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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工程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2篇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第1篇 工程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为对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实施有效的控制,以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规范标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实施。
一、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对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认真做好以下监督检查工作:
1.对监理单位质量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1)、检查监理单位项目的质量控制体系,落实质量控制人员。
(2)、检查监理单位监理准备工作质量。
(3)、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手段,落实质量检测仪器、设备。
(4)、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监理程序、监理办法是否满足质量管理要求并实施到位。
2.监督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1)、落实施工单位的质量计划(2)、落实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作业文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有可靠的技术保障措施。
(4)、审查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及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
(5)、监督检查在工序施工过程中人员、施工机械、材料、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等状态,保证其满足工程质量的要求(6)、审核有关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结构等的技术鉴定证书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7)、对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如: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及试验报告、产品技术说明书等技术文件及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并做好记录。
二、对工序的质量控制
1、监理单位审核由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工序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等)、工序交接检查(自检)、隐蔽检查等记录。隐蔽工程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签认,并经工程部认可后方可隐蔽。
2、对于重要及特殊结构或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工程部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与控制,确保使用材料及工艺过程的质量。
3、对于施工难度大的工程结构或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施工部位,在监理人员进行跟踪检查的同时,工程部应对其进行平行检查。
4、对于监理单位提交的《事故报告》、《质量缺陷处理结果及检验报告》进行检查,并报公司总工程师签认,严重的应报公司总经理签认。
三、总工程师将不定期地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第2篇 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1. 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有关条款,在授权或委托范围内,实施全方位的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达标投产的要求,达到国网项目部优质工程的要求。
2. 接受并执行建设管理单位代表对监理工作质量的意见。
3. 负责工程建设管理所需的质量标准、文件、资料、记录的传递、保管和有效性。审查、核对设计文件各专业接口。
4. 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明确质量控制要点、方法和手段。
5. 协调及处理物资供应交接发生的质量纠纷。
6. 受理施工项目部的开工报审,核查确认开工条件。
7. 收到施工项目部隐蔽工程施工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旁站和办理签证。
8. 对质量违章行为行使否决权,必要时发出“工程暂停令”,责令停工整改,并提出监理意见,提供相关服务,促其尽早恢复施工,但整改结果必须经监理检查和确认。
9. 实施监理初检检查,对监理初检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监理意见,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项目部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及时复查闭环。
10. 工程具备中间验收条件后,在施工项目部三级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质量管理规定要求向业主项目部提出工程质量中间验收申请,并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11. 现场监理人员对所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质量事故,要及时向总监和施工项目部通报并及时做出适当处理。
12. “监理月报”必须真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
13. 依据验评标准检查施工项目部的施工记录、资料,提出监理意见。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监理依据《国家电网项目部基建质量管理规定》国网(基建/2)112-2014及现行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14. 一般质量事故由施工项目部会同现场监理工程师进行分析、处理,处理意见报建设管理单位代表备案。
15.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总监及时协助项目法人组织相关方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和处理。同时监理应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交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
16. 监理和各参建单位采用微机上网进行质量信息传递,对工程质量动态、承包商分部工程验评、常见质量通病、质量事故等适时进行分析处理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