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产业处印章保密资料安全管理制度
后勤产业处印章和保密资料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后勤产业处公章、各部门的公章、合同专用章应有专人保管、启用,严格执行领导批准使用制度。
第二条 任何部门的公章,未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或借给他人使用。
第三条 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印章,掌握使用原则,不得随便为他人加盖公章。
第四条 所有保密文件、资料都必须经后勤产业处办公室指定人员登记后方可使用,并按指定对象阅办,不得私下横传。
第五条 使用保密文件、资料应及时退还办公室,不得长期存放,机密以上文件不准随便摘抄、复印,防止泄密。
第六条 保密文件、资料严格借阅登记制度,保密员应定期清查收回。
第七条 保密文件、资料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保密部门。
第八条 保密文件、资料,应按密级规定的机关负责登记销毁,严格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