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设备检查管理制度
1.防爆设备检查是保证井下电气安全的专业组织,为使其能正常开展工作,做到有职有权,我矿该组设在机电科,业务上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直接领导。防爆检查员要从井下电气维修工中挑选,并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素质好,业务熟练,经过防爆原理、三大保护等专业培训,且有合格证书。防爆检查组要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该组人员调动要经过机电矿长批准,并报公司机电处备案。
2.防爆设备检查组应对全矿防爆电气管理组、电缆组和小型电器组的工作质量负责检查、监督,但不能兼任矿并口修理厂的防爆设备检修后的质量验收工作。
3.防爆检组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爆电气设备标准汇编》、《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等有关规定,对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的各项制度有检查、监督实施的权力和义务。
4.由于防爆检查组工作失职,不按期检查防爆性能和不负责任造成失爆或发生事故,应有机电矿长负责追查防爆检查组及责任人的责任。
5.防爆检查组应建立下列记录:
a.日检查隐患记录,并将此记录一式三份送机电矿长,矿机电科及被检查单位各一份。
b.日检查隐患的处理登记表。
c.设备库内存放的防爆设备及小型防爆电器的质量抽查情况记录。
d.全矿及分区、队的失爆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图表。
e.三大保护抽查情况的记录。
f.电缆抽查情况的记录。
g.有关会议记录及有关的文件和标准汇编。
h.6.对全矿防爆设备状态要实行旬分析,月总结,以书面报机电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