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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工程管理制度(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92

专项工程管理制度

第1篇 专项工程管理制度

本办法是针对日常养护外所有的工程,采用项目目标承包责任制的办法来实现对工程的管理。

第一条 工程费用的测算:

1、工程费用的内容:

(1)人工费

(2)材料费

(3)机械使用费

(4)管理费(含该项目部管理及临时雇佣人员工资)

(5)税金

2、工程费用测算的部门:工程部。

第二条 项目经理的确定:

公司在接到上级部门或招标完成后,即由工程部测算出施工费用,在公司内部公布。公司内有意愿承揽该项工程施工任务的职工依据图纸或招标文件或工程部的文字资料,书面写出该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计划》及 施工费用目标,经公司研究同意后即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 项目经理的责任

1、按照与公司签署的《责任状》完成改项工程;

2、团结施工人员,维护公司利益;

3、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

4、按公司规定上报工程的进度、费用支付、安全等情况;

5、摧讨拖欠的工程款;

第四条 项目经理的权利

1、从公司的职工中选择管理人员,组建项目经理部;

2、工资奖金分配权利(项目经理与职工的工资比例不得大于1.8倍);

3、对合作单位的支付;

4、对工程或设备等的绝对组织指挥权利;

5、对不服从管理、不能胜任的人员退回公司再培训;

第五条 对项目部的奖罚

1、按月上报工程完成情况、费用情况等,进度不能按照业主要求的目标完成,在第一月滞后,第二月不能补上的,免除项目经理职务,回公司接受再培训,只享受800元/月的基本工资。

2、施工费用在第一月亏损,第二月不能补上的,免除项目经理职务,回公司接受再培训,只享受800元/月的基本工资,同时扣除风险抵押金。

3、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一次,免除项目经理职务,回公司接受再培训,只享受800元/月的基本工资,同时扣除风险抵押金。

4、按照责任状的目标完成后,给予该项目部每人平均10000元的奖励;如有节余,则给予该项目部50%的奖励。

第2篇 水电站专项勘探及配套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乌东德水电站专项勘探及配套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负其责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此规定适用于乌东德水电站专项勘探及配套工程所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消防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消防安全值班;火灾隐患整改;易然、易爆物品;义务消防队;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检查管理等。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别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实施、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班组长为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生产、检修工作和消防安全统筹安排,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责任人,指定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简称安全员),安全员应对各单位负责人负责;

(二)教育员工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三)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制止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安全,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

(五)完成单位上级领导和本单位领导交给的的其它有关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参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由各单位留存备查,

第七条公司员工(员工、实习人员、临时工、施工人员等)应遵守安全行为规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各班组指定的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下列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炸药库、变电站、油库以及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应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的员工,依照规定应接受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报警、扑救初火灾和逃生自救的知识、技能;

(四)明确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第五章防火巡查和检查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由各单位指定的安全员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非重点部位每月巡查一次,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四)人员在岗情况;

第六章其它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畅通、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被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七条 员工应爱护消防设施,保障消防栓和灭火器不被遮挡圈占,消防器材不被挪作他用;安全员发现消防器材有损坏和丢失的应及时向主管各单位报告。

第七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主管各单位或安全员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逐级上报,提出整改方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各单位、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二十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案。

第3篇 水电站专项勘探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乌东德水电站专项勘探及配套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负其责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此规定适用于乌东德水电站专项勘探及配套工程所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消防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消防安全值班;火灾隐患整改;易然、易爆物品;义务消防队;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检查管理等。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别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实施、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班组长为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生产、检修工作和消防安全统筹安排,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责任人,指定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简称安全员),安全员应对各单位负责人负责;

(二)教育员工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三)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制止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安全,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

(五)完成单位上级领导和本单位领导交给的的其它有关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参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由各单位留存备查,

第七条公司员工(员工、实习人员、临时工、施工人员等)应遵守安全行为规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各班组指定的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下列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炸药库、变电站、油库以及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应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的员工,依照规定应接受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报警、扑救初火灾和逃生自救的知识、技能;

(四)明确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第五章防火巡查和检查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由各单位指定的安全员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非重点部位每月巡查一次,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四)人员在岗情况;

第六章其它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畅通、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被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七条 员工应爱护消防设施,保障消防栓和灭火器不被遮挡圈占,消防器材不被挪作他用;安全员发现消防器材有损坏和丢失的应及时向主管各单位报告。

第七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主管各单位或安全员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逐级上报,提出整改方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各单位、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二十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案。

第4篇 较大危险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承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项目经理部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公司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五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六条 每个单位工程开工前30天,由专业工程处界定及编制专项方案,并报送项目经理部。

第七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公司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参加专家论证会人员:

(一)专家组成员;

(二)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公司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九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收到分部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后,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组织技术、质量、安全专业人员进行会审,提出指导性意见,三天内反馈到专业工程处。专业工程处在接到指导性意见后,立即对施工方案加以修改、完善,再次报送项目经理部总工审查,审查完毕立即报公司专家组。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公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公司专家组收到项目经理部专项方案后,立即组织专家组进行会审,提出指导性意见,10天内反馈到项目经理部。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在接到专家组的指导性意见后,对施工方案加以修改、完善,一周内再次报送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公司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六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工程质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承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项目经理部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公司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五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六条 每个单位工程开工前30天,由专业工程处界定及编制专项方案,并报送项目经理部。

第七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公司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参加专家论证会人员:

(一)专家组成员;

(二)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公司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九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收到分部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后,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组织技术、质量、安全专业人员进行会审,提出指导性意见,三天内反馈到专业工程处。专业工程处在接到指导性意见后,立即对施工方案加以修改、完善,再次报送项目经理部总工审查,审查完毕立即报公司专家组。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公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公司专家组收到项目经理部专项方案后,立即组织专家组进行会审,提出指导性意见,10天内反馈到项目经理部。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在接到专家组的指导性意见后,对施工方案加以修改、完善,一周内再次报送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公司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六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工程质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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