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调运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卫生的管理和要求。
第三章 术语
第四条 职业病: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影响劳动能力的化学、物理等因素的总称。
第四章 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为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职业卫生重大问题的策划与决定。
第七条 在生产作业现场,应加强通风排毒、排尘,实现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
第八条 采用先进技术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 做好防尘、防毒、噪音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条 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十一条 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治粉尘,毒物的泄露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第十二条 对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和设施,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油(气)跑、冒、滴、漏。
第十三条 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固定如下:
(一)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熟悉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方法。对放弃、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强行纠正,对屡教不改的要严肃处理,甚至辞退。
(二)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或擅自代用。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处罚。
(三)严禁不穿戴或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许滥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明火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现场。
(四)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加保护,不得拆改,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如有缺损应及时处理。
(五)防护用具使用后,要按照国家环保要求集中清洗、处理;对被剧毒、放射性、恶臭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具应分别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 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三)要求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以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四)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职工生命健康的行为有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
(六)公司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公司应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一)各级领导和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二)公司全体职工要接受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并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
(三)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四)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安全卫生制度、操作规程及防护用品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五)要做好生产检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按照职业卫生要求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质监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