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业安全检查,充分发挥专业领导和技术人员的专业特长进行隐患排查与治理,弥补综合检查专业力量不足的缺陷,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专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
第三条 术语与定义。
专业(专项)安全检查:指针对电气、煤气、起重、锅炉、压力容器、车辆运输、气体介质、放射源、高温液体、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等生产管理环节组织开展的专业(专项)安全检查,该检查主要针对事故易发的薄弱环节或管理难度较大的专业,更突出专业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四条 引用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职业健康、危化品、安全环保设施专业检查,对各单位综合安全检查、专业安全检查和各级管理人员重大危险源检查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二级单位及时对安全隐患进行治理。
第六条 装备工程部:负责公司设备设施(含特种设备、安全设施)、动力介质、构建筑物等专业安全检查,组织制订专业安全检查表,并督促二级单位及时对设备隐患进行治理。
第七条 技术质量部:负责公司生产工艺专业安全检查。
第八条 监察部:负责公司消防、厂内交通专业安全检查。
第九条 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章 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应编制专业检查工作方案,明确专业检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按照方案开展专业性检查。
第十一条 专业检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
第十二条 专业安全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表包括检查时间、检查项目或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方法、检查结果等内容。
第十三条 专业检查
(一)专业检查分为公司级和厂级安全检查。
(二)公司级专业检查由各专业职能部室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检查,厂部级专业检查由本厂部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检查。
(三)检查内容:
1.公司级专业检查:
(1)安全环保部:负责职业健康、危化品、安全环保设施专业检查;对各单位综合安全检查、专业安全检查和各级管理人员重大危险源检查情况进行检查。
(2)装备工程部:负责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装置、安全装置、动力介质、监测仪器、储罐区、建筑物等检查。
(3)监察部:负责消防设施、防火防爆、仓库检查、厂内交通车辆。
(4)技术质量部:负责生产工艺检查。
2.厂部级专业检查:
由各生产厂部厂部长按照专业分工组织本单位安全环保科、机动科、生产技术科、办公室等专业科室进行职业健康、危化品、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装置、安全装置、动力介质、监测仪器、罐区、仓库、构建筑物、消防设施、防火防爆、生产工艺、易然易爆场所、重大危险源等专业检查。
(四)检查要求:
公司级专业安全检查:各单位要认真编制专业安全检查方案,科学组织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跟踪复查,确保隐患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和处理。
厂级专业安全检查:
(1)各单位厂部长:
按照职责分工每周按期同一线员工一起进行专业检查,并在重大危险源点检记录上将自己检查发现的问题、危险源点当前的实际运行状况,须在点检记录本上详细填写清楚,对发现的问题,安环部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制定解决方案或措施并限期完成,此项将作为考评厂部长的重要依据。
(2)车间主任和专业技术人员:
每三天要和岗位员工对本车间内的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进行详细检查,同时车间主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检查员工的点检记录,并对员工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批示,形成处理意见。
(3)班组长:
每班要对本岗位的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进行点检,并将每次点检的时间、危险源所处状态、点检发现的问题详细记录在点检记录本上,并签字确认,对于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逐级报告给专业技术人员、车间主任和厂部长;
(五)检查周期:
1.公司级专业安全检查:
各专业职能部室按照职责分工每季度由厂部长组织对本单位负责的所有内容检查一次。
2. 厂级专业安全检查:
(1)各单位厂部长根据职责分工每周对重大危险源检查一次;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本单位综合安全检查。
(2)车间主任、专业技术人员对业务范围每三天进行一次检查。
(3)班组长每班对自己本岗位点检一次。
(六)考核办法:
(1)厂部长在重大危险源点检记录上记录不全的,考核500元;未按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的,考核1000元;危险源由于厂部长失职引发意外和事故的,追究相关厂部长责任。
(2)车间主任和专业技术人员未按时对员工点检记录进行批示、处理的,考核300元;未按时进行检查的,考核500元;由于车间主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失职引发意外和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班组长点检记录不全的,考核200元;未按时点检的,考核300元;发现重大隐患未及时逐级上报的,考核500元;由于班组长失职引发意外和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对检查后没有发现问题又在点检记录上签字确认的,在规定时间内发生意外和事故的,将由签字本人负责,并考核工资的10%。
第十四条 公司检查时应与被检查单位区域负责人共同检查。区域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检查时,指定专人参加。
第十五条 对于检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隐患单位按照“定负责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期限”三定原则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对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实施。
第十七条 安全环保部对各单位的专业检查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复查,并根据跟踪和复查结果制定考核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