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悉并掌握所经营的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分子式、主要理化性质、危险性、包装性、包装要求、贮存注意事项、事故应急措施。需要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查验购买单位是否持有单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准购证 及其他相应的合法手续,并对其进行详细记录存档。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3、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利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4、销售人员应每天核对危险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情况时,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5、危险化学品的发运要按《条例》规定,委托有资质认定的运输企业,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6、销售人员应定期与采购人员、储存单位的管理人员核查所采购危险化学品采购、出入库登记、验收、发放、出售是否按《条例》规定执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7、销售人员要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简称msds)安全标签。
8、严格核对销售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注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不损坏,保证其安全。
9、 危险化学品样品必须按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分类、分项摆放,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品样品,必须隔离摆放。
10、 装卸、搬动、分装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卸、轻放,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11、危险化学品经分装,在分装后的容器上贴安全标签。使用过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拋弃,未经净化处理,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12、摆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样品的经营场所,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禁止穿著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衣服和带铁钉的鞋进入经营场所。装卸、分装、清扫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
13、 销售进口危险化学品,必须有符合规定的中文安全标签和中文安全技朮说明书.
14、过期、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的处置标准进行处置,不得随意拋弃.
15、正确使用、妥善维护和保管灭火器等各种消防器具和消防器材。
16、销售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学习,作好安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