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前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对于承发包工程在开工前均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加强人员队伍的管理,原则上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如确应工作需要调换人员的,不得低于原投标资质,并经各建设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换;安全监理工程师与安全员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原则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不得低于2年;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上岗证齐全及安全生产主管持有深圳市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并由项目监理对分包队伍资质严格审核,严禁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总承包负责制,确保安全。
2、按照建设部建质(2004)2l 3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五仟万元以上的建筑工地,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成立安全监督组,配置2至3名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不少于2名,安全员学历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法规规定;现场专职安全员主要职责是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力度,起到旁站、巡视、监督作用;各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后还应按规定交纳意外人身伤害综合保险。
3、各承包商单位,必须成立有主要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生产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各类突发事件紧急应急预案(预案必须要有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演练和完善),要制定相应的经济制约措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层层签约,从而保证安全教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布置、交底、检查、措施、隐患整改等各项工作要做到及时到位,责任到人,使安全管理真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4、施工单位在开工前要制订好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且必须由项目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项目总工程师审核后报施工承包商单位(与公司签订合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上级技术、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企业总工批准(总工不得授权下属单位)后报项目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由项目监理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施工,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项目不得施工;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应经总承包企业审核并批准,审批人员与权限同前。专业分包单位所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24号命令第17条报总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备案,不可直接向监理报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师编制与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分管机电负责人批准,审批程序与权限同前。
5、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均应有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双方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并归入内业管理台帐。同时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具体措施要有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
6、施工前,项目分管安全经理必须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总交底,还应对机械设备安全、用电安全、防火防爆、高处作业、饮食卫生、季节性保护、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劳动者作息时间、职工的安全健康及对特殊工种人员等提出具体的要求,均应有交底和被交底双方本人签字,归入内业管理台帐。
7、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在开工前主动请工程周边有关管线主管单位配合,建立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并摸清所有管线的种类、数量、埋深及走向,具体作业时要有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对管线复杂,较危险的区域,应向管线单位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按要求与管线改迁单位签订管线保护协议,并要求派员到现场监护实施切割交接,确保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产生社会影响、公众利益的管线事故。
8、确保控制施工中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市建设局和市劳动局有关文件要求实施,所有劳动防护产品必须是通过国家人认证,并是在每年公告栏中推荐的产品(包括施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制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严格控制进货渠道,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施工现场,把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具、器材的质量关。
9、施工承包商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部为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gj08-903-2003)。凡从事地铁建设工地的各承包商单位必须按要求通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期超过6个月的,必须通过外审合格,对未通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证审核合格的单位,一律按责任违约给予经济处理。
10、总承包商单位完成对专项分包单位的选择后应按合同报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审批后报地铁公司建设分公司审查,业主批准后,总承包商单位报市建设局备案。同时督促分包单位事前填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并附具专业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中分包工名称、工程数量、拟分包工程合同额等栏目应填写齐全,并与资质证书中的承包类别、承包工程范围相一致,专项分包单位施工前,承包商单位和分包单位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做好分包单位的进场施工《安全交底》工作,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施工前,应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持证人员,证件一致,并在有效期限内;工程施工前,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现场一线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交底的书面记录和签字。对发现虚假交底,伪造记录、签字的,一律按责任违约进行经济处理,并限时整改。
11、承包商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应对工程实施过程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提示重要安全警示(即重大危险源提示),并及时提出书面的评估报告,报监理单位审核。
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工程中,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全过程现场检查监管,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采取巡视、旁站、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控。其中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每天不得少于一次,对关键工序应实施跟班检查,并留有记录。
13、各建设分公司根据项目监理部事前提供的信息和《月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重点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和指导,并检查、督促现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规范施工行为。
14、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以下工程进行论证审查。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