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环卫设施管理制度一
环卫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保证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根据《**市环境卫生管理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综合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以及其它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时,应按《**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配置环境卫生设施,资金纳入概、预算内,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三条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规划和核发建筑工程执照时应执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参与综合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地区,以及其它建设工程的环境卫牛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核和验收。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和旧城成片改造地区以及机场、码头、火车站、宾馆、旅游点等大型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核和验收。
工程建设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予配合。
其他建设工程中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核和验收,由所在地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事先将建设工程中有关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文书提交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到文书后,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并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由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帘核的项目,审核意见应报送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环境卫生设施必须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或接议定的时间予以验收。
隐蔽的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预验收,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复土。
验收不合格的,须改正后再次验收。
强行启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的,应自行负责垃圾,粪便的清除、清运和环境保洁。
第七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逾期末验收又来答复的,视作验收合格。
第八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它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保养、维修、更新,保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有效。
第九条不准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上堆物、搭建、涂写或刻画,影响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
违反者应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采取代为改正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需经所在区、县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需迁移的,由建设单位负责选址,并先建后拆;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落实重建措施。
第十一条损毁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者应按值向产权单位赔偿;市民有权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举报损鼓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者需经查实后,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十二条搭建的临时用房和建筑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配置本工地所需的与产生粪便、垃圾量相适应的符合坏境卫生作业要求的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
未按规定配置而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除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建议建筑施工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治。
第2篇 村环卫设施管理制度一
村环卫设施管理制度
为提高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构建一个卫生、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经村民代表提议,村委会研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制定如下约定。
一、本村内所有居住者对本村的环境卫生负有监督、保洁责任,严禁在大街小巷、门前屋后等公共区域堆放垃圾、杂物、废料,乱倒污水。
违者第一次罚款10元,由村委会或卫生监督员现场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清扫干净;第二次罚款30元,强制其清理干净,并给予书面警告;三次以上每次罚款50元,并书面写检查公示。
二、本村内所有居住者要严格遵守垃圾定点处理制度,各家各户的垃圾应按时倒入指定位置,不准乱丢、乱倒、乱堆、乱放。
违者每次罚款10元,并负责清理干净。
三、建筑用的砂、石、灰等各种材料,如需要在路边堆放的,要做到:不影响交通;加强材料管理,经常打扫;施工完毕及时处理运走。
如造成污染者罚款50元。
四、村内不准占道经营、乱摆乱卖、乱拉标语、广告等,违者罚款30元,并负责清理干净。
五、村内无污水横流、沟渠无漂浮物、做到水清渠净,禁止在沟渠、水源内倾倒垃圾、污水、杂物,违者每次罚款20元,并责令其清扫干净。
六、充分发挥村内的标语、专栏、板报等宣传阵地,宣传卫生常识、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传染病的防治等知识,普及与健康相关知识。
七、严禁任何个人非法制造、经销、买卖、私藏管制刀具、火枪等凶器和危险品;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起哄捣乱、闹事、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八、严禁赌博和小偷小摸,反对迷信活动,严禁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取财物。
违者由村委会代强制制止或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不偷拿国家、集体、他人财物,不损毁集体公共设施,不乱砍滥伐树木。
违反者,或作价赔偿、或予以修复和补种,情节严重,损失重大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严格执行信访条例,不得违法违规*。
十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十二、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的解释权村民委员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