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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单位在炼铁厂工作施工交纳安全抵押金管理办法环保要求

发布时间:2024-11-15 查看人数:69

外单位在炼铁厂工作施工交纳安全抵押金管理办法环保要求

外单位在炼铁厂工作施工交纳安全抵押金管理办法环保要求

1 目的

为了加强外单位在炼铁厂工作、施工作业中的安全管理,使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炼铁厂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外来作业人员和炼铁厂职工人身及设备安全,并保护我厂生产、生活环境和自我保护。特根据《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此办法明确了炼铁厂对外单位作业、施工实行安全抵押管理内容,同时对外单位人员作业管理的检查与考核也做了具体规定。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管理职能

炼铁厂的设备管理科、生产技术科负责外单位作业、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由炼铁厂生产技术科执行罚款并签署发放收据,被罚款单位、炼铁厂生产技术科各留存1份。

3.2 抵押办法

凡炼铁厂以外所有单位(包括公司内其它单位)来炼铁厂承包作业、施工项目,签定安全协议及安全施工方案的同时,一性交纳安全抵押金10000元(现金),凡在作业、施工中未发生违规违制及野蛮作业、事故险肇、安全事故、及损坏炼铁厂设备现象,工作完成后将全额返还。

3.3考核范围

3.3.1 外单位作业、施工人员必须执行炼铁厂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设备、五防要求。

3.3.2 严禁野蛮作业、施工或损坏炼铁厂的设备及设施。

3.3.3 特殊工种作业、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全体人员劳动保护穿戴整齐,作业、施工部门必须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工作。

3.3.4 由外来人员责任造成自身人员伤害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重大险肇。

3.3.5 不听从炼铁厂有关人员指挥或不按有关规定作业、施工。

3.4检查与考核

3.4.1 凡未按照炼铁厂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施工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出或举报核实后,每一人或一项,将按照以下考核内容进行处罚

3.4.2 施工前没有制定安全施工方案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3.4.3 要害部位无警示标志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3.4.4临时线不按规定架设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3.4.5 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具无“一机一闸一保护”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4.6 未经工程负责人批准,擅自提前进场或开工,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3.4.7 未经生产技术科审查批准而开工、作业的或施工后补办安全协议的罚款500元,外委施工因故需延期,未到生产技术科补办延期安全协议的,一次罚款500元。

3.4.8 进入作业现场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齐,违者每项罚款100元,若作业、施工现场一次发现3人以上劳保用品穿戴不齐,罚作业、施工负责单位300元。(连带考核)

3.4.9 进入两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和专人监护,违者罚款100元,若一次发现2人以上违反此规定,罚作业、施工负责单位300元。(连带考核)

3.4.10 起重吊物上、下严禁站人,天车吊运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监护,天车工和地面作业及指挥人员配合时自然形成互保关系,并在地面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方可鸣铃启车。违者罚款200元。

3.4.11 氧气瓶与乙炔瓶应保持安全距离,违者罚款200元。

3.4.12 使用乙炔瓶时,必须配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违者罚款200元。

3.4.13 乙炔瓶、氧气瓶混放、乙炔瓶倒放使用,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4.14 氧气瓶与乙炔应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和可燃易燃物于10米外,违者罚款200元。

3.4.15 安全设施、装置有隐患或缺陷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3.4.16 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自己能整改但未不整改也不上报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4.17 未经许可擅自侵占安全通道,经指出没有整改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4.18 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不符合安全防护要求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4.19 无证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3.4.20 应设有监护的作业,而没有设专人监护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4.21 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安全设施应立即恢复,违者罚款300元。

3.4.22 高空作业抛物罚款100元。

3.4.23 在炼铁厂危险区域进行施工作业,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罚款200元。

3.4.24 不准擅自触动炼铁厂机电设备、电缆电线、仪器仪表和各种阀门、违者罚款300元。

3.4.25 违反公司职工安全准则任何一条,罚款100元。

3.4.26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煤气区域者罚款200元。

3.4.27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作业、施工方案规定以外的区域或进入无关区域罚款100元。

3.4.28 发生责任险肇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严重,每起罚款400元。如损失严重视其损失程度加倍处罚。

3.4.29 发生轻伤事故,每起处罚1500元。

3.4.30 发生重伤事故,。每起处罚4000至14000元。

3.4.31 对重复发生险肇和安全事故的施工方,从重在原罚金额的基础上按1.5倍罚款。

3.4.32 作业、施工单位人员由于各种违章行为,造成炼铁厂职工伤亡或设备、生产受到损失的一切费用,均由事故责任者所在单位承担。抵押金将全部扣除。

3.4.33 作业、施工方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一切伤害,(本单位人员或其他单位人员)应承担全责及所有赔偿。

3.4.34 如施工单位不及时交纳处罚金,加倍从承包费用中扣除。

3.4.35 以上规定望各施工单位和检修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3.4.36 环保要求

3.4.36.1 参加相应班组环保认证知识的学习及培训,提高环保意识,掌握环保技能,有保护我厂生产、生活环境的责任与义务。

3.4.36.2 清理物料时,禁止由高处往下扔料,以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3.4.36.3 注意节水、节电、节省能源资源,防止浪费。

3.4.36.4 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必须按各作业区要求,分类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3.4.36.5 进入粉尘岗位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劳保用品要齐全。

3.4.36.6 必须保护我厂环保设施,不得随意破坏。

4相关记录

《炼铁厂安全施工方案》及安全检修措施

《违章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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