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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16 07:00:55 查看人数:40

企业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

企业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一、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1、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六条 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八条 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2、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和年度用水总量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四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3、严格实施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二十二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平衡测试报告及审查意见;

(二)取退水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三)节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四)原取水许可事项的变更说明;

(五)其他与取水许可延续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一)取水水源、取水方式或者取水地点发生较大改变的;

(二)取水量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取水用途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退水地点、退水方式或者退水量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退水污染物种类或者排放浓度发生较大变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4、严格水资源费征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第三十三条 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严格地下水管理,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厉行节约、综合利用、最严格管理的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关闭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井。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时,应当做好不同含水层的止水措施,不得多层混合开采,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十八条 禁止将废污水用于地下水回灌。

第二十条 自治区对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管理。

各行政区域内年度开采地下水总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擅自使用地下水。

农牧业灌溉严禁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

第三十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的,应当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疏干排水方案,并按照批准的疏干排水方案进行疏干、回收利用或者排放,不得擅自扩大疏干区域和变更排放地点。

建设或者生产单位应当采取回灌补源以及回收利用措施。

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由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依法给予补偿。

6、钻凿井施工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凿井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凿井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凿井前向有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凿井资质证明和凿井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凿井施工。

第二十八条 凿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凿井方案施工,施工时发现实际情况与施工方案有较大出入或者地质环境不宜凿井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凿井方案批准机关报告。

凿井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批准。

第二十九条 水井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井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水井工程所在位置的地理坐标、高程和平面位置图;

(二)单井实际井深、井径和水文地质钻孔柱状图;

(三)抽水试验报告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水井工程取水设备性能以及计量设备装置情况;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赤峰市地下水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在禁止开采区内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和旧井更新。

在限制开采区内,控制旧井更新,更新一眼,封闭两眼机电井。

不得增加地下水限制层位取水井数量,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

严格控制打井深度,机井深度不得超过100米。

第二十五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将停用、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完成的水源井情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查,所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封填方案,并在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封填水源井,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七条 对在城镇集中供水管网到达的区域一律不得新建自备水源井;对已经批准建设的自备水源井,限期予以关闭。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擅自使用自备井的;

(二)未按照要求安装地下水监测设施的;

(三)未履行凿井审批手续进行凿井施工的;

(四)委托不具备相应凿井资质的单位进行凿井或者不具有相应凿井资质的单位承建凿井工程的;

(五)未按照经批准的凿井方案进行凿井施工的;

(六)特殊干旱年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应急期结束后水井工程继续使用的。

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超采地区以及深层承压含水层,利用地源热泵取用地下水。

《赤峰市地下水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 、粪坑、垃圾场;

(二)堆放、填埋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

(三)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四)不得修建排污管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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