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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职业卫生职业病管理制度
1.目的:为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利益,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2.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公司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员工(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在工作中穿戴齐备劳动防护用品。
4.一般规定
(1)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3)各部门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4)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5)各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生产成本。
5. 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安全生产(监督)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6.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毒害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具体实施办法按公司有关福利制度执行。
(2)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足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3)暑期时段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公司有关《福利制度》文件规定执行。
7.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立
(1)鉴于本公司为生产性企业,为便于管理,本公司设立兼职卫生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从事和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2)公司将充分利用当地卫生医疗机构,承担职工的疾病治疗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3)公司总经理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由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落实。
8.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每年为公司职工特殊工种安排一次体检,其余职工每二年一次体检,食堂炊事员每年安排一次体检。
(2)凡体检有疾病的职工,根据地区一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安排病假,享受公司有关病假制度的规定,并根据疾病情况调任适当工作。经市级医院确认为职业病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享受相应待遇。
(3)食堂炊事员经体检合格后,持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劳动卫生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4)食堂炊事员经体检后,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一律停止其工作,进行治疗,经治疗后,不具有传染性疾病方可恢复其工作。如患有慢性传染病,将调动其工作岗位,本人在食堂就餐,将严格固定并限制其餐具,单独进行消毒处理。
(5)公司强化身体素质,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公司工作,鼓励职工开展体育活动。
(6)公司员工被确认为有传染性疾病的职工本人应积极医治,并严格控制传染,有必要时调离工作岗位并及时报告疾病防控中心。
9.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职业卫生管理由公司综合部和工会负责组织落实,其它部门应积极配合。
(2)公司职工体检费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体检前由公司综合部制订相应的体检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4) 春、秋两季由公司综合部组织服用感冒药(以大锅药为主),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夏季高温时段每年5月-10月组织供应绿豆汤。
(5)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见公司福利制度)。
10.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的管理
(1)公司职工食堂炊事员体检后其体检结果由公司综合部资料员负责进行整理和登记,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处理。
(2)体检后,由综合部将职工的健康状况作出专门的总结报告,报公司领导。
11.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1)公司综合部应将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年度比较,跟踪掌握公司职工身体健康变化情况。
(2)对可能造成职工身体伤害的工作场所加强管理。公司确定防治重点工位为:1)生产车间;2)化磷;3)熔磷;4)化验;噪声为全公司范围。
(3)对可能造成职工身体伤害的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公司加强管理,严格督促职工按照特殊作业场所的规定配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4)对上述作业人员,每年体检属于重点监控对象,实行双重体检,分别进行职业病危害健康检查及常规体检,如发现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5) 大搞技术革新、改革生产工艺如以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有毒或剧毒的物质;以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等,生产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从而减少工人与有害因素接触的机会。
(6) 采取通风除污、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7) 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8)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确保这些项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达到国家标准。
(9)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10) 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有害物质进入体内。
(11) 合理安排休息,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
(12) 对接触生产性害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和定期体格检查,及早发现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及早进行处理。
(13) 根据国家制度的一系列卫生标准,定期作业环境中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深度或强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2.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公司对所有职工本着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原则,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跟踪掌握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公司领导及相关卫生医疗机构处理。
(2)对急性传染病应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积极与当地的卫生防疫机构联系处置。
13.本制度于2007年3月3日起实施,2023年4月18日修订。
*****公司
2007年3月3日
第2篇 公司职业卫生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公司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xxx有限公司等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危化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本企业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对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
第四条:企业各主管为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程序、操作规程,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部门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针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的员工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分散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第六条:本企业实行职业卫生管理监督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职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各部门主管组成公司级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第八条: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各主管任副组长,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依照法律和本企业职防管理细则对本企业内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办公室负责全公司范围的职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基础管理,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监测及评价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职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部门有效执行。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本企业在录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员工之前需对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承担。
第十三条: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第十四条: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置,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在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无职业病危害岗位时也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检查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确定,须将员工各时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建档保管,并有将检查结果告之员工的义务。
第十六条:以上十一至十五条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劳动用工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病防治条款,凡因违反以上条款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职业病纠纷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担其法律责任。并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对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确保进行曰常管理和维修,定期对上述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效果进行检测,确保正常、灵敏、有效。
第十八条:在大中修设备、设施改造时,要同时大中修或改造改进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并与主机装备同时投入运行并确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条: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装置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废置不用或随意改装,如需对上述设施、设备装置进行更新或改装,必须经职防领导小组同意,总经理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劳保用品,保护用品应到市卫生部门认证的劳保用品商店或公司家购买。
第二十一条:劳保器具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防护器具性能和防护范围进行正确选用,不准超出防护范围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领取)、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以上十六、二十二条是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个人应采用防护管理的措施,也是职业病防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以上所列条款的的主要领导将以100-300元处罚,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四章职业卫生监测与员工体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定时、定点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及评价,并向员工定期公布检测及评价结果,违反此项条款,不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评价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职业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职防领导小组和各主管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曰常观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做出现场监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在做好职防监测评价工作的同时要建立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和监查纪录,部门曰常职防工作由部门主管负责,办公室要不定期的进行现场监查,做好职防卫生监查管理,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定期与职业卫生部门取得联系,组织本企业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进行体检,各部门主管必须做好此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否则将对部门或个人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主管要积极配合公司职防工作,按公司职防小组的要求组织好本部门体检工作,做到不遗漏岗位,不遗漏应体检的员工,不遗漏项目。
第二十九条:凡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一年的员工均应参加健康体检,健康体检职防监测及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费用均在生产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条:办公室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要建立健全有关其个人的健康档案,主要内容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对于离退或调离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的个人健康档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遗失,遗失一份处以200元罚款,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第3篇 宣钢公司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航特钢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3、术语
3.1职业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3.3有害作业岗位: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或者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3.4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3.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监测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是否影响劳动者健康及其动态变化予以测定;检测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的测定,并出具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公司经理任组长,主管职业健康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生产安环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生产安环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负责组织开展对作业场所及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与评价工作,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5负责组织对公司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职业卫生专篇进行审查。
5.2.6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管理工作。
5.2.7负责对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
5.2.8负责组织开展对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的作业场所及岗位治理方案的调研和治理工作。
5.3综合办职责
5.3.1负责对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组织每两年一次的职工健康体检和接害职工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5.4设备技术部
5.4.1负责组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
5.4.2配合生产安环部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
5.5各单位职责
5.5.1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5.5.2协助生产安环部做好职业健康档案的归档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生产安环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或者因建设项目、改变生产工艺或原材料等可能产生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职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预防措施
7.2.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其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2生产安环部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总厂新、改、扩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评审工作。
7.2.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2.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2.2.1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2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2.2.3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2.2.4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2.2.5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6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7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2.2.8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职业卫生管理
7.2.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2.3.2接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7.2.3.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的员工、职业禁忌症者,从事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
7.2.3.4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及时进行公布。根据要求对岗位粉尘、噪声、高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每年监测一次。
7.2.3.5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生产安环部和综合办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2.3.6对接触尘毒噪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相关管理人员要将检查结果与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一并存入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2.3.7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保卫处。
7.2.3.8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2.3.9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2.3.10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职业病诊断与上报
8.1生产安环部将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备齐后交政府安监部门。
8.2其余事项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9检查与考核
生产安环部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4篇 职业卫生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厂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佛山a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等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危化品、高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本企业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对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
第四条: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岗位,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程序、操作规程,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分厂、车间有一名领导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针对本部门使用的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的临时工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分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第六条:本企业实行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监督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企业职业卫生行政部门(职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厂级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职业病卫生管理的职能科室和各分厂、车间的职防管理部门组成。
第八条:设立厂级职防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职防工作的厂长担任,副组长由生活后勤负责人担任。组员由负责环保安全的管理人员生产部负责人、劳动人事部、安全保卫及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依照法律和本企业职防管理细则对本企业内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负责全厂范围的职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职能管理部门为安全监督部门,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一名,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基础管理,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监测及评价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本企业内各分厂、车间等用人单位必须设定其专职或兼职职防管理员,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在本单位的组织、落实,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职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单位有效执行。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录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职工之前需对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第十四条: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置,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在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无职业病危害岗位时也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检查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确定,用人单位须将职工各时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建档保管,并有将检查结果告之职工的义务。
第十六条:以上十一至十五条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劳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应遵守的职业病防治条款,凡因违反以上条款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职业病纠纷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其法律责任。并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派选专人进行曰常管理和维修并由职防管理员定期对上述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效果进行检测,确保正常、灵敏、有效。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大中修设备或厂房及设施改造时要同时大中修或改造改进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并与主机装备同时投入运行并确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条: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装置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废置不用或随意改装,用人单位如需对上述设施、设备装置进行更新或改装,必须经职能部门同意主管厂长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劳保用品,保护用品应到市卫生部门认证的劳保用品商店或厂家购买。
第二十一条:劳保器具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防护器具性能和防护范围进行正确选用,不准超出防护范围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领取)、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以上十六、二十二条是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个人应采用防护管理的措施,也是职业病防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以上所列条款的用人单位的主要领导将以100-300元处罚,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四章 职业卫生监测与职工体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定时、定点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及评价,并向职工定期公布检测及评价结果,违反此项条款,不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评价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职业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专职人员应配合用人部门管理员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曰常观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做出现场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