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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龙湾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规定资产管理范围
1、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价虽达不到核算起点,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资产,也应视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主要是指办公用具,例如:桌椅、茶几、橱柜等)。
3、对于比较稀少的财产,认为应当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
4、对于各科室日常办公所需的零星消耗性物品,如笔、便签、笔记本、胶水、回形针、档案袋、信封、纸张、墨盒等耗材,由总务处根据预算提前统一购置,各科室使用时到总务处直接登记申领,急用急购,保证使用,不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二、规定资产的分类
1、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及其他功能用房等。建筑物包括单位内部的道路、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监控设施、绿化美化等。
2、专用设备:是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投影机、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等。
3、一般设备:即通用性设备,如办公家具等。
4、效能工具:如汽车灯。
5、其他固定资产:即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
1、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账,按规定支付的车辆附加费计入购置价。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支付的工、料费计入账。
3、捐赠、无偿调入和盘存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按市场价估价入账。
4、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注销,变卖残值记入修购基金,作为重置或维修费用。
5、购入、调出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6、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或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其金额入账。
四、固定资产管理机构、人员
1、成立学校规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总务处、办公室、教务科研处、政教处等相关人员组成。
2、各处室是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处室主任是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第一负责人。
五、固定资产账薄的设置
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分布表:固定资产卡片。
六、固定资产账薄的管理
1、总务处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总账,使用“固定基金”和“固定资产”两科目进行核算。负责设置和登记含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内容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分布表及固定资产卡片。
2、科室主任负责管理本科室的固定资产,并随时根据总务处填写的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凭单进行调整。
七、固定资产的增加
1、固定资产的购置。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编制购置计划,统一报总务处。总务处根据该处室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原有资产使用情况,对计划购买的固定资产在工作中的必要性等提出初步意见。可能通过其他渠道解决的,确需购买的,报校长室审批后进行购置。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2、对调入、捐赠的固定资产,总务处要按调入、捐赠值记入固定资产相关账薄,并注明来源单位。
八、固定资产的减少
1、固定资产的报废要由总务处协同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材料,报校长室批准,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2、固定资产的转移由总务主任提出,报校长室批准,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3、由于自然磨损、自然灾害等非责任事故损失的固定资产,经鉴定确实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接近新购价值的,按报废处理。
4、由于人为事故或保管不当而失窃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视情节由负责人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直至全额赔偿。
5、经批准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作为重置固定资产的修购基金。
第2篇 杭州第七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保障和促进固定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市政府和财政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各学科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材料、低值耐久品和低值易耗品),是保证开展学校工作,完成教育任务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学校需建立必要的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管理制度,进行科学核算和严格管理,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浪费和损失。
第四条 学校要加强对固定资产和财产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管用结合,层层落实”的原则,实行学校领导负责,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专职财产会计(财产总保管员)具体管理和核算,做到财务、财产使用部门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严密手续,定期对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章固定资产范围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范围
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的教学、科研、生活、生产用资产(不含玻璃制品)。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椅、办公桌椅、图书资料、学生床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
第一类:房屋和建筑物。凡产权属于学校的房屋(校舍)、场地、建筑物及其他各种附属设施。
第二类: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电教设备、艺术和体育专业用的文娱、体育设备等。
第三类:一般设备。包括被服装具,家俱,办公与炊事设备等。
第四类: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展览(室)的一切文物及陈列品,不论其价值大小,一律列为固定资产。
第五类:图书音像资料。包括各类图书、报刊合订本、各种音像资料、教育软件、管理软件等。
第六类:其他固定资产。不属于以上分类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计价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1、新建、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
2、无偿调入、捐赠、赞助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参照同类固定资产估价入帐。
3、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帐。
4、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都按帐面原价注销。
5、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辆附加费计入车辆购价内。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和固定资产的安装调试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固定资产大修理,不变动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原有规模的,应按其支出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在工程中拆除的单独计算价值部分,可从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
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增加
1、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学校的发展和教育的需要,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和建造永久性设施,应十分注重使用效益,必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从各种方案中择优确定。凡属于集中采购的工程、货物,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2、购置固定资产,要按批准的计划(预算)进行,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的工程、货物,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购入的固定资产,要经管理部门人员验收;专业设备还应会同使用部门进行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固定资产入帐单”一式三联,分别登记入帐。
3、学校自制的固定资产,只核算耗用的工料费。付出时费用先记入“暂付款”帐户,自制完工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再转列“支出”,并填写“固定资产入帐单”一式三联,分别登记入帐。
4、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财产管理部门人员应按调拨单或估价单验收后,填写“固定资产入帐单”一式三联,分别登记入帐。
第五章固定资产权限处置
根据《州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杭财综〔2009〕821号)的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下列权限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资产核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权限处置
依据上述权限处置要求,学校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责任损失、调拨、变卖等,必须按规定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学校固定资产,经一定时间的使用、磨损,逐渐丧失了使用效能,需要报废更新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和学科实地检查鉴定后,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2、房屋和建筑物、土地、车辆处置,应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向市教育局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3、报废或处置后的固定资产,须进行清理。经变价处理后,有一部分残值收入作“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收入核算,用于重置固定资产。
4、报废或处置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三联或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五份,分别注销固定资产帐户。
5、责任损失的固定资产。由于管理不善或失职,固定资产有丢失、毁损、遭受人为破坏等情况,财产管理部门人员应会同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认真追查,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重大损失还应报市教育局审批。同时,要编制《固定资产报损单》一式三联,并根据批准后的处理意见,责成过失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或执行其他处理决定。管理部门人员根据《固定资产报损单》注销固定资产明细帐,财会部门减少固定资产。赔偿损失的收入,纳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收入核算。
6、无偿或有偿调拨、变卖的固定资产。为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对于闲置或不适用的固定资产在系统内无偿调拨时,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国资)部门审批,财产管理部门(人员)应填制《固定资产调拨清单》,一式三联,分别冲销固定资产帐户记录;收回价款记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收入核算。
第六章固定资产清查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监督复核
1、为了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利用效率,及时解决固定资产在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学校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财会部门至少每季要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人员对帐一次,保持帐帐相符,同时应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管理账目、实物进行监督和复核。管理部门人员定期(半年或一年)组织由学校领导、使用部门、财会部门参加的清查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清查、核对,保持帐物相符。并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记录。
2、通过清查,要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说明盈亏的原因,报学校领导批准,及时做出相应的会计帐务处理。
第七章固定资产维修保养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维修保养。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使用寿命:
1、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能和要求,进行必要的保养,特别是对电视机、录像机、高级照相机及附件、高级乐器、高级美术教具等固定资产,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门检修和保养,并建立保养记录。
2、保持固定资产存放地点的清洁卫生,注意防火、防窃、防潮、防尘。
3、贵重物品设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专人保养。
4、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维修,并建立维修记录。
第八章低值耐久品和低值易耗品
第十二条低值耐久品和低值易耗品
1、低值耐久品是指单位价值未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单位价值在50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非批量同类物资资产。
2、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和使用年限均不够低值耐久品条件的物品。如小仪器仪表、小工具、小量具、一般办公用具以及劳保用品等。
3、采购低值耐久品和低值易耗品,应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库存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并建立验收、领用和保管制度。对于增减变动低值耐久品由学校会计和财产会计同时登记备查帐薄入帐核算,低值易耗品设立领用登记簿。
第九章财产保管员的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为加强财产管理,学校各部门设专、兼职财产保管员
1、总务处设专职财产会计(或称财产总保管员),负责全校财产的管理(验收、保管、编目、登记、作帐)。
2、各教研组、处室、图书馆、食堂等部门,设兼职财产保管员(也可由各组、处室等部门负责人兼任),负责本部门、本班级财产保管及财产帐务等工作。各班级也设财产保管员,负责本班级财产保管等工作。
3、财产保管实行以学校与组、处室(或图书馆)或个人保管本结合的原则:
凡集体使用的公物,分别由校或部门财产保管员保管。
凡个别因教学或工作需要而个人借用之物(如计算器、收录机、工具书和参考书等),也列入其所在部门的财产清册,责任到人。
4、各部门保管员,负责对本部门公物的保管,财产增减必须及时入帐,并协助总务处执行对公物管理的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所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浙江省州杭第七中学
2023年12月20日
第3篇 第二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中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要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总务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具体负责仪器设备和物资购置,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三)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帐簿;
(四)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五)组织学校的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八)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九)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范围划分及管理人员配备由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二)拟订购建计划,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组织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指导。监督各使用单位的采购活动;
(三)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帐簿;
(四)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五)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七)组织实施所属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八)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二)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四)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五)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六)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七)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 学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
(六)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政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政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五)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六)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 学校应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六条 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应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购。财务(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论证、考查、招标等环节的工作。较大金额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十七条 购置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以及基本建设等,应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统一采购。
第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合同、项目预算相关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
。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对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务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学校负责人批准后,签定契约,登记备查帐簿。
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检查有无损毁、故障。。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外的单位、职工个人一般不得占用学校固定资产,确需占用的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应由学校总务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应在总务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学期末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条 学校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三)学校总务处审核;
(四)学校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
(五)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的处置还应上报学校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处置房屋建筑物及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审批。
(二)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总务处审核学校负责人审批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处置房屋建筑物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学校总务处会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对处置价值评估确认,实际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总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帐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帐簿和卡片:
(-)学校总务处设置总分类和明细分类账簿。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设置保管明细账,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八条 明细帐簿应按品种设置帐户,按类设置汇总帐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应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按使用人归集保存;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分别登记有关帐簿。
各种帐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登记有关帐簿。
第四十一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四十二条 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奖惩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及具体实施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
固定资产管理各类表单
第4篇 温州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1、各部门分管使用的固定资产。
2、学校财产部门负责管理全部固定资产。
3、校产的分级管理
各部门处室负责人、具体兼管员--→总务主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校分管领导、校财务。
二、固定资产管理责任
1、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对该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负直接责任。
2、各部门的负责人、财产保管员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报损、维护有直接责任。
3、总务主任、会计室、校产管理员负责学校全部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固定资产台帐
1、总务处校产管理部门、各处室兼管员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会计室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固定资产计算机台帐和书面台帐并存。统一学校固定资产台帐的格式,规范记帐,做到帐帐、帐实相符。逐步实行固定资产计算机台帐联网。
2、书面台帐是计算机固定资产台帐的拷贝,主要用于固定资产台帐存档,转移交接。拷贝帐页可做登帐的依据,定期输入计算机。
3、台帐责任人变动:编制固定资产移交清册,实地盘存财产后由责任人签字交接。
四、固定资产台帐的建立及日常处理
1、台帐的建立:现有固定资产分二类:a、由新校基建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b、迁入新校后由总务处购置及老校带来的固定资产,分别编制固定资产清册,由使用人、责任人、保管人签字确认后输入计算机,建立全部固定资产的总帐、明细帐。
2、增加:固定资产到位验收交付使用,有关人员在发票、调拨单签字后登记入帐。部门分管的固定资产必须有部门责任人签字。
3、减少 :固定资产因调出、报废等原因减少时,应由具体使用部门填制变更、报废清单,责任人签字后报有关部门审批,批准后输入计算机。
4、财产外借,应由借用单位出具借据,经总务处、校领导同意后办理出借手续,同时变动该项财产的存放地点,但不减少该财产。
5、归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明确个人保管使用的责任后,个人签字,一式二份(部门、校产各一份)归档并输入计算机。
五、固定资产卡片的格式及需粘帖卡片的资产类别等,由总务处按需确定,并做好存档记录。
六、固定资产每年盘存一次,具体由总务处安排。
七、校、部门处室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管理人名单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