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设备设施器材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及行业其它相关标准、规范,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 矿用设备、设施、器材使用管理
1、矿需要购置设备器材时,由使用单位填报购置申请审批表,报矿分管职能部门(生产设备机电器材为机电科,通防器材为通防科,支护材料为生产科)审核选型后经矿分管领导批准,并经矿主要领导签批后由供应科组织使用单位、机电科或审计科共同签订采购合同。
2、设备器材选型应在矿分管领导主持下进行,应注意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节能化,选定的设备应是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的、三证(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产品合格证)齐全的、有煤安标志及防爆合格证的。
3、所有生产用设备(器材)都必须严格按照设备(器材)操作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与维护。
4、贯彻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包机制,日保养(维护)和定期保养、检修制度。
5、防爆设备(器材)入井必须遵守入井许可证制度。
6、对主要生产设备的安装使用,机电科应参与编制操作规程和安装质量标准。安装完毕后,应由机电科组织安装、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验收,进行试运转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才能投入使用。
7、有关职能科室分别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按照检查奖惩条例,定期进行检查,下达整改通告单,监督整改,保证在用设备、器材,保持完好状态。
第2条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检测、检查
1、购置设备(器材)到货后由审计科质检组牵头组织供应、机电科(通防科、生产科)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或投入使用。验收要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标准进行,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严肃追究验收人员的责任。
2、验收后将全部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质量检查、试验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机电科资料室进行整理、建档登记保管(技术资料复印2份,原件交矿档案室存档,复印件1份交机电科资料室,1份交使用单位)
3、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对三环链、主要钢丝绳、皮带、电缆及通防仪器、支护、器材委托具有国家主管机关认证检测中心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大型设备系统改造、安装,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3条 设备、器材使用中的检验
1、设备(器材)使用中的检验由分管职能科室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编制实施计划,注明检验标准、周期、方法,指定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
2、由职能科室对所管理的设备(器材)按实施计划组织落实,派技术员参加现场测试或送检。检验不合格的要提出整改建议,报矿领导协调解决,要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的性能达到生产要求。
3、由职能科室对所管理的设备(器材)的检验报告存档管理。复印若干份供其它单位借阅存档。
第4条 矿用设备(器材)的维护、更新和报废
(一)维护
1、机电科是矿生产设备(器材)日常修理的管理部门,负责修理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2、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使用范围内的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小修。
3、设备的中修和大修一般由矿机厂承担,机厂无力承担修理的设备,由机厂写出书面报告交机电科核实并签字盖章,上报分管设备领导批准,经主要领导同意,由机电科、审计科联合办理外委修理。
4、机电科负责每年年初,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设备年度大修理计划。上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监督实施。
5、主提升、运输系统每天保证2小时的检修维护时间,采掘设备每天要保证不少于4小时的检修时间。
6、每月月底为固定停产检修日(特殊情况除外)。每月20日由机电科组织各设备使用单位召开检修预备会议,根据设备运行状态和生产情况认真编制停产检修计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检修任务书并监督实施。
7、设备检修完毕,由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不合格不准投入使用。
(二)更新、报废
1、设备更新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由机电科负责按照国家颁布的设备更新目录和规定的更新时间组织编制,经矿分管领导审批,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机电科组织实施。
2、由矿分管设备领导组织机电科、财务科、审计科等部门组成鉴定小组,提出报废意见,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凡已提完折旧的老旧设备,由公司分管设备领导审批。
②凡未提完折旧确需提前报废时,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③凡提折旧达80%以上,单台设备原值不足3万元的设备,确需提前报废时,可按①项办理,其余值摊入成本。
④综采设备虽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煤量已过国家有关规定的,并提完折旧者,亦可申请报废。
⑤矿用器材性能达不到生产要求,维修改造费用超过原值50%或社会上推出新型替代产品性能显著提高的,可申请报废,采购新型器材。
3、待报废设备(器材)在未批准前,应妥善保管好。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将其中可利用的部分,折价入帐,入库保管。
4、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由矿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写出报告,上报县国资局批准后办理报废冲账手续。报废设备的残值收益,应用于设备的改造与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