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企业机动车维修现场生产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维修现场生产管理制度
1、厂区整洁、布局合理,应设有总成修理间、工具库房、配件库房和废旧件存放库房,制度要齐全,并统一格式上墙张贴。厂房各工位明显处张贴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特殊区域(如发电房、油料房等)、特殊工位、特殊设备要于醒目处张贴禁止事项。
2、设备、工具配备合理、齐全,性能良好,实行定置管理。
3、维修人员着装整齐、清洁,佩戴工作牌,持证上岗。
4、修理过程中实行“三不落地”(工具不落地、配件不落地、油污不落地),保持工作场地的清洁。
5、维修过程的每道工序都要检验,并在过程检验单上记录,合格才可放行。
6、必须追加维修项目时,须由技术负责人确认,并征得客户同意后,方能增加费用开始施工,并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项。
7、在维修过程中,需要更换配件而维修合同又未约定时,须由技术负责人确认,并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更换。
8、更换配件时,应以旧件换取库房的新件,同时旧件应交库房保存,维修工不得私自保存。维修工位不得存放在修车辆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
9、维修过程中拆下待装的配件和领用待装的配件要妥善保管,防止配件串换或丢失,做到原件装回原车。
10、客户自己带来的配件存放于配件库房,由维修工领用。
11、需要用比较法判断配件性能时,应使用合格的标准配件,不得借用其他车辆的配件用作实验,用于比较试验的标准配件要集中保管。
12、所有维修工序结束后,必须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检验员检验合格,签名后方可通知客户接车。
13、需要延期交车时,业务接待员应提前通知客户并做好解释,小修车至少提前一小时,大修车至少提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