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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后勤集团职工工作纪律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5

学院后勤集团职工工作纪律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学院后勤集团职工工作纪律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学院后勤集团职工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工的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维护集团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后勤集团原事业编制人员和合同制人员。

管理机构和职责

为全面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建立集团劳动纪律管理网络,明确各级领导

抓劳动纪律的责任,集团实行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的分级检查监督管理机制。即:

总经理是集团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具体抓好各自

分管范围内的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

各中心主任是本中心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中心

班(组)长或员工的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

③班(组)长是本班(组)劳动纪律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班(组)职工的劳动纪律。

2.为规范劳动纪律的管理,便于劳动纪律的考核,集团成立劳动纪律检查监督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副总经理

成 员:各中心主任

3.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①负责组织对集团劳动纪律的监督考核工作。

②负责对检查或抽查当中发现的问题有争议时,做出处理决定。

4.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为集团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监督考核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①负责每月对集团各中心或班(组)进行劳动纪律检查或抽查。

②负责对劳动纪律考核监督小组检查或抽查中的材料整理、数据统计、汇总、存档等。

③负责收集员工检举违反劳动纪律的意见,并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的违纪行为,提交集团劳动纪律考核监督小组研究处理。

④负责对各中心考勤表进行审核。

⑤负责对劳动纪律考核结果的执行,并拟写通报。

5.管理内容和办法:

①集团实行违反劳动纪律追究制。采取逐级追究责任的方法,实行层级管理。

②劳动纪律考核监督小组每月不定时对各中心进行劳动纪律检查或抽查,记录

违纪情况,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进行通报和经济处罚。

③各中心、班(组)应加强对劳动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并与经济责任

挂钩,对违反者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每月上报工资时,各中心将考勤表和违纪人员名单及经济处罚情况报办公室。

三、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

1.坚决服从领导。

2.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集团或中心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或上班中途擅自离岗。

4.不得无故串岗、聚众聊天谈笑、争执吵闹、高声喧哗。

5.工作时间不得处理私事、接待亲友,未经批准不得将亲友带入工作场所。

6.衣着得体,干净整洁。进入工作岗位,不许穿拖鞋、异装。

7.精神饱满,举止文雅,讲究礼貌,对待师生热情和气。

8.保持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用品的整洁。

9.爱护、节约集团财物,不得盗用或非法侵占挪用集团财物,损害集团利益。

10.公私分明,不得利用集团或部门资源谋取个人私利。

11.尊重领导和同事,团结协作,不得造谣生事,搬弄是非,吵架、斗殴。

12.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四、考勤管理

1.所有员工的考勤管理实行中心负责制。各中心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考

勤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做好本中心人员出勤情况的登记、汇总和上报工作,并将本中心当月考勤表于次月5日前报办公室,考勤结果将作为员工违纪处罚和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

2.考勤内容:包括对出勤、缺勤、迟到、早退、擅离岗位,请假等情况的考核和记载。

集团所有员工一律遵守学院和集团、各中心规定的各项制度,按时上下班。

病事假:按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迟到、早退、上班中途离岗:按规定上班时间迟到半小时以内的计迟到一次,

按规定下班时间提前半小时以内下班的计早退一次;上班期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半小时以内的计中途离岗一次。

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a.当月累计迟到、早退或上班中途擅自离岗三次者(每次半小时以内),按旷工

一天执行,以此类推计算。

b.迟到、早退或上班途中擅自离岗一次半小时以上,四小时以内为旷工半天,

四小时以上为旷工一天。

c.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d.无特殊原因假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不上班者;

e.逾期不归,又无正当理由者;

f.编造虚假理由请假,欺骗单位,经查属实者;

g.不服从组织分配和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限者;

h. 由集团、中心安排的值班时间,值班人无故缺席者;

i.因打架斗殴、酗酒违章、违纪等行为致伤或被拘留而缺勤者;

五、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1.请假须事先按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人书写请假条,按审批权限批准

后,将请假条交本中心考勤人员,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事假一天以内,病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中心主任审批;事假一天以上,

病假三天以上的由其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并交集团办公室保存。

3.口头准假无效。凡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以旷工论。请假期满后,必须

按时返校上岗工作,向准假部门及时销假,对逾期不销假者,以旷工论。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用电话请假,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假期结束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请假期满确因需要再延长的,须在期满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请假;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4.请病假须持学院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急诊除外)向所在中心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确因急诊不能上班,应由本人或亲属在24小时内电话告知所在中心,并在痊愈上班后8小时内持急诊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六、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规定

1.有下列轻

微违纪行为的,可免予处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将本人

违纪情况记录在案:

①工作疏忽造成轻微不良后果;

②搬弄是非,破坏团结;

③上班时间精神倦怠,工作不积极主动;

④上班时间穿着不得体,不整齐干净,未按规定统一着装;

⑤上班时间接待亲友,处理私事,未经批准将亲友带入工作场所;

⑥上班时间无故串岗聚众谈笑,争执吵闹,高声喧哗;

⑦工作场所卫生脏乱,办公设施用品随意胡乱堆放;

⑧不爱护,不节约学院、集团财物,资源;

⑨举止不文雅,不讲究文明礼貌,待人态度生硬;

⑩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一切娱乐活动;

在工作时间胡乱串门、闲谈影向他人工作的;

安全意识淡薄,不注重维护工作场所和设备的安全。

2.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分别视违纪情节和程度应予于纪律处罚,标准如下:

①重复发生第一类行为的,每次扣发工资50元;

②上班时间睡觉,每次扣发工资50元;

③迟到、早退、上班中途擅自离岗,一次扣发工资50元;

④旷工,一日扣发工资100元;

⑤工作不力,消极怠工,经批评后不改正的,每次扣发工资50元;

⑥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耽误工作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视具体事故大小

和损失程度经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后,给予经济处罚;

⑦拒不服从班(组)长、中心主任指挥命令和决定,无理取闹,影响工作,

一次扣发工资100元;

⑧工作时间饮酒,每次扣发工资100元;

⑨利用学院、集团或各中心资源谋取个人私利,一次扣发工资100元;

⑩挑拨离间,搬弄是非,诽谤他人,争执吵架,破坏团结制造事端,造成不

良影响,一次扣发工资100元;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发工资100元;

影响他人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被用户投诉,经查属实者,一次扣发工资

100元。

3.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集团按程序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①重复发生第二类违纪行为(不含第二条)或者第三次发生第一类违纪行为者;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日,或累计旷工时间超过5日者;

传播或携带违禁物品;

恐吓威胁他人,有意伤害殴打同志,相互斗殴者;

⑥违反工作规定和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学院、集团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者;

⑦利用工作之便,从事不当行为,或利用学院、集团名义在外招摇行骗者;

⑧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盗窃、挪用、侵占、损害和浪费学院、集团资产,损

害学院、集团利益者;

⑩造谣生事,张贴标语、散发传单、煽动聚众闹事、严重影响学院师生工作学

习、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造成财产损失及不良影响者;

违*公德,腐化堕落,道德败坏或生活作风不正派,损害集团、学院形

象,在师生中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的。

4.有下列情形,集团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应聘时蒙蔽集团、中心,出具伪造文件、谎报事实,经查实者;

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中心安排其他工作者;

④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⑤未经集团、中心允许,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集团、中心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员工违纪处罚程序

对违纪员工的责任追究,应本着严肃,慎重地精神,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

情节危害程度,结合本人平时的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手续完备,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①员工发生违纪行为,由其所在中心根据管理制度,写出违纪调查材料,提出

处罚建议,处罚建议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恰当,报集团办公室

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学院人事处。

②集团办公室和主管领导会同人事处对违纪员工的违纪情况进行复审核实,认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出处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罚决定及有关材料存档。

八、集团各中心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中心人员违纪行为。因失查、拖延、推诿致使本中心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将追究其中心领导责任,并根据情况予以必要处罚。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没有列出的或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十、集团各中心根据本中心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各中心具体的劳动纪律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制度,报集团审批后,与本制度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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