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n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 村级一切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缴入会计服务中心为各村开设的 账户,统一管理。具体包括:上级补助收入、扶贫资金收入、各项捐赠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村级集体资产出租或承包收入以及村级 其他零星收入。 2、 收入行为一经发生, 必须在 5 日内缴入账户, 坚持先收后支, 严禁以收抵支。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帐的,由经手人承担相 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3、收入票据必须使用各县农经局统一要求的票据。其中“一事 一议”要附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村和个人不得自制、自 购其他收款收据。 4、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负债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政府批准。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 村级经济活动中,村民委员会负责按年度支出计划,提前作出用款预算,经村两委审核,报会计服务中心审批后支出。 2、村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必须使用“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财务支出审批单”。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 经村两委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 报会计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 (或 报账)。 3、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应当每月按时结算。未按时记结的,由 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审议通过的,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按程序记结。对审议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予登记并由责任 人自行处理。 4、村“两委”主要干部在离任或年度财务结账(决算)前,要认真清理任期内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按程序及时入账。
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 、财务公开的形式: 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 “明白卡”、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2、财务公开的内容: 、财务公开的内容: 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田基本 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罚 没款物等其他收入情况。 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村干 部补助及奖励;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村办公 经费等明细项目支出;五保户供养支出;罚没款物等其他支出情况。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情况;库存物资;固定资 产;对外投资;资源及项目发包、租赁情况;其他财产。 债权债务:包括内部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其他债权债务。 收益分配及其他事项: 包括公积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收支情况; 年终收益分配。 3、 财务公开的程序: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 财务公开的程序 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委主任、乡会计服务中心总会计、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 档。村纪检监督小组负责对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限进行监督。 4、财务公开时间:全面详细的财务情况每年固定公开两次,财务公开时间: 次是本年的 7 月 15 日,另一次是次年的 3 月 25 日。一般的财务事 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事项较多的村和实行了会计电算化 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5、财务公开要求: 、财务公开要求: (1)村级财务公开表,要统一格式,必须有电脑生成打印的公开榜; (2)重要事项,事前、事后双公开;(3)常规事项,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开;(4)特殊事项,随时发生随时公开;(5)跨年度事项,当年按进展情况公开,结束时一次性公开; (6)张榜公布的财务资料要求保留 15 天以上。
财务预决算制度 1、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乡 会计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2、年度终了时,乡会计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 况,编制决算报告,送各村村民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 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 的各种支出。预算支出要分四部分,即:“一事一议”项目专项支出, 干部工资、办公经费和“五保户”支出,其它生产公益事业项目支出, 其它支出。 5、 预决算编制程序是: 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 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审批。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 过。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 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预算收入要分四部分做出,即:“一事 一议”专项收入,转移支付补助,集体经营收入,其它收入。 6、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保证预算 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 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资产承包、租赁、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 1、村集体资产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其他公开 方式,按市场原则确定经营者; 3、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应当按照稳健经营、确保收益的原则, 建立并落实股权代表人制度; 4、 实行自主经营的, 应当制定村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经营目标,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5、土地及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方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6、资产经营方式不得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 7、有条件的村应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内的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 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各村对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委托乡镇会计服务中心依照《长 治市村集体招投标制度》开展工作。 3、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 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4、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合同须到乡镇司法所进 行鉴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在承包合同到期 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5、对承包方不按期缴交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 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司法机关申诉。 6、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集体资产备查簿、资源性资产备 查簿和闲置资产登记簿。所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人,都要与资产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村委会和村民小 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 受群众监督。
资产清查制度 1、 资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 核对、 查询, 确定各种资产物资、 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帐存数核对,以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资产清查的方法: (1)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要以资产目录上所规定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任意变更。 (2) 对于固定资产、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 (3)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 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4)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 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有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 (5)会计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帐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帐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帐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帐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 任。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帐。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账 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清产核资, 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 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 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 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4、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 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流动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流动资 产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台账,并根据土地 的不同用途建立林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源性资产的面积、平面图、界限等项目,加强对资源性 资产的管理。 7、有土地补偿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台 账,详细记录被征地面积、所在地域、土地补偿费的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使用情况、留存情况等,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以上各类资产、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以 加强对“三资”的网络化管理。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承包或租赁合同。 2、合同文本要使用乡会计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制式合同。 3、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村级集体资源管理办公室进行鉴证、备案。 4、所有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 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 防潮、防虫、防盗。 5、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 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6、合同的变更、转包、转让,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农民关注度 高、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合同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7、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 5 天内办理合同档 案移交手续。 8、 未经村委会批准同意, 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借阅合同原件。 9、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民主决策制度 1、民主决策的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 安排、重要工作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村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 2、民主决策的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议决。即: 支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决议公开、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3、民主决策的实施及监督: (1) 凡涉及到需要民主决策的事项一律按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 并报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纪检监督小组要对民主决策事项进行监督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进行通报和接受群众质询。 (3)坚持群众监督,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评议会议,对村“两 委”班子进行满意度测评,提出意见和建议,测评结果上报乡党委政 府,对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乡镇和会计服务中心有权否决,并严肃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 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县乡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 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 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 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 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乡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 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 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工程招投标制度 1、村级工程在 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纳入本办法规定的 招标范围。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应在乡镇政府及乡镇会计服务中心监 督下进行。 2、村级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任何组织 不得私自建设,私自发包。禁止任何部门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项目。 3、招标范围主要是指:财政和集体资金投资以及省、市、区有 关部门下拨专项资金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的公益事业项目设施 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村两委研究经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同意实施的项目; (2)具备招标所需的图纸等工程有关资料; (3)建设资金已落实; (4)招标项目的管理人员已落实。 5、村组织同一工程项目应整体招标,不得以分割标段等为借口 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6、村级工程招标方式主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的建 设项目可由乡镇会计服务中心通过张贴招标公告或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7、各村对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根据工程造价情况,委托乡会 计服务中心负责进行并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建设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 (2)村两委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复印件; (3)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4)招投标委托书; (5)有关部门(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乡会计服务中心应审查工程招标申请并签署意见。发现村组织提供上述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村组织改正。 8、会计服务中心收到村招投标委托书后,应成立相应的评标委 员会,按照相应的招标方式程序进行招投标。 9、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所确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 选人并进行中标公示。中标公示须在村务公开栏内发布。不同途径发布的公示内容必须一致。 10、村组织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价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村组织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其他协议。 11、村组织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 《 和国招投标法》 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处罚规定,视其情节予以处罚。若情节严重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违纪违法的将移 交司法部门追究。
第2篇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二、财务公开制度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四、财务预决算制度
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七、资产清查制度
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九、资产评估制度
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
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变卖集体资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借入资金等。
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和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收取资金之日起7日内缴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管资金专户。
4、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
5、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准。
6、凡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村集体帐内核算,将村集体账户资金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7、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民主程序,建立村级资金安全运行机制;
8、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
⑴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
⑵各项收入:①发包及上交收入;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③土地补偿费;④救济扶贫款;⑤上级部门拨款;⑥其他收入。
⑶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其他支出。
⑷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资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
⑸债权债务:①农户往来;②内部单位往来;③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
⑹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积金数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其他分配。
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2、财务公开的时间
财务公开要按月或季进行,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年末时公布各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3、财务公开的形式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另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村务公开册、村务简报、民主听证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⑴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每季末公布时,由乡(镇)农经站在下月上旬5日前,将全乡(镇)统一格式的公开资料提供给各村,各村在10日前将内容填写到公开栏内。临时需公开的村务事项,由村级制成公开资料,一式两份,村级留存一份,另一份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
⑵乡(镇)农经站随时检查各村财务公开情况,并定时不定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公开不及时或公开不全面等情况,随时责令村级更正、改进。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
二、严格审批权限: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由村两会委集体讨论审批;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属于预算方案外新增加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一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批;300元以上的,需经本组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财务预决算制度
1、每年初,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2、年度终了时,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交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年终编制决算方案,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二、合同文本要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
三、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
四、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五、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六、合同变更、转包、转让后要及时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否则视为无效。
七、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3、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承包合同均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对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4、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资产清查制度
1、每季度结账后,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清查方法:
(1)以村为单位成立清查小组。
(2)要按照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表格,逐一进行盘点、清查、登记。
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3)要填明各种资产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4)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资产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帐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帐实相符。
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4、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5、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库存物资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库存物资的管理。
6、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
(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权限,由乡(镇)农经站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产评估申请;
(二)评定估算;
(三)验证确认。
第八条乡(镇)农经站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相关部门。
第九条
提出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条
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据以做出鉴定。
第十一条
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及时上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
4、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逐项记录,代理中心设置资源台帐,村级设置资源登记簿。
二、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四、各类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一、通过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行为,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
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二、管理的范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木、
荒山、荒地、水面等。
三、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2、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或拍卖时,经本村村民代表2/3以上代表签字同意;
3、承包、租赁、出让、拍卖程序,应合乎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各项具体规定。
四、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文本要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备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任何单位或部门,无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