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工会会费管理制度
学院工会会费管理制度(三)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 凡本院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及时足额交纳工会会费.
第三条 会员会费按本人工资收人的0.5%交纳。工资收人按基本工资计缴,奖金、各种津贴、贴补等不计在内,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不得自行规定交纳数额。
第四条 工会会员一般每月交纳一次,以增加会员的组织观念。
第五条 保留会籍人员不缴纳会费。
第六条 工会会员升级加薪后,应从加薪之日起补交会费。
第七条 长期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工会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工会会费可经会员本人同意,由院财务负责从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 工会会费收取应及时列出清单和入账,会费使用情况应定期由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小组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