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网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单位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的统一管理,监察。下属各部门不得擅自在本单位系统网络上安装其他设备。
第二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三条 涉密信息网络在存储、处理、传递、输出涉密信息要在突出位置标明相应密级。
第四条 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不再使用的信息应及时销毁。
第五条 涉密信息网络应严格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系统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第六条 涉密网络需要使用移动介质前,应先检查移动介质是否存在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
第七条 涉密信息网络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由管理和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人员具体承办。
第八条 保密办应对本单位涉密信息网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第九条 涉密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涉密信息网络系统管理人员,应参加公安、保密部门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