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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站场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
为保障公司站场安全,突出'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到消防器材的完好,临警好用,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设专人负责,并按照'三定一好,一不准'(三定:定点设置、定人、定期检查挂牌负责制;挂牌上应注明购买日期、检修日期、有效期、保管使用人、配置场所;一好:保持完整好用;一不准:不准移作他用)要求,做好消防器材管理。
第二条 消防器材管理人员要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三条 消防器材主要包括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水炮、灭火器、消防镐、消防锨、消防毡、消防砂等。
第四条 消防设施主要包括消防水池、水泵、泡沫液罐、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给水管道、喷淋装置、水箱、消火栓等。
第五条 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各类消防设施,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六条 必须保证消防器材设施前道路通畅,做到取用方便。
第七条 严禁购买国家公布淘汰或不合格的消防器材。
第八条 每月对消防器材的数量、质量及有效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检查卡,谁检查,谁填写,谁负责。
第九条 每月对消防设施进行试运行,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灭火器的数量、设置点、保护距离等应严格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种型号的灭火器应按照《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 送专业灭火器维修充装站(点)进行检查测试、重新充装。
(一)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二)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三)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四)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五)各种灭火器应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设置在通风干燥处,避免日光爆晒和强辐射热,以免影响灭火器的正常使用。
(六)经维修部门修复检验充装的灭火器,应标有当地消防部门、监督部门认可的标贴,并注示维修单位名称,维修日期和使用有效期。
第十二条 消防器材、设施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圈占、埋压;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
第十三条 消防水池、水泵、泡沫液罐、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给水管道、喷淋装置、水箱、消火栓、消防水炮和灭火器等设施器材,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圈占、埋压;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
第十四条 报废与检修
(一)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1、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酸碱灭火器5年;
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6年;
3、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储气瓶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4、手提储压式干粉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干粉灭火器10年;
5、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储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二)各种消防水泵结合器每半年定期检查一次。
(三)消防水泵结合器密封件老化后应及时更换。
(四)地上消防栓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每月检查保养一次。消除故障,保证灭火时投入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消防器材应建立台账进行动态管理,登记配置类型、数量、检查维修(单位)人员等有关情况。
第2篇 站场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
为保障公司站场安全,突出'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到消防器材的完好,临警好用,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设专人负责,并按照'三定一好,一不准'(三定:定点设置、定人、定期检查挂牌负责制;挂牌上应注明购买日期、检修日期、有效期、保管使用人、配置场所;一好:保持完整好用;一不准:不准移作他用)要求,做好消防器材管理。
第二条 消防器材管理人员要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三条 消防器材主要包括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水炮、灭火器、消防镐、消防锨、消防毡、消防砂等。
第四条 消防设施主要包括消防水池、水泵、泡沫液罐、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给水管道、喷淋装置、水箱、消火栓等。
第五条 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各类消防设施,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六条 必须保证消防器材设施前道路通畅,做到取用方便。
第七条 严禁购买国家公布淘汰或不合格的消防器材。
第八条 每月对消防器材的数量、质量及有效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检查卡,谁检查,谁填写,谁负责。
第九条 每月对消防设施进行试运行,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灭火器的数量、设置点、保护距离等应严格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种型号的灭火器应按照《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送专业灭火器维修充装站(点)进行检查测试、重新充装。
(一)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二)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三)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四)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五)各种灭火器应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设置在通风干燥处,避免日光爆晒和强辐射热,以免影响灭火器的正常使用。
(六)经维修部门修复检验充装的灭火器,应标有当地消防部门、监督部门认可的标贴,并注示维修单位名称,维修日期和使用有效期。
第十二条 消防器材、设施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圈占、埋压;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
第十三条 消防水池、水泵、泡沫液罐、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给水管道、喷淋装置、水箱、消火栓、消防水炮和灭火器等设施器材,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圈占、埋压;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
第十四条 报废与检修
(一)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1、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酸碱灭火器5年;
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6年;
3、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储气瓶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4、手提储压式干粉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干粉灭火器10年;
5、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储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二)各种消防水泵结合器每半年定期检查一次。
(三)消防水泵结合器密封件老化后应及时更换。
(四)地上消防栓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每月检查保养一次。消除故障,保证灭火时投入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消防器材应建立台账进行动态管理,登记配置类型、数量、检查维修(单位)人员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