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动焊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的维修管理,严禁库区内、库房内擅自动火动焊'确保民用爆破器材各项设施和设备随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动火动焊审批
第一条动火动焊前必须书面请示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二条请示内容:包括动火劝焊内容、目的、地点、时间、动火动焊人、一现场监护人、保证措施、申请部门负责人。
第二节动火动焊内容
库区内动用电焊或动火进行维修库内设施。
第三节动火动焊程序和方法
第一条经批准后由仓库负责人拟定严格的动火安全措施,经消防负责人同意后,由现场监护人带有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上岗证的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第二条在库区及库区外(50米)防火区域设防火标志;
第三条凡因工作需要(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参观)进入民用爆破器材库区的人员(含上级机关检查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仓库保卫人员检查、记录,自觉将携带的火柴、打火机等火具和通讯工具及易燃易爆物品交值班室临时保管,禁止在库区内吸烟、拨打移动电话;严禁在库区内使用火炉取暖和以任何形式擅自动火;
第四条禁止在库区带电检查线路,禁止仓库人员改变按防火安全规范设制的照明线路;
第五条库区以及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500米范围内严禁放炮、施工和狩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