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程施工方案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施工方案管理制度
1)施工方案包括: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工程重点部位施工方案、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关键工序施工方案、季节性施工方案。
2)方案责任人:编制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
审批:公司总工。
3)管理流程:
根据施组、规范等
形成
形成
4)编制施工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1)总原则:各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在施工前至少10天编制审批完,
(2)满足施工工艺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
(3)要与选择的施工机械、劳力及流水段划分相协调。
(4)在满足质量、进度的前提下,选取多种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优化选用。
(5)使施工方案具有严肃性、指导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6)安全施工措施必须贯彻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进行科学预测,并做好预防措施。
5)方案编制内容:
(1)工程概况:只写与本方案有关的工程概况;
(2)施工准备:包括材料、机具准备;人员、劳力准备;技术准备;其它准备。
(3)作业条件:包括前道工序、测量的验收情况、现场的水电等条件、人员上岗条件、其它条件。
(4)主要施工工艺;必须具有可操作性。
(5)质量验收标准;包括各种检验、试验等的要求。
(6)保证措施:包括质量保证措施、成品保护措施等。
(7)其它注意事项:包括安全注意事项、环保注意事项等。
5)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完后,由专业负责人组织项目、施工队工程技术人员对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并审批后,报监理审批,并办理相关技术资料。
6)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经审批、发放后,专业负责人组织项目、施工队进行施工方案交底。对分项工程的施工工艺、质量标准、机具、人员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并对方案中的不合理之处进行优化、修改,确认并交完底后即作为强直性文件执行,任何人不得私自随意更改。
7)在方案执行过程中,设计或现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影响方案的正常执行时,由项目专业负责人及时进行修改,并按正常手续进行审批后执行。
8)对不按方案落实或私自更改方案的,造成损失的,根据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另进行一定的处罚。
(1)方案编制不合理且未进行及时变更和办理审批手续,对施工造成影响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2)因方案内容不完善,造成施工无据可依的、对施工造成影响的,对相关责
(3)任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4)对方案未按要求的时间进行编制,对施工造成影响的,对施组编制人员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2篇 较大危险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承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项目经理部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公司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五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六条 每个单位工程开工前30天,由专业工程处界定及编制专项方案,并报送项目经理部。
第七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公司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参加专家论证会人员:
(一)专家组成员;
(二)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公司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九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收到分部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后,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组织技术、质量、安全专业人员进行会审,提出指导性意见,三天内反馈到专业工程处。专业工程处在接到指导性意见后,立即对施工方案加以修改、完善,再次报送项目经理部总工审查,审查完毕立即报公司专家组。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公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公司专家组收到项目经理部专项方案后,立即组织专家组进行会审,提出指导性意见,10天内反馈到项目经理部。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在接到专家组的指导性意见后,对施工方案加以修改、完善,一周内再次报送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公司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六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工程质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项目工程施工方案编制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与管理制度
施工方案的编制是特大型工程总施工组织设计的继续和补充,是施工组织总设计在工程技术措施上的具体化,是指导施工生产的重要文件。通过编制施工方案,对设计图纸要求、现场自然条件、施工机械设备、施工人员等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考虑,确定投入的施工力量、施工顺序、进度计划、材料数量、重点部位工序的施工方法等,用以指导施工生产、完成工程项目。
施工方案根据总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针对具体项目做更加具体的安排,对工程细部做更为详细的反映,并采取针对性的施工技术措施。
(一)施工方案的编制与管理程序
施工方案及管理程序,原则是由所在区域的施工单位或承担该分项任务的分包商负责编制,经'zz公司'项目部部审查后,报监理批准实施。
1.编制依据
(1)设计图或深化设计;
(2)总施工组织设计;
(3)总包对该分项的指令性意见及相关专业的协调要求;
(4)现场的实际条件;
(5)城市环保、环卫规定;
(6)相关的专业规范。
2.编制内容
(1)工程概况及图纸依据;
(2)施工部署;
(3)工序顺序;
(4)主要分项工程的施工工艺(尽可能用图示说明);
(5)施工进度安排;
(6)设备机械选型与布置;
(7)验收标准、质量措施、安全防火要求;
(8)环保、成品保护措施等。
3.编制管理程序
根据分项工程性质的不同,分三类情况:
(1)重要的结构部位的施工方案,由承担施工的单位根据'zz公司'项目部进度要求和现场条件提出方案编制初稿,然后由'zz公司'项目部总工主持,有生产主管及工程综合部参加,会同承担施工的二级公司的相应成员进行方案研讨和完善补充,统一思想后,由编制单位打印成文,正式上报'zz公司'项目部,由工程综合部履行审核手续后,报总工程师审批。当上报的材料没有达到方案研讨的要求,或者对一些关键部位的做法仍不够合理时,'zz公司'项目部可以再组织一次方案研讨,直至达到最佳效果,由原单位修改补充后再行上报。
(2)量大面广的同类专业分项,采取先由各单位分别编制各自的方案,由'zz公司'项目部工程综合部组织参施单位相关人员共同研讨确定最佳方案,并由'zz公司'项目部指定一家进行汇总修改形成统一的单项方案,再上报'zz公司'项目部批复。批准后的专业分项方案在个分部通用。
(3)对专业性较强的单项方案由分包商编制,报'zz公司'项目部审批,达到符合施工实际并得到总承包与分包,分包与分包相统一,使施工管理达到最佳效果。
(三)方案的审批管理
施工方案由分包单位编制打印正式文本报'zz公司'项目部总工审核后,再由工程综合部向监理填报方案报审表,经监理批复同意后,方可施工。监理审批表由工程综合部登记存档,并复印下发。各分包施工单位必须按审批意见进行施工。
(四)编制施工方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1.要紧密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对于地处市内繁华地段的工程必须加强环保、环卫、安全等文明施工的管理。特别是环保、交通运输方面要进行细致调查研究,选择合理的施工措施。
2.对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报'zz公司'工程综合部与设计单位协定,以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3.在计划安排上要充分估计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留有余地。各分部分项工程或工种交叉部位必须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合理的可行方案,并在计划安排上充分考虑材料的采购、进场的期限。
4.施工方案的编制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应用到施工生产中去。
第4篇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承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项目经理部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公司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五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六条 每个单位工程开工前30天,由专业工程处界定及编制专项方案,并报送项目经理部。
第七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公司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参加专家论证会人员:
(一)专家组成员;
(二)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公司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九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收到分部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后,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组织技术、质量、安全专业人员进行会审,提出指导性意见,三天内反馈到专业工程处。专业工程处在接到指导性意见后,立即对施工方案加以修改、完善,再次报送项目经理部总工审查,审查完毕立即报公司专家组。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公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公司专家组收到项目经理部专项方案后,立即组织专家组进行会审,提出指导性意见,10天内反馈到项目经理部。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在接到专家组的指导性意见后,对施工方案加以修改、完善,一周内再次报送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公司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六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工程质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