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项目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一、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本单位特殊工种作业。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3)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五、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各单位应当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