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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68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

为确保土地整理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土地整理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如下:

一、土地整理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1、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使用、工程建设全程负责。

2、土地整理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履行法人责任,并对投资方负责。

3、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监理、审计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

4、项目法人负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5、项目法人组织施工时,要严格按照已经审批的规划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规划设计的内容。如确需变更,须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6、项目法人必须服从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

二、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1、土地整理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2、土地整理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

3、预付款不得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0%。后续资金根据项目进度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得超过预算的85%。

4、严格拨款手续,监理认真审核并填写工程量进度表,签署意见,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管理人员认真审核工程量并签署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付款。

5、项目法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负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会计核算制度,完善会计资料。

6、项目法人要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7、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接受决算审计。

8、因项目调整而节余的资金,由项目法人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拨款单位,用于其它土地整理项目。

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9、在“四不变”(即:项目位置、建设规模、投资额、新增耕地面积不变化)情况下组织评审项目设计变更,预算调整工作。

10、项目必须竣工决算和审计。通过公开竞争性招标或集体会审的方式选定有相关资质,信用和职业道德水平较高的单位承担竣工决算和审计。确保决算和审计结论的公正准确。

三、土地整理项目招标制度

1、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招标制度。

2、项目法人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

4、项目法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投资方以及工程、造价、设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5、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的开标由项目法人或授权代表主持,邀请投资方、投标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公证等部门参加。

6、项目法人拥有最终定标权,从中标候选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合同不得转让,投标工程不得分包。

7、在招标过程中,凡发现标底泄露或有串标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招标活动或取消相关单位的投标资格。

8、项目法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和评标过程中,凡串通某一投标单位排斥其它投标单位的,一经查出,其招标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土地整理项目监理制度

1、土地整理项目的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理。

2、项目法人要通过招标的形式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3、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任务组建工程监理机构,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按照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4、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公平的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干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依法监理。监理单位无权批准更改已经批准的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文件。

6、现场监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7、工程建设完毕,监理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监理报告。监理单位有权参与竣工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合同制度

1、土地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实行合同制度。

2、项目法人在选择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时,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3、合同的签订要双方依法自愿订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双方同意后变更。

4、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制式合同的,应当签订制式合同;凡国家无统一规定的,应根据双方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编制合同内容。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首先按合同的约定内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6、项目法人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专门管理。

六、土地整理项目公告制度

1、建立土地整理项目公告制度,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发展。

2、土地整理项目的立项、实施、招标、验收等重大事项,均应采取公告的形式予以告知。

3、公告内容应真实、全面、准确。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项目法人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公告的拟订、发布工作。

5、公告的发布必须采取公开的形式进行,可以在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发布,也可以在项目区设立牌匾进行公告。

七、土地整理项目资金使用审计制度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原则,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密切配合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全程进行跟踪监督,加强审计。

八、土地整理廉政责任制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土资源局协调财政、审计和检察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实施过程中不正当的行为进行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着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造成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九、土地整理项目验收竣工制度

土地整理工程完工后,进行验收。验收分中间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合同段验收及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经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重点项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小项目盟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交所在受益方管理。

1、验收内容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执行情况,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2、旗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3、验收程序

自查→中间验收→初验→竣工验收。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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