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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企业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职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职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职工名单由人事科提供。
三、职防办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制定计划进行体检。
四、各生产单位必须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职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职工每3~5年由职防办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各生产单位要配合职防办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第2篇 煤矿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 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由专人管理。
2 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2.1 矿属各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2 矿属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2.3 矿属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
2.4 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登记卡;
2.5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汇总资料;
2.6 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登记表;
2.7 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表等;
2.8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2.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2.10 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2.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2.12 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2.13 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档案;
2.14 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2.15 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习有关资料;
3 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1 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3.4 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3.5 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3.6 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7 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4 “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归档;
5 “两档”资料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正确、语言表达准确;
6 根据本矿人员变动,及时补充完善“两档”,各表卡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系统审查完善一次;
7 “两档”内的资料按照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及时录入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及时分析;
8 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及其相关资料,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9 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提供;
10 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上来的职业卫生健康档案,要进行认真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11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使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12 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和通风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3 使用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好,严禁任何人员对档案进行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4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矿安全管理科。每年根据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5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