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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股份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10

食品股份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食品股份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食品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对银行存款的管理,统一本公司的银行结算程序和办法,严肃结算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发生的一切收付款项,除按规定可用现金支付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各项规定,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二、企业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后,应加强管理,不得将所开立的账户出租、出借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防止发生诈骗和损害本单位的信用和经济利益。

三、根据业务的需要,企业可以选用银行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进行银行结算。

四、为了及时掌握货币资金动态,企业需指定专人与各开户银行保持联系,并及时收取银行结算凭证。

五、“银行存款”的收、付款凭证都必须附有经过银行盖章的银行结算凭证。所有银行收、付款凭证、银行凭证和原始凭证都要专人稽核,严格审查,以防止挪用、套用资金,杜绝违法、贪污等犯罪行为发生。

六、财务部门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各银行的营业场所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存款种类分别以一个银行账号设置一个银行账户。银行日记账必须逐笔登记,反映每一个存款账户的收入、支出和存款余额。

七、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收付金额进行核对,对发生的“未达账款”逐笔核实,查清原因,并及时据以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进行调节,经调节后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必须完全一致。对未达款项如超过三个月仍未到账清理者,报经企业领导追查经办人的责任。

八、银行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银行出纳会计负责保管和签发。对符合审批程序、手续完备、核实无误并有用款计划的付款业务签发支票。银行支票如有遗失或盗窃等意外发生,银行出纳必须及时向财务主管、保卫部门提出报告,同时向开户银行挂失,登报声明作废。撤销账户时,应将剩余空白支票全部交回原开户银行注销。

九、根据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出纳必须遵守:

1、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2、不准签发远期或过期支票;

3、不准签发印鉴不全、不符的支配;

4、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转让给别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5、不准将支票交给收款单位代为签发;

6、不准将支票做抵押。

十、签发支票必须填好日期、用途及限额或应付金额,同时要核查收款单位、用途是否一致,支付金额是否在批准的限额或申请额以内,如发现不一致或有较大额度的出入,则应向财务主管汇报,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十一、收受外来的支票、汇票等票据应注意审查票据的真伪、内容是否正确、有无涂改,是否在有效期内,核对持票人的身份证件,及时提交银行结算。

十二、出纳不兼管银行支票印鉴,以保证银行存款的完整无缺,出纳应定期如实向相关领导上报银行存款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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