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退学管理制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2、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并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学生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其学费的收取或退还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入学不满一个月的,除按有关规定标准扣留该生招生录取费用外,退还收取的其余学费。
2、学生入学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收取一学期学费。返还收取的其余学费。
3、学生入学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收取一学年学费,返还收取的其余学费,其他学期或学年间退学的学费收取或返还依此类推。
注:退学学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三日内由系里审批并签署意见,然后方可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