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路工程质量举报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举报管理制度(三)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切实做好工程质量举报投诉工作,规范举报投诉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高速公路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进行举报、控告和投诉。
第三条**高速公路秦皇岛段在建设阶段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在举报范围之内。
第四条筹建处及各参建单位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第五条筹建处对工程质量举报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高速公路工程质量举报管理制度和相关办法;
(二)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查处;
(三)参与、协调和查处**高速公路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举报。
第六条工程质量举报的条件
(一)工程质量确实有问题;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方;
(三)有具体的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举报时应填写真实姓名、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举报方的单位、真实姓名、电话。
第七条举报应提交的材料
(一)工程项目名称;
(二)工程所在地址;
(三)工程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
(四)其他所需资料。
第八条举报的办事程序
(一)举报受理。筹建处及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接待人应向举报方出示或口头介绍举报的条件和所要提供的材料。对符合举报受理要求的,由筹建处负责调查落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举报人,并讲明理由。
(二)举报处理。筹建处成立工程质量鉴定处理小组,于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鉴定处理报告,并责成责任单位制定整改处理方案,限期整改。
第九条筹建处向全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为03***05,传真:03***05。邮信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西经路**号,电子信箱:**com。
各监理单位也要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地址,要在驻地设立举报信箱,施工单位在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举报公示牌,公示牌要详细注明高管局、筹建处和监理单位的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筹建处鼓励实名举报,经调查,将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于因提供虚假情况,造成筹建处及相关单位经济损失的,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举报人。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高速公路工程质量举报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工程质量举报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局(集团)系统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切实做好工程质量举报投诉工作,规范举报投诉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高速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进行举报、控告和投诉。
第三条局(集团)负责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在建设阶段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在举报范围之内。
第四条局(集团)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第五条局(集团)对工程质量举报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局(集团)系统工程质量举报管理制度和相关办法;
(二)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查处;
(三)参与、协调和查处局(集团)系统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举报。
第六条工程质量举报的条件
(一)工程质量确实有问题;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方;
(三)有具体的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举报时应填写真实姓名、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举报方的单位、真实姓名、电话。
第七条举报应提交的材料
(一)工程项目名称;
(二)工程所在地址;
(三)工程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
(四)其他所需资料;
第八条举报的办事程序。
(一)举报受理。局(集团)及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接待人应向举报方出示或口头介绍举报的条件和所要提供的材料。对符合举报受理要求的,情节较轻的,转发筹建处,由筹建处负责调查落实,并将处理结果报局(集团);情节严重的,由局(集团)负责调查落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举报人,并讲明理由。
(二)举报处理。负责单位要成立工程质量鉴定处理小组,于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后两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鉴定处理报告,并责成责任单位制定整改处理方案,限期整改。
第九条局(集团)向全社会公开举报电话。24小时值班电话为:****传真:***手机****27 邮信地址:河北省zz市裕华东路zz号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工程管理部 电子信箱:*。
各筹建处和监理单位也要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地址,要在现场驻地设立举报信箱,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要设置明显的举报公示牌,公示牌要详细注明局(集团)、筹建处和监理单位的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局(集团)鼓励实名举报,经调查,将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于因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局(集团)及相关单位经济损失的,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举报人。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