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厦管理处员工招聘管理制度
大厦管理处员工招聘管理制度
第一条 管理处招聘员工的原则,在于申请人是否符合招聘职位的条件,并以该职位的实务知识作为考核录用的标准。
第二条 管理处招聘录用员工应严格控制在员工编制范围内,特殊情况下部门人员超编制录用应经管理处总经理批准。
第三条 管理处招聘员工,采取社会招聘和内部员工引荐两种方法。
第四条 招聘员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2、年龄在35岁以下,特殊岗位(如工程技术岗位)年龄不超过45岁;3、高中以上学历,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4、无不良行为记录;特殊情况人员,经总经理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五条 应聘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1、管理处统一发给并填写的求职表格;2、个人简历3、个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近期照片两张;
第六条 应聘人员资料经行政部初选后,由行政部经理负责初试,部门经理负责复试(应聘部门领班以上人员需总经理进行第二次复试),再经总经理最后审核确定录用。
第七条 员工在办理入职录用手续时,应提交原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八条 员工在申请职位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准确属实,如有隐瞒及虚报,一经查实,管理处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九条 员工试用期具体薪资待遇参照管理处薪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员工试用期为两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试用期间对管理处有特殊贡献或表现优异者,经总经理批准可予以提前转正。
第十一条 试用期内不符合管理处用工条件或工作能力不符合管理处要求的,或经延长试用期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管理处可以与其解除试用关系。
第十二条 试用期内员工或是管理处需解除试用关系的,均须提前通知对方,员工应办理完离职手续方能离开管理处。
第十三条 试用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在该员工试用期届满之前,应通知员工提交转正申请报告(对需延长员工试用期的应同时通知行政部),由部门经理对转正申请员工提出初审考核意见,经行政部经理复审合格后,报总经理审批予以转正。
第十四条 转正员工应与管理处人事代理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转正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人事代理服务公司。本制度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