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进出口业务单证的存档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
3存档项目
3.1一般贸易项下进出口业务单证的管理
3.1.1存档内容:进出口报关资料(包括进出口合同、进出口发票、进出口装箱单、进出口报关单、海关放行通知书);进出口船务资料(包括订舱单、装柜单、提单、设备交接单、落货明细单、排柜单)。
3.1.2按合同号顺序制作进出口合同台帐以及进出口明细
4、工作制度
4.1每一项业务操作完毕,操作员必须一周内整理留档资料进行存档;
4.2月末由部门内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检查留档是否按规定操作;
4.3进出口业务操作以季度为时间段。由部门主管进行抽查留档资料是否合格;
4.4每一年度一次将当年产生的全部留档资料整理好并有序存放;
4.5留档工作作为业务操作部门业绩考核一项内容;
4.6保管人员因工作调动,需作好书面工作交接;
4.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规定,进出口业务及与之直接关系产生的资料,一般贸易应自办结海关手续后保存三年,加工贸易应自办结海关核销手续后保存三年,减免税设备应自办结海关解除监管(监管期:生产设备为五年)手续后保存三年。
4.8查阅档案,必须经档案管理负责人批准。
4.9档案销毁,必须经档案管理负责人上一级领导批准。
5本制度未尽事宜,在工作中不断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