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送电工作管理制度
1在工作票未终结前由于调试、试转、试加电压等工作,需要对电气设备停送电时,应填写试运设备电气停送电票交给电气运行值班人员,电气运行值班人员(许可人)接到停送电票后,应征得所有与被停送电设备相关的工作票负责人同意,并在停送电票上签属意见后,工作许可人在检查核实无造成人身和设备损伤危险时方可对设备停送电操作。停送电前应由要求停送电的工作负责人在设备现场守护并制止其他人员在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设备上工作。
2停、送电票一式两份,由工作负责人填写,运行值班人员审核执行。
3每张停、送电票只能填写需要停、送电的一台设备,多台设备需要同时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必须分别填写停、送票。
3.9.4运行人员在接到停、送电票后,必须认真审查未办理终结手续的所有工作票和停送电票,不具备停、送电条件的设备,绝不能进行停、送电操作。
5停、送电票上必须写清停、送电执行人的名字。停、送电工作执行完毕后,运行负责人必须注明停、送电完毕时间。
6运行人员在停、送电工作结束后,通知工作负责人,同时双方在停、送电票上签字,一份交给工作负责人保管,作为需要停、送电设备现已完成认定停、送电工作负责人,同时双方在停、送电设备现已完成停、送电工作的凭证。
7需要再次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必须重新履行停、送电工作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