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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临时电源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07 12:20:08 查看人数:35

发电厂临时电源安全管理制度

发电厂临时电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临时电源使用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与公司有合同约定的承包方。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对临时电源安全监督与检查工作。

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临时电源使用的审批、技术指导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备检修责任单位对外包施工队伍使用临时电源进行全过程的监管。

第六条 使用临时电源的单位对作业人员的人身及设备安全负责。

第三章 程序

第七条 从检修电源箱接引临时电源时,公司内部单位可在就近的检修电源箱接引;外包施工单位由公司设备检修责任单位填写《临时电源使用申请单》,经生产技术部批准,由外包施工单位自行接引,设备检修责任单位监督执行,并通知检修电源箱责任单位。

第八条 需从电源盘接引的临时电源,公司设备检修责任单位要提出临时用电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写明临时用电负荷的容量、所处位置、使用时间等,由生产技术部审核,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接引使用。与公司签订供电协议的施工单位,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非生产用能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章 要求

第九条 从配电盘接引的临时电源,在接引位置要标明负荷名称。

第十条 临时电源使用单位从检修电源箱接引电源时,如不使用插头接引的,必须由持有电工操作证的人员接引。

第十一条 在检修电源箱处接引的临时电源,接引与拆除工作由临时电源使用单位负责。从配电盘接引的电源,在负荷侧要设置临时电源盘。配电盘侧停、送电由运行人员操作,负荷侧停、送电由临时电源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临时电源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第十三条 临时电源所用电缆芯线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数确定:三相四线时,应选用五芯电缆;三相三线时,应选用四芯电缆;当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具时,应选用五芯电缆;单相二线时,应选用三芯电缆。

第十四条 现场所有作业使用的临时电源必须装设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一)单台电机设备可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30ma及以上,100ma以下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二)有多台设备的总保护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0ma及以上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三)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5-3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四)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应优先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五)在金属物体上工作,操作手持式电动工具或行灯时,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六)漏电保护器安装后用试验按钮试验3次,应正确动作,带负荷分合开关3次,均不应有误动作。

(七)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第十五条 开关、保护设备符合安全要求,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六条 临时电源线应有支架架空且高度符合安全要求,室内架空线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室外大于4米,跨越道路时不低于6米。临时电源线布置要规范,不准随地乱拉电源线。

第十七条 穿过临时电源箱孔洞的导线部分,必须加套管。使用的临时电源线必须是软皮防水电缆线。

第十八条 临时电源线必须远离电、火焊作业区和热体,电源线通过步梯、平台不准阻碍正常通行,不准拖至地面,横过道路部分应装设在硬质套管中,并有明显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临时电源线接引不准用勾挂、缠绕等方法连接,应装设插座、插头或刀闸。

第二十条 新安装的临时电动机、开关箱须敷设临时电源时,电源引线必须架空或穿入电缆沟不允许直接放在地面。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电力电缆外壳在制作过程中应同时制作接地线。

第二十二条 安装的临时电源在每次使用时应作全面检查,禁止使用绝缘不合格的电源线。

第二十三条 临时照明电源在照明箱处必须作可靠接地,防止作业人员使用时发生触电。

第二十四条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场所和容器风工作时,不应超过24v,在潮湿的金属容器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煤粉仓、沟道内)、脱硫烟道系统等处工作时,不应超过12v。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变压器不许放在金属容器或特别潮湿场所的内部。行灯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第二十五条 移动电缆盘应随电动工器具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合格的应粘贴合格标签,对于不合格的进行修理或更换,并保证在现场使用的电源线完好无损。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电源线。

第二十七条 严禁将临时电源导线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第二十八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米,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电焊工离开场所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三十条 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第三十一条 临时电源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须告知该电源箱或配电盘责任单位,在检修电源箱处接引的由使用单位自行拆除;在配电盘接引的,先通知运行单位停电,然后由配电盘责任单位拆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

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支持性文件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3.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1992)

第七章 附件

1.临时电源使用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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