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现场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施工现场,指该工程土建、设备安装、市政雨污水管道及道路、管线敷设、场区环境布置绿化及材料等施工活动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工程建设条例、建筑法、现场施工及验收规范、现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和现行安全用电规范等。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现场委托一名(或若干名)驻工地代表;施工单位应当固定项目经理,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不得少于25个工作日。
第七条: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建立现场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经过内部审批后,报项目监理部审批认可,再上报建设单位,然后组织施工。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施工现场需要配有专职质检员、安全员。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必须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需进行较大修改时,必须经建设单位、项目监理部同意。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贯彻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办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不得危害基坑安全等。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施工标牌、施工警示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内容。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标牌的制作和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胸卡,以表明身份。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要求,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十六条: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并向甲方及监理履行报验程序,经验证合格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后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随时清理建筑垃圾,保持场容场貌整洁。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范,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交底,每日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保护措施。非施工人员不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四章 安全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特殊工种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特殊工种人员资质要向甲方和监理报审,不合格、不称职人员监理有权清退出场。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要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警示牌,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报甲方、监理按照“三不放过”原则(不查清事故原因不放过;不查清事故责任人不放过;不使有关人员受到教育不放过)进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脚手架搭设必须牢固,安全可靠。
1、立杆地面要夯实,并要底部放置底座或垫木;
2、脚手架要按规定与建筑物拉结牢靠,并设防护栏杆和挂安全网;
3、脚手架必须满铺并固定牢靠,不得有探头板;
4、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均要有安全措施,并报甲方、监理审核,脚手架搭设完毕后,要向甲方、监理单位报验,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二十七条:做好沟槽开挖、化粪池开挖基坑的安全围护工作及安全巡查工作,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员。
第二十八条:施工用电要求:
1、施工单位临时用电必须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规定;
2、临时线路必须采用四线五相制架空或地埋敷设,并要求简捷;
3、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并要求刀闸器件完备无缺损;
4、总配电箱位置要适当,分配电箱的位置宜靠近用电机器及设施,配电箱要有防雨措施,并设箱门,由专人负责;
5、不准乱接乱拉线路,更不准使用电炉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电器。
第二十九条:施工机具的安全操作必须执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的规定,专人持证上岗操作,并悬挂操作规程牌,电动机械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电锯、钢筋机械要有防护罩。
第三十条:施工中使用电弧焊、气焊、气割时要制定安全措施,防火措施,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质量罚则: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不定期的质量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按以下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1、施工单位资质、施工单位项目组织机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开工报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和其他必须报批的技术资料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的,责令补报并经济处罚100~500元。
2、对于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其编制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如更改需重新上报批准后方准执行,否则每更改一项罚500~1000元。
3、对于已批准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机构,其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不得随意更改,并保证其工作时间每月25个工作日以上,否则缺一天罚200元。
4、使用的砂浆、混凝土、外加剂等无试验配合比即进行施工的,责令返工并每次罚款200元。
7、所有进场材料及设备未随带质量证明、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或不全、内容不符,未经验收合格,一律不准进场,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
8、凡以欺瞒手段进入现场的进场材料及设备,一经查实将给予重罚。
9、使用的原材料未按规定见证取样、复试,未经报验即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每次罚款200~1000元。对于未按设计图纸和建设方提出的使用要求采购,购进并使用假冒伪劣材料、设备的,应责令马上拆除并清理出场地且返工,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5000元。(详见:材料进场验收流程)
10、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完好或未报验的,责令退场或补报,每次罚款500元。
11、施工中发现明显的偷工减料时,责令改正每次罚款1000~10000元。
13、施工现场发现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违反监理正常的工作程序,通知整改并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通知停工整改罚款1000~2000元。
14、主要工序作业和隐蔽工程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验,未经交叉验收确认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所进行施工内容不予认可,所需检查鉴定或返工作业发生费用由施工方负责,并罚款2000元。(详见:主要工序、隐蔽验收流程图)
15、施工中各道工序未经交叉验收认可,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责令改正并每次罚款50~200元。(详见:检验批质量验收流程图)
16、白天及晚上加班施工时,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有断岗,脱岗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7、施工方未建立质量自检、互检、专职检验的三级检验制度,在报验后发现施工方未进行预检,工程存在明显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情况,应责令施工方重新进行预检,每次罚款200~1000元。
18、施工中出现其他不规范施工和质量问题,可参考上述条款执行200~1000元罚款处理。
19、对于钢筋工程,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设计要求及规范要求施工处罚500元。处罚较重
20、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产品未能进行有效保护,对质量造成影响的,应责令进行整改并罚款500~1000元。
21、要求返工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彻底的工程不予计价。
22、施工中其他不按照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图纸、规范、进度计划等要求施工的,视情况每次罚款2000~10000元。
第三十二条:进度罚则
1、未按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或内容不全、前后计划不符、与实际完成情况不符的,处罚200元。(项目开工前上报总进度计划、每周六例会上报周计划、每月25日前上报月计划要求注明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对比)
2、施工单位未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工期明显滞后的,无有效整改措施和方案,视情况罚款500~1000元。
3、工程延误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修改计划,总工期拖后时,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4、无特殊原因造成周计划延误的,每延误工期一天罚款100元,并采取措施挽回工期;无特殊原因造成月施工进度计划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
5、协调好与各种配套施工单位人员的关系,因施工进度缓慢、滞后,造成其他配套施工单位无法施工,除承担经济赔偿外,每延误一天罚款500元。
6、若月进度赶上当月周计划延误造成的罚款归还,总进度按时完成所有进度罚款归还,对其他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罚款除外。
7、确保工程高峰期间与农忙期间,施工人员数量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如造成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进度的,处以每天1000元处罚。
第三十三条:成本控制
工程量变更签证
当出现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变更时,施工方必须在事发后48小时内报请监理部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签证,否则工程部将不再办理相关签证。
资金计划
各项目部必须在每月25日前上报下月资金使用计划,要求计划准确,未按时上报的视为放弃由此造成的工程款延付后果自负,我方将严格按照上报资金计划进行控制,对资金计划上报后未按时完成节点的由项目部承担该笔资金利息。
第三十四条:合同管理
1、设计变更、洽商
所有工程变更必须征得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后,办理设计变更、洽商手续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签认生效后方可实施。否则相应工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返修或返工费用由施工方负责,并处经济罚款2000元。
2、索赔管理
当出现合同约定的索赔事件时,施工方必须在事后48小时内报请监理部办理相关签证,否则监理部将不再办理相关签证。
3、延期管理
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意外情况需要申请工期顺延时,施工方必须在事发后48小时内报请监理部、建设单位办理相关签证,否则监理部、建设单位将不再办理相关签证。
第三十五条:安全施工罚则
1、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不按照安全方案施工者,视情况罚款500~1000元。
2、特殊工种要执证上岗,无证上岗操作者,没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
3、开挖的沟槽和化粪池开挖的基坑未进行安全围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罚款200~500元。
4、临时用电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若发现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当日整改并处以200~1000元罚款。
5、认真执行主管部门颁发的现场文明施工规定,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于施工人员习惯性违规(如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施工现场穿拖鞋、随地大小便等),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7、施工单位对进场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文明教育,每发现一次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处罚100~500元。
8、各种机械设备未及时报验,视情况处罚500~2000元。
9、其他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者,视情况处罚100~2000元。
第三十六条:制度与其他罚则:
1、 不服从工程部、监理部管理的,视情况处罚500~5000元;威胁、打击、报复工程部人员、监理人员的视情况处罚500~10000元,并保留向司法机关的申述权。
2、工程部、监理部下发的其他指令,施工单位不执行或执行不力者,视情况处罚500~1000元。
3、检查整改通知不按时回复者,处罚100元;整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不整改或整改不积极者以及弄虚作假者,处罚500~2000元。
4、各项资料须及时上报,逾期不上报者,视情况处罚50~500元。
5、所有管理人员必须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畅通,每发生一次联系不上者罚款100元。
6、通知的各种会议和例会,各方应按时派人参加,会议指定参加人员不提前请假,无故不到会,每人次罚款200元;参加会议人员无正当理由迟到(5分钟)或早退(5分钟)者,每人次罚款50元,超出5分钟每人次罚款100元。会议期间手机响铃者,每人次罚款50元。
7、故意刁难、不配合分包单位施工的,视情况处罚500~1000元。
8、凡是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质量批评处罚的工程,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处以不低于10000元罚金。
9、对施工单位开出的处罚(考核)单,施工单位须上缴现金。如有疑义可提出申诉但不得拒领罚单。拒领罚单或不交现金者,处罚单将转财务部双倍扣除。
第六章 附则
1、以上条款与建设单位的其他相关规定相矛盾者,以建设单位的规定为准。
2、此管理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建设单位:
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公司工程部(签章)
监理机构:
开封建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