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犯罪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和涉爆从业人员的背景审查工作,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身体健康、无残疾缺陷的一律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二、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必须建设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加强值班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吸烟和用火。
三、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存放,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存放在雷管库或保险柜和炸药库或保险柜内,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四、使用爆破器材时,必须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并将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严防民用爆炸物品从使用环节流失。
五、发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派出所或公安局治安大队。
六、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如当地农民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进行爆破时,经责任区民警核实派出所批准,按规定购买爆破器材交作业人员保管,并具体进行爆破作业。
七、爆破作业时,必须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确保爆破安全。
八、未经公安局批准,不得进行大型爆破作业。
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十、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