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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道路管理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28 17:30:09 查看人数:46

施工道路管理工作规定

施工道路管理工作规定

1.目的

本规定旨在减少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施工干扰和保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加强道路管理和维护,以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厂区道路及运渣路、运煤路、施工道路(包括施工铁路专用线)、临时道路。

3.责任

3.1三期办是施工用道路主管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施工道路管理。

3.2监理公司负责施工用道路管理、修筑养护的协调工作。

3.3施工承包商负责施工用道路的施工养护,修筑并维护好各自施工、生活区域内道路;遵守和执行本规定及有关规定。

3.4铁路施工承包商负责铁路施工线的维修、养护等工作,保证施工线路的安全运行。

3.5施工承包商负责施工线路道叉、施工区域大门等工作的管理。

4.规定

4.1施工承包商必须保持自己的施工范围内道路的畅通和路面的清洁,视现场情况定期对路面洒水抑尘。

4.2施工承包商必须派专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道路维修,积水排除、(包括暴雨或其它灾害后的抢修)排水边沟及涵管的疏通,并保持其完整。

4.3施工承包商必须在分管区域内设立必要的标准化路标,安全标志,警告牌,限速,限载标志,安全宣传板等。

4.4所有进入电厂工地的车辆按指定线路行驶。

4.5现场施工道路不得任意开挖或拦截,凡遇正式工程需要破路或从中间跨越时,施工承包商必须提前两天向监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三期办批准后,安排改行路线,并在施工段两端设置路障、警示标志,才能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应限期清理机具、物料,并将排水沟、路面恢复原状,直至验收合格。

4.6所有施工承包商及个人不得在路面及两侧各两米范围内长时间停置机械,车辆,堆放材料或其它侵占路面的行为。

4.7已铺正式路面的道路(砼、沥青路面)禁止履带吊、推土机等可能破坏路面的车辆通行。特殊情况需向三期办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上防护措施,防护措施费由申请单位负责,经三期办批准后实施。

4.8道路维护、管理费用由各分管施工承包商自行负担。

4.9施工承包商未按时对道路维护,三期办有权另行指定有能力的单位进行维护。相应费用从责任单位的维护费用中扣除。

4.10三期办根据现场情况有权安排改行路线,各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工程下发通知执行。对铁路施工线平交道口,各施工承包商不得随意改变、抬高,否则三期办有权对施工承包商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恢复。

5违章处理:

5.1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承包商或个人应加以劝阻。对不听劝阻者,三期办有权给予罚款处理。

5.2对影响路面交通秩序的车辆、机械、物料等,监理公司给违章单位发道路疏通整改通知单(见附表1)。若责任单位不及时清理,三期办将组织强行疏通,所发生的费用由违章单位负担(见附表2,安全考核、质量考核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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