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电子行业劳动者的素质,根据国家《劳动法》、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特制定本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鉴定站综合管理。
第四条 鉴定站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实施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负责各鉴定二级站(如果有)的资格审查工作;负责组织考评员培训和考核、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 鉴定站参与制定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规范,组建相应的试题库;指导电子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电子专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活动;积极参与推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 各鉴定二级站(如果有)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承担并组织实施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负责本单位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承担鉴定站安排或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七条 鉴定站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并以不定期轮换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八条 各鉴定二级站(如果有)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对各鉴定二级站(如果有)进行管理、督导、评估。
第九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二级站(如果有)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鉴定站统一组织进行,三年评估一次。
第十条 申报电子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鉴定站或各二级站提出申请,由各鉴定站具体组织鉴定,并按国家标准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书宜,按国家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