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管理制度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1、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2、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机动车要交售到交警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3、凡符合一下条件之一的一律作报废处理
(1)达到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的[参见《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加强对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督管理,及时处理临近报废车辆的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技术状态良好。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