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山西兰花科创化工分公司生产装置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生产装置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安全事件事故发生,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分公司生产装置各类安全联锁保护装置。
第3条 本公司生产装置安全联锁保护系统按其重要性以及独立的回路分为a、b两类
1、a类联锁回路具体分为:
1)a1类:联锁动作造成单套或多套装置停车、关系到重大人身、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的联锁回路;
2)a2类:联锁动作造成装置局部或单个工段、单元停工,其影响面次于a1级联锁的联锁回路;
3)a3类:联锁动作造成装置工段、单元内局部停工或单台设备停车,其影响面次于a2级联锁的联锁回路。
2、除a类以外的、用于报警的联锁回路为b类仪表联锁系统回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4条 总工程师负责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最终审批。
第5条 公司设备科为公司的安全联锁保护系统主管部门,负责联锁管理规定的制定,参与公司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审核签字,负责审核确认设备联锁系统设置及联锁设定值,负责建立安全联锁管理台账,组织实施自动化安全联锁的安装、调试、投运工作。
第6条 生产科参与公司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审核签字,负责审核确认工艺联锁系统设置及联锁设定值;负责审核联锁解除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以及涉及长期解除联锁的工艺操作法的修订。
第7条 生产科负责组织生产车间和电气、仪控车间共同编制各生产装置a、b类联锁系统清单,再会同设备科、安全科审核会签,最后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发布实施,并按本单位的受控文件管理,每三年修订一次,在修订期内变更的,生产科要以受控文件形式下发到生产车间。
第8条 安全科参与公司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审核签字,负责监督各岗位自动化联锁装置的安全运行情况;负责联锁解除/恢复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解除/恢复联锁的作业票证管理。
第9条 各生产车间负责安全联锁装置的正确使用,及时反映安全联锁的运行情况;建立联锁管理台帐以及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申请;制定联锁解除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10条 电气、仪控车间:负责安全联锁装置的日常维护,按时对各岗位安全联锁巡回检查,及时处理安全联锁运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严格执行安全联锁摘除/恢复作业票证。
第三章 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安装与投运
第11条 新增安全联锁系统由生产科负责联锁设置及设定值的确认,设备科负责组织新增安全联锁系统的安装、调试,并填写试验记录。
第12条 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联锁系统要设计合理,逻辑关系明确,联锁报警设定值正确,实行联锁的元件动作可靠,联锁系统能够正常投用,保证生产和设备安全、稳定地运行;
2、联锁系统所涉及到的现场仪表、执行机构必须要有区别于其它仪表的明显警戒标志,各功能按钮及开关动作正确,标志明显,该工作由仪表车间负责;
3、并列运行的设备或备用设备,与运行设备或同类关键设备的仪表联锁系统不允许合用一个分电源保险;
4、室外安装的一次信号仪表、开关型仪表及电磁阀等要有防雨、防水、防溅、防冻措施,行程开关、位置接点等应有防锈措施,保证接触良好;
5、联锁系统所用的关键一次信号仪表、继电器、逻辑块、cpu、各种插卡及电磁阀等,每一种类与每一规格有一定的备用量。
第13条 在开车投用前,联锁系统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联锁系统回路逻辑关系正确无误;
2、关联的执行机构如电磁阀、切断阀、放空阀、风门档板等动作正确、迅速、可靠;
3、所有指示灯、指示框、光字牌、dcs或plc中crt上的显示状态、动作正确,颜色符合规范要求。
第14条 联锁系统投运时,由设备科组织,生产科、安全科及相关车间人员参与,仪表、电气维护人员对联锁系统回路再次检查并确认无误,填写联锁回路确认单后,告知生产车间生产主任,生产车间生产主任再告知工艺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将仪表联锁系统投运。
第五章 联锁保护系统的校验与维护
第15条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对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试验:
1、装置停工检修24小时以上的,检修结束开车前;
2、新建装置在单机或联动试车前;
3、单机设备或单元系统检修后,重新开车前。
第16条 联锁保护系统随系统年度大修进行全面的维护与校验,并填写校验记录。
第六章 解除/恢复管理
第17条 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解除分为长期性解除和临时性解除。
1、对于由于设计不合理、设计条件与实际工艺条件不符、工艺或设备条件、参数改变等原因造成联锁系统无法投用的情况,在经过相关部门详细论证后,可以办理长期性解除。
2、对于由于工艺及设备开车、切换;工艺条件暂时不具备;设备、电气、仪表故障及检修;以及其它紧急情况下需要解除联锁的,可以办理临时性解除,但解除时间不应超过一年。
第18条 生产车间的生产主任或设备主任负责提出并填写《安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注明联锁解除(恢复)的原因、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解除性质”中注明“长期”或“临时”字样。
第19条 a、b类联锁回路的长期性解除(恢复)申请书、a类联锁回路的临时性解除(恢复)申请书要由生产车间上报设备科,再由设备科组织生产科、安全科、生产车间、仪表车间、电气车间等单位进行审查会签,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20条 b类联锁回路的临时性解除(恢复)可以不经总工程师审批,但必须经设备科、生产科、安全科审查同意。
第21条 在装置运行过程中,由于设备、电气、仪表检修原因需要在8小时内临时解除某一联锁回路时,由生产车间填写《安全联锁系统解除申请书》,经设备科、生产科审核同意后,再由操作人员进行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将相应联锁回路解除。
检修作业完毕后,由生产车间进行确认,并填写《仪表联锁系统恢复申请书》,经生产车间生产主任或设备主任、电气和仪表相关人员确认签字同意后,由操作人员将该联锁回路重新投运。
如果a类联锁回路的临时解除时间超过8小时,解除和恢复手续要按照本办法第18条规定办理
第22条 经审批后的联锁解除(恢复)要由生产车间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实施解除(恢复)操作,必要时要与仪表车间共同确认。涉及到仪表接线摘除、短接和组态文件修改的工作,由仪表车间在办理联锁解除/恢复工作票证后负责实施,实施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完成,要有必要的监护。
第23条 对于解除联锁回路所涉及的工艺过程,生产车间要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审批手续等与岗位操作法相同),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要放在控制室的指定位置上。
联锁回路解除后,要作好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和交底工作,使之熟练掌握处理程序。当临时性解除联锁回路恢复时,相应的保障措施或应急预案应及时撤消。
第24条 操作盘(台)面上联锁开关(自动/手动、正常/旁路)的位置确认和操作,由工艺车间负责。
装置上的联锁解除(恢复)情况,工艺操作人员作为交接班内容之一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 变更管理
第25条 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包括设定值、联锁逻辑程序、原理等的变更。
第26条 设定值变更,生产岗位的安全联锁装置运行参数需要变更时,由使用生产车间提出并填写《仪表联锁系统变更申请书》,生产科、安全科、设备科审核由仪控车间进行变更实施,a类联锁设定值的修改要经总工程师审批,a1类联锁设定值的修改需经经理批准实施。
第27条 a1类联锁系统联锁逻辑的变更要由厂长批准实施,其他类的,由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28条 如果联锁的变更需要对联锁回路进行解除(恢复),必须按本办法第18条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章 资料整理
第29条 仪表车间负责长期保管历次的《安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安全联锁系统校验记录》、《安全联锁系统变更申请书》;负责健全、保管各生产装置仪表联锁系统回路系统图、逻辑图、联锁系统技术资料、联锁系统组态文件;负责与生产车间建立a类及b类仪表联锁系统清单;负责将联锁的解除/恢复、变更情况及时登记。
第30条 各生产车间负责长期保管历次的《安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安全联锁系统变更申请书》、联锁系统解除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负责与仪表车间建立a类及b类仪表联锁系统清单;负责将联锁的解除/恢复、变更情况及时登记,并且每季度向本单位技术(生产)科和机动设备科上报联锁投用、解除/恢复、变更情况。
第31条 生产科、设备科负责存档本单位的a类及b类仪表联锁系统清单、a级联锁系统历次的《安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
第九章 附则
第32条 设备科定期对各生产车间的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标准按本规定执行,结果纳入到设备科月份考核当中。
第34条 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科负责解释。
第35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