九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供给职工以垫肩、手套、口罩、眼镜、面具等防护用品。
第八十条:经常进行装卸、搬运的场所,应设有职工休息的处所,如供给足够的饮水,并应备有简单的医药和急救设备。
第八十一条:从事装卸、搬运工作的职工每次连续工作两小时后,应有不少于10分钟的间歇时间,间歇时间按工作时间计算。
第八十二条:危险性物品的装卸、搬运,除遵照上述各项规定外,应该严格执行关于危险性物品的有关规定。
第十节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司证”。
第八十四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 危险识别
1.作业前,召集有关技术人员,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有关证件(生产用临时电的证明材料),到设备能源处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即部门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写“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相应的安全措施内容。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具体施工作业人员、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八十六条 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原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4、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组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6、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7、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8、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9、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10、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1、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12、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八十七条 许可证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设备能源处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 管理职责划分
1.设备能源处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2.生产处负责临时用电的审批
3.安全处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管理。
4.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安装和拆除。
5、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节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第九十二条 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九十三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对象、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九十四条 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
(1)在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作业;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
(4)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瓶站;
(5)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7)危险化学品库等。
3.二级用火作业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6)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基建)等禁火区;
(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作业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当各类三级非明火作业用火点处在该区域时按四级用火处理);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九十五条 企业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单位安全消防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和消防部门领导签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第九十六条 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单位安全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和消防部门领导签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第九十七条 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报单位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第九十九条 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单位生产部门、技术部门、设备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厂有关领导批准。
第一百条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第一百零一条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第一百零二条 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一百零三条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化验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五天(120小时)。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第一百零五条 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2%为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 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一百零七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第一百零九条 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第一百一十条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第一百一十二条 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它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用火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习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3.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存放在办理用火的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或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由消防部门存档。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企业消防管理部门备案;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第一百二十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一百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公司检维修作业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等非常规作业的作业程序和安全要求,降低安全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检维修作业中涉及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3.1特殊作业
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3.2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3易燃易爆场所
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4受限空间
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3.5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3.6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3.7高处作业
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8坠落基准面
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3.9坠落高度
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3.10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11带电高处作业
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3.12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13临时用电
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3.14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3.15断路作业
在厂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 制定依据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系列(aq3021~aq3028-2008)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23018-1999)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3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5]79号)
第二章动火作业
1基本要求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分工与职责
2.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动火监护人职责
2.6.1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班长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6.4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3动火作业分级
3.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班长或车间主任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班长或车间主任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
4.2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班长或车间主任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班长或车间主任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4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设备、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5 《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须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的车间主任或班组长逐项确认。
4.6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7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8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班长或车间主任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气体取样检测分析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6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7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8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9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6.10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6.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6.12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6.13 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6.14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
7.2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7.3各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三章受限空间作业
1基本要求
受限空间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分工与职责
2.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是受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公司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受限空间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公司设备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交底工作。
2.4公司基层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制定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受限空间作业人职责
2.5.1作业人应持经批准、有效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作业。
2.5.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作业。
2.5.3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作业证的安全措施。
2.5.4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2.5.5对违反本规定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若发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2.5.6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时,应立即向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2.6监护人职责
2.6.1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监护。
2.6.2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禁止作业。
2.6.3控制、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措施。
2.6.4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3作业分级
3.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殊受限空间作业。
3.1.1 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作业。
3.1.2 进入与污水排放系统相连的下水井、下水道、涵洞等部位的作业。
3.1.3 经主管部门确认,要求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控制的。
3.2除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以外的,为一级受限空间作业。
4《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 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的制定和审查:受限空间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受限空间生产处理、盲板加拆等相关方案,生产、设备、安全等专业部门负责审核。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由分管生产或设备的负责人批准。
4.2 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查、批准后,作业所在单位班长或车间主任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向作业单位(人员)进行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
4.3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办理: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后,由作业所在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上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受限空间名称、作业内容、受限空间原有介质、监护人姓名、危害辨识等。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填写作业单位负责人、作业人员姓名等。
4.4 安全措施确认:作业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有受限空间所在班长或车间主任逐项进行确认。
4.5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审核、审批: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设备、设备、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审核。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分管生产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5受限空间分析及合格标准
5.1气体取样检测分析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特殊受限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
5.2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5.3分析与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2h分析一次,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d)有毒有害介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
5.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存根正面左上方。
6作业安全要求
6.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c)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d)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受限空间相连且存有或可能存有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必须有效隔离,并对受限空间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加设盲板并挂牌标识。
6.6 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但严禁向内充氧或富氧空气。
6.7受限空间作业的个人防护装备要求:
a)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隔离正压防护面具,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其气密性,供风设备及受限空间出入口必须安排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将作业人员撤出;
b)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c)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应穿戴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及护目镜等;
d)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在有或产生粉尘的受限空间作业,应佩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在高、低温受限空间作业,除应佩戴相应的防高温、低温防护器具,还应佩戴通讯设备。
6.8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内,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c)使用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漏电保护器,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30毫安,其中照明和手持电动工具的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15毫安。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中。
6.9 受限空间作业过程监护要求:
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c)从事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规定必要的联络方式或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便于受限空间内外之间的联系。
6.10受限空间作业的其他要求
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c)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d)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e)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f)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g)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7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管理
7.1《受限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
7.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7.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四章 盲板抽堵作业
1 基本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1.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 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1.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1.3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1.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2 作业安全要求
2.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3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 单位应按图作业。
2.4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2.6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2.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 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2.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 30 m 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 等。
2.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2.10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2.11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进行。
2.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2.13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2.14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2.15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3 分工与职责
3.1生产车间负责人
3.1.1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3.1.2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3.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3.2监护人
3.2.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 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2.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3.2.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2.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3.3作业单位负责人
3.3.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3.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3.4作业人
3.4.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3.4.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4.3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3.4.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3.5审批人
3.5.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5.2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管理
4.1 《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办理。
4.2盲板抽堵作业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4.3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4.4 《作业证》由生产车间班长或车间主任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公司生产部门审批。
4.5《作业证》一式三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各一份,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年。
第五章高处作业
1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1.1作业高度在 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1.2作业高度在 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1.3作业高度在 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1.4作业高度在 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 作业安全要求
2.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2.1.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 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1.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 准的规定。
2.1.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2.1.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 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 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2.1.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2.1.6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2.1.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2.1.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 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2.1.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2.1.10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 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2.1.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2.1.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 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2.1.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2.1.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2.1.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 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2.1.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 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 gb4053.1和 gb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 gb 7059和 gb 12142的要求。
2.1.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 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 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2.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2.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 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 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2.2.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 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 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 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2.2.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 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 6级以上强风、 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 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 完善。
2.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 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2.2.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 gb/t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的有关要求。
2.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 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2.2.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 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 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2.2.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2.2.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 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2.2.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 具或穿均压服。
2.2.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 停止作业。
2.2.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 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2.2.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2.2.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2.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2.3.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 应清理运走。
2.3.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 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2.3.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2.3.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3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1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 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3.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1)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生产或安全负责人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 6级(风速 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4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3.5《作业证》有效期 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 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第六章吊装作业
1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2 作业安全要求
2.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2.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2.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2.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2.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3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3.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3.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3.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 的规定。
3.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4 作业中安全措施
4.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 的规定。
4.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 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4.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5.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5.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5.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
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5.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5.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5.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5.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6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6.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6.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6.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6.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7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综合管理。
7.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本标准2.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审批人。二、三级吊装作业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一级吊装作业由分管生产或安全负责人审批。
7.3《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7.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7.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7.6 《作业票》有效期72小时,若作业时间超过72小时,应重新审批。
第七章临时用电作业
1 基本要求:
1.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1.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1.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1.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1.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1.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
2 作业安全要求:
2.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2.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4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2.5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2.6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2.7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2.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2.9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3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1 作业证由用电部门负责填写,由用电部门与供电执行部门对临时用电安全措施进行确认,由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3.2 临时用电时间不应超过15天。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八章动土作业
1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
1.2《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1.3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1.4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5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1.6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1.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1.8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1.9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9.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1.9.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 gb7059和gb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 gb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1.9.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 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 0.8 m,高度不得超过 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 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9.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 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1.9.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1.9.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 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1.9.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1.10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 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11 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12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 gb/t 13869和 jcj 46的有关要求。
1.13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2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1《作业证》由动土申请单位进行填写,由动土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综合管理。
2.2动土申请单位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2.3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2.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作业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2.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2.7《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2.8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1个月。
2.9 《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九章断路作业
1作业安全要求
1.1 作业程序
1.1.1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1.1.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1.1.3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1.1.4《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 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1.1.5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1.2作业组织
1.2.1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1.2.2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1.2.3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1.2.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1.2.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1.2.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1.3作业交通警示
1.3.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1.3.2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1.3.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 2h,夜间不超过 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 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1.3.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1.3.5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1.3.6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1.3.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 ga 182的规定,离地面 1.5cm,不低于 1.0m。
1.3.8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 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1.4应急救援
1.4.1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1.4.2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1.4.3恢复正常交通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2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2.1《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2.2 断路申请单位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2.3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2.4 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审批。
2.5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存。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天。
2.6《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
附录
特殊作业票的办理和审批流程
安全作业证种类 | 办理部门 | 审核或会签 | 审批部门(人) | |
动火证 | 特殊动火作业 | 用火单位 | 车间、生产、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 生产副总 |
一级动火作业 | 车间、生产、设备管理部门 | 生产副总 | ||
二级动火作业 | 车间 | 安全管理部门 | ||
受限空间证 | 特殊受限空间作业 | 作业单位或作业组织单位 | 设备、工程、安全等部门 | 企业负责人 |
一级受限空间作业 | 设备、工程、安全等部门 | 生产副总 | ||
盲板抽堵证 | 生产车间 | 作业单位 | 生产部门 | |
高处作业证 | 一级高处作业 | 作业单位或作业组织单位 | 车间、作业单位 | 设备管理部门 |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 | 车间、作业单位 | 设备管理部门 | ||
特级高处作业 | 安全管理部门 | 生产副总 | ||
吊装证 | 一级吊装作业 | 吊车使用单位 | 安全、设备、生产、工程管理部门 | 生产副总 |
二级、三级吊装作业 | 吊车使用单位 | 安全、生产、工程管理部门 | 设备管理部门 | |
临时用电证 | 用电单位 | 配送电单位 | 电仪管理部门 | |
动土证 | 动土所在单位 | 公用工程、生产、设备、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 工程管理部门 | |
断路证 | 断路所在单位 | 消防、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 工程管理部门 |
第4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考试题
1、特殊作业是指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2、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3、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类区域的场所。
4、受限空间指(),(),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5、受限空间作业指()或()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6、盲板抽堵作业指在设备、管道上()和()盲板的作业。
7、高处作业指在距坠落基准面()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8、坠落基准面指坠落处()的水平面。
9、坠落高度作业高度指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
10、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
11、带电高处作业指采取()或()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12、吊装作业指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的作业过程。
13、临时用电指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用电。
14、动土作业指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产生影响的作业。
15、断路作业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的作业。
16、安全作业证的区分:有分级的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根据特殊作业的等级以()加以区分。
17、特殊动火作业证的办理要求()审核,()、()会签。
18、需要三人及以上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时,作业证的办理需由()、()、总工程师审批。
19、高处作业还包括在坡度大于()的斜坡上面实施的高处作业。
20、吊装质量小于()的吊装作业可不办理《吊装证》
21、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一张《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22、安全作业证严禁随意涂改和转让、严禁变更()、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23、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安全作业证。
24、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严禁超过();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严禁超过()。
25、《受限空间证》有效期严禁超过()。
26、其他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
27、安全作业证应至少保存()。
28、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的持有保存:第一联由动火点所在车间(监火)保存,第二联()持有,第三联由安环部存档。
29、受限空间证的持有保存:第一联由()保存,第二联由监护人保存,第三联由安环部存档。
30、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并在安全作业证中标明或列出,作业人(监护人)逐项签字确认。
31、特殊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完成后,()在作业证上签字确认。
32、特殊作业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相关()和经验、教训。
33、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
c)对作业现场的()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
e)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
f)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34、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作业使用的()、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和电源开关。
35、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生产单位(项目所在单位)应()。
36、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严禁参与相应作业。
37、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以上专人替代监护,并在作业证上注明时间人员。
38、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办理作业(),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39、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或()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40、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1、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无论是作业单位还是生产单位先发现,必须立即(),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
42、作业完毕,作业单位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43、生产单位应对作业单位的作业项目(),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
44、安全作业证的审批应由()、作业人、监护人、审核、会签及审批人顺序签字。
45、安全作业证持有人应()作业证。
46、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如环境复杂和非行政工作时间),动火作业应()。固定动火区获取由消防队划定并悬挂固定动火区牌。
47、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8、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9、特殊动火作业:在()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0、重大危险源范围内动火作业按()(甲醇罐区、lng罐区、液氨库、硝酸铵库区)办理。
51、动火作业应有(),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
5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5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5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措施。
5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严禁超过()%。
5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严禁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严禁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8、铁路沿线()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5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严禁小于(),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严禁小于(),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60、作业完毕应(),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
62、特殊动火作业要求在符合6.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应在()下进行作业;
e)应保持作业现场()。
63、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b)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c)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严禁超过();
d)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
e)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
6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体积分数)(常用的爆炸下限大于4%的物质有:一氧化碳、甲烷)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体积分数)(常用的爆炸下限小于4%的物质有:氢、二硫化碳、乙炔、苯、甲苯、乙醇、汽油、煤油)
65、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
c)受限空间内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66、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并达到如下要求:氧含量为()%,富氧环境下严禁大于23.5%。
67、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
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
68、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a)作业前()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严禁超过60min;
b)监测点应有(),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分析仪器应在()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7.5中规定的个体();
e)作业中应随身携带有(),如报警仪发出报警,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f)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
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69、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7.2要求的,应穿()及(),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d)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等防噪声护具;
e)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眼罩等防尘护具;
f)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70、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
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71、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严禁离开;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
72、受限空间作业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受限空间()应保持畅通;
c)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
d)作业人员严禁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严禁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严禁摘下();严禁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e)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作业方式;
f)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g)最长作业时限严禁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手续。
7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作业人员不得超过(),确需两人以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必须由公司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现场落实安全措施后签字,特别批准。
74、盲板抽堵作业时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75、盲板抽堵作业时应对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环境进行()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施救措施。
76、应根据管道内()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77、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生产车间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78、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并设专人确认、监护。
79、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11651-2008《个人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的要求选用(隔离式防毒面具),高处作业必须系()。
80、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内严禁有动火作业。
81、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的措施。
82、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措施。
83、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的盲板抽堵作业。
84、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和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85、高处作业按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2 m ≤ h≤5 m;5 m < h ≤15 m;();h > 30 m。
86、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a)阵风风力()级(风速8.0m/s)以上;
b)gb/t 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即33℃以上工作()分钟和29℃-30℃工作()分钟的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
f)作业场所()或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h)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i)gb 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ⅲ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j)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引起各种()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87、高处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gb 6095-2009《安全带》要求的()。
88、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或穿均压服。
89、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工具。
90、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严禁在作业处()。
91、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2022《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92、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
93、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岗位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94、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95、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严禁持物,严禁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作业使用工具过程中必须采取工具的防滑脱措施,防止板子、铁锤等失去控制。
96、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
97、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98、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
99、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严禁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100、在进行5)范围内禁止人员进入作业区
101、吊装作业吊装质量小于()的吊装作业可不办理《吊装证》。
102、吊装高度大于()需升级管理。
103、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5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机动部审批。(应将吊装方案与填好的《吊装证》一并报机动部批准)
104、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2008《安全标示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
105、严禁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200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106、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107、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严禁()作业。
108、吊装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
109、吊装作业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
110、吊装作业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严禁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111、吊装作业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方可正式吊装。
112、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应佩戴(),并按gb 5082-19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113、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重物()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严禁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d)下放吊物时,严禁();严禁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严禁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严禁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严禁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
114、司索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
b)严禁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严禁装满;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严禁解开();
f)9.2.10中与司索工有关的严禁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
115、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
116、吊装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
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
117、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严禁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6.4.2要求。
118、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严禁接入电网。
119、动力和照明线路应()。
120、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121、临时用电应设置(),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122、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的绝缘导线;
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严禁(),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 m;
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严禁小于(),穿越公路时应加设标志;
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g)行灯电压严禁超过(),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严禁超过12v;
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
123、临时用电单位严禁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124、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特殊情况严禁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125、动土作业前,应检查工具、()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26、动土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127、动土作业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128、动土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129、挖掘坑、槽、井、沟等动土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挖掘土方应()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 m处,挖出的泥土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严禁在土壁上()攀登;
c)严禁在坑、槽、井、沟()站立、行走;
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并采取相应措施;
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g)严禁在坑、槽、井、沟内()。
130、动土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严禁进入机械();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人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131、动土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作业现场。
132、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133、动土作业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
134、断路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保卫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它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要求。
135、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等交通警示设施。
136、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 h、夜间不超过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域设置了相应的(),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137、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电压;
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不低于1.0 m;
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应能发出至少自()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138、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并报告保卫部恢复交通。
139、特殊作业未办理作业证、未卸压排放置换加盲板隔离或断电进行检修作业、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进入受限空间未进行氧含量、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分析,按()处理。
140、特殊作业前未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每次考核责任人50元。
141、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未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并使之符合要求,每项考核责任人50元。
142、特殊作业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的,按公司原有规定考核。
143、特殊作业生产单位未对作业单位的作业项目(),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的,每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144、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持有人未()作业证的,每项考核持有人50元。
第5篇 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动土作业
第一条:挖土深度在0.6米以上的动土,在动土作业前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
第二条:凡在厂区内动土,动土单位要逐项填写《动土许可证》,并附土地位置平面图和必要的断面图,由设备、生产处等部门会签,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动土作业。
第三条:《动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动土作业单位保留一份,报安全部门存档一份。
第四条:动土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认真落实动土作业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第五条:动土接近地下电缆、管道等埋设物时,要轻挖;当遇到地下设备及不可辩明物体时,应停止作业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地下有电缆和管道时,严禁机械挖土;挖土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与墙、柱、台阶等建筑物应相距一米以上,防止碰撞。
第六条:在挖掘的沟周围要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第七条: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第八条: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第九条: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十条: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第十一条: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动土作业完毕后,动土单位必须负责恢复到动土前的原样,如果损伤附近建、构筑物,必须按原样修复。
第十三条:动土作业人员违反动土作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动土作业单位未审办《动土许可证》进行动土作业,扣责任单位5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按厂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节 高处作业
第十五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十六条: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为:一级高处作业为2-5米;二级高处作业为5-15米;三级高处作业为15-30米;30米以上的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十七条:在高处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监护人一份,作业单位一份,安全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八条:二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门审批,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三级和特殊高处作业由主管厂长(总工程师)审批,安全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高处作业前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作业负责人要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高处作业所用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脚手板两端必须绑牢固定。
第二十二条: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平稳,互梯坡度一般以60-70度为宜,应设置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处作业必须和高压电线保持一定距离或设置防护措施,作业用金属材料至少距离裸导线2米以上。
第二十四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或带钉鞋易滑鞋等进行高处作业。
第二十五条: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昏晕、癫痫等不宜登高的病症者,不能进行高处作业。
第二十六条: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交叉时要设安全网、防护栏等安全设施,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
第二十七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对象,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或他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入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附落对象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伤人。
第二十八条: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做好记录,并应监督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条:作业单位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扣责任单位5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按厂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节 拆除工程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二条: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监督员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四条: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三十五条:拆除和对象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四节 爆破作业
第三十六条: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七条: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九条: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第四十条: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第四十一条: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火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第四十二条: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第四十三条: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以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节 焊接作业
第四十四条: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或检修操作票。
第四十五条: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门要严密可靠,氧气试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不足更换时,必须留有余压。
3.溶解乙炔气钢瓶和氧气钢瓶之间安全距离为5米以上,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4.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四十六条: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辩认。
4.在特殊环境的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条: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四十九条: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节 设备内作业
第五十条:设备(槽罐、塔、釜、槽车、炉堂、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安全检修操作票,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并清洗、置换。
第五十一条: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五十二条: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好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五十三条: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五十四条: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五十五条: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五十六条: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第五十七条:在设备内作业,除执行有关动火的安全规定处,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第五十八条: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6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审批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特殊作业而引起的安全事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公司所有区域内、所有人员的,关于国家规定的及公司要求的相关特殊作业。
2.引用标准
无
3.术语
3.1明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等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星、火花、发热等现象的临时作业。
3.2高空作业:凡坠落高度基准面在2m(含2m)以上有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的高空进行的临时作业。
3.3临时用电:是指在固定电源上临时接的所有用电均称为临时用电。
4.培训与资格
公司特殊作业从业人员,以及外协、外包工作人员均需了解掌握本制度。
5.职责
5.1安环部
5.1.1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审批工作,对全厂的特殊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1.2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5.2需要特殊作业的部门,负责向安环部提出特殊作业的审批,并对自身的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
6.管理要求
6.1明火作业要求
6.1.1凡从事明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明火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6.1.2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岁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
6.1.2公司对明火作业实行动火审批制度,明火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明火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油库、仓库、配电房等消防重点区域动火,需由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1.3明火作业开工前,严格按照“明火作业十不烧”原则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作业现场必须配置消防设施,安排专人监护,作业时佩戴相应的劳护用。
6.2高空作业要求
6.2.1高处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为特技高处作业;
6.2.2特殊高空作业与一般高空作业
1.在风力达6级以上的情况下的高空作业;
2.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空作业;
3.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空作业;
4.除以上情况外的高空作业称为一般高空作业;
6.2.3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经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业安全知识与技能,无恐高、心脏病史等。
6.2.4公司对登高作业实行登高作业审批制度,登高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登高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2.4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拉安全网。
6.2.4使用的梯子、移动脚手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登高时必须两人以上一组,一人扶直梯、移动脚手架或固定住直梯与脚手架一人登高,登高时必须三点着力,不得负重登高。
6.2.5登高作业时,严禁高空抛物,或将活动物防置在移动脚手架上,防止物品掉落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6.2.4登高前必须检查安全带是否有效,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系挂在牢固的结构件上,移动脚手架上必须有护栏。
6.2.雨雪天气、雷雨天气、6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露天登高作业,如要登高需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3临时用电要求
6.3.1公司对临时用电作业实行临时用电审批制度,临时用电前必须由临时用电的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3.2临时用电的接线必须由公司专业电工执行作业,任何非专业电工不得私自接线。所有的临时线路必须必须架空。当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回收电源线,严禁滞留在现场。
6.3.3遇雨雪天气,禁止露天环境的临时用电作业。
6.4外协单位的特殊作业
6.4.1所有进入公司的外协单位,涉及到以上特殊作业的,必须由外协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外协单位向公司安环部申请填写特殊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4.2外协单位自行负责人员、设备、设施、劳护用品、安全措施以及现场等管理,对自己的安全行为负责,公司安环有权对外协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进行考核。
7.附件
7.1《明火作业审批单》
7.2《高处作业审批单》
7.3《临时用电审批单》
第7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及审批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特殊作业而引起的安全事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公司所有区域内、所有人员的,关于国家规定的及公司要求的相关特殊作业。
2.引用标准
无
3.术语
3.1明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等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星、火花、发热等现象的临时作业。
3.2高空作业:凡坠落高度基准面在2m(含2m)以上有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的高空进行的临时作业。
3.3临时用电:是指在固定电源上临时接的所有用电均称为临时用电。
4.培训与资格
公司特殊作业从业人员,以及外协、外包工作人员均需了解掌握本制度。
5.职责
5.1安环部
5.1.1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审批工作,对全厂的特殊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1.2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5.2需要特殊作业的部门,负责向安环部提出特殊作业的审批,并对自身的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
6.管理要求
6.1明火作业要求
6.1.1凡从事明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明火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6.1.2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岁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
6.1.2公司对明火作业实行动火审批制度,明火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明火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油库、仓库、配电房等消防重点区域动火,需由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1.3明火作业开工前,严格按照“明火作业十不烧”原则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作业现场必须配置消防设施,安排专人监护,作业时佩戴相应的劳护用。
6.2高空作业要求
6.2.1高处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为特技高处作业;
6.2.2特殊高空作业与一般高空作业
1.在风力达6级以上的情况下的高空作业;
2.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空作业;
3.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空作业;
4.除以上情况外的高空作业称为一般高空作业;
6.2.3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经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业安全知识与技能,无恐高、心脏病史等。
6.2.4公司对登高作业实行登高作业审批制度,登高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登高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2.4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拉安全网。
6.2.4使用的梯子、移动脚手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登高时必须两人以上一组,一人扶直梯、移动脚手架或固定住直梯与脚手架一人登高,登高时必须三点着力,不得负重登高。
6.2.5登高作业时,严禁高空抛物,或将活动物防置在移动脚手架上,防止物品掉落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6.2.4登高前必须检查安全带是否有效,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系挂在牢固的结构件上,移动脚手架上必须有护栏。
6.2.雨雪天气、雷雨天气、6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露天登高作业,如要登高需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3临时用电要求
6.3.1公司对临时用电作业实行临时用电审批制度,临时用电前必须由临时用电的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3.2临时用电的接线必须由公司专业电工执行作业,任何非专业电工不得私自接线。所有的临时线路必须必须架空。当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回收电源线,严禁滞留在现场。
6.3.3遇雨雪天气,禁止露天环境的临时用电作业。
6.4外协单位的特殊作业
6.4.1所有进入公司的外协单位,涉及到以上特殊作业的,必须由外协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外协单位向公司安环部申请填写特殊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4.2外协单位自行负责人员、设备、设施、劳护用品、安全措施以及现场等管理,对自己的安全行为负责,公司安环有权对外协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进行考核。
7.附件
7.1《明火作业审批单》
7.2《高处作业审批单》
7.3《临时用电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